知识产权新闻 法规进展 文章 案例学习 相关链接
安信方达成功案例:再审申请中对再审理由的精准理解对最高院受理再审申请的重要性
2021-10-12

未在中国注册、但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多年并获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标被恶意抢注,权利人该如何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利用侵权商标尚处于初审公告后的3个月异议期,权利人在法定时限内针对侵权商标提起异议申请,并尽快申请注册己方商标,堪称权利人维护己方合法权益的不二之选。但是,如恶意抢注方为了提高后期售卖商标要价,在异议决定不予注册后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以实现拖延时间阻碍权利人商标注册申请的恶意目的。针对侵权方为获取违法利益不死不休的纠缠,权利人该如何从容应对?编者将通过下述案例,向大家展示面对如此复杂的局面,如何穷尽法律救济手段,保护权利人利益。在该案中,我方通过对再审理由地精准理解,成功使最高院受理再审申请,从而使权利人已在中国市场使用多年并获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标最终获得注册。

英国某知名海洋油气技术装备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早在21世纪初开始,陆续向多家中国央企提供了以其公司商号为商标的海洋油气装备并与多家油气平台形成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经过10多年的努力耕耘,申请人的商标及商号在中国的海洋油气行业内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申请人于2017年发现,其未在中国注册但使用已久并获得很高知名度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被初审公告,遂向我所咨询维权事宜。

由于侵权商标尚处于异议期内,为最大限度维护申请人权益之目的,充分考虑异议申请审理期限及新申请审理期限,并虑及《商标法》第35条第4款之规定,我所提出以下建议:
1.    在异议期限内尽快提起异议申请;
2.    异议申请提起之后,尽快提起商标注册申请;
3.    与被异议人沟通转让(被异议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在多个类别上提起了大量商标申请),如被异议人同意合理价格转让,则在递交转让申请后撤回异议申请,以节省后续程序费用。

申请人采纳了上述建议,并委托我所全权负责。

不出所料,申请人的注册申请(以下称申请商标),因为被异议标的存在而被驳回,申请商标进入驳回复审程序;被异议人拒绝以合理价格受让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异议成功,被异议商标进入不予注册复审程序。因此,商评委不再继续等待引证商标(被异议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直接作出了对申请人不利的驳回复审决定。

申请人对驳回复审决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第6款之规定,申请中止审理此案,等待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审理结果后,再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但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未采纳中止审理请求,而直接判决申请人败诉。申请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高级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87条第6款之规定,申请中止审理此案,等待引证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的审理结果后,再恢复对本案的审理。但北京市高级法院依然未采纳中止审理请求,而直接作出申请人败诉的终审判决。

表面上看,申请人的注册申请已经进入死胡同,除花费极其高的代价受让引证商标外再无其他良策。但实际上,在异议程序中,申请人提供了10多年来在中国市场大量使用该商标的有效在先证据、并从高度专业的角度争辩,商标局对申请人的证据及争辩几乎全部认可采纳,从而做出了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因此,从专业的角度,我所预估被异议人的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会继续以失败而告终。于是,申请人严密监控被异议商标的状态进展,但由于商标局官网更新过于滞后,商标局又未提供其他查询渠道,能够关注到的被异议商标的状态始终为“异议中”。

直至二审判决签发后的8个多月之后,申请人从关联案件中获悉,被异议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经生效,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申请人立即向最高院提起了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由于二审判决已生效8个多月,为确保再审申请顺利被法院接受,如何理解并准确向法院争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的起算点,对上一级法院受理再审申请至关重要。经过精心梳理本案及各关联案件,申请人向最高院就“应当知道”的起算点,做了如下陈述:1) 申请人无渠道获悉被异议人收到异议决定后提起不予注册复审的准确日期;2)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会对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发布公告,因此申请人无从得知针对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是否生效、何时生效,而仅能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公示信息判断引证商标权利状态;3)截至再审申请提起日,中国商标网依然显示引证商标在异议中;4)除中国商标网外,申请人无其他渠道可以查证引证商标的真实状态;5)申请人从关联案件的二审判决书中获悉引证商标的不予注册复审决定已生效;因此,申请人收到关联案件的判决之日应为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知道有新的证据”之日。

最终,最高院接受申请人“知道有新证据之日”的陈述,并根据引证标确定已经无效的情形,判决撤销被诉复审决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复审决定。申请人的商标申请顺利进入初审公告阶段。

北京本慧统道律师事务所代表申请人全程参与了上述案件及其他关联案件。

短评
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110条规定,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如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判的,自申请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因此,精准理解本条规定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是本案中再审程序启动的关键。当然,想要成功适用本条规定,还需要穷尽各种手段,举出充足证据证明在6个月内无法获知该新证据,这就需要周密的前期准备及监控工作。

希望本案能够给权利人以启示,善用法律赋予的各种“维权”机会。

如对权利保护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详询:010-82732278

<< 返回
该网站使用Cookies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隐私声明。如继续浏览本网站,则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s。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Cookies设置。继续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