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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提起时间节点对商标成功注册的重要影响
2021-04-02

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很可能遭遇“引证商标”的阻碍,而在破除该阻碍的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以下简称“撤三”)是一种相对便捷又高效的手段。实践中,也为广大商标注册人所采用,以排除那些恶意注册商标、闲置商标对真正有商业价值的商标注册申请的不利影响。但撤三的提出也是需要技巧的,恰当的提出时机可以帮助商标注册人争取更好的审查结果。下面就让小编通过一个小小的案例,向大家展示撤三时机运用的重要性。
案例
欧洲某知名足球俱乐部(以下称“申请人”)为其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申请领土延伸保护,但由于在先近似商标的存在,该领土延伸保护申请被商标局驳回。
经过多方查证,该引证商标被确认并未在中国市场投入使用。鉴于该引证商标注册已满3年,在转让谈判无果的情况下,提起撤三已成为克服该引证商标的唯一途径。
根据《商标法》第35条第4款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复审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若遵循上述规定,申请人只要立即提出撤三,并通知商评委中止复审程序等待撤三结果即可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权益。但是,如果撤三未在该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日之前提起,则商评委通常不会暂停复审程序以等待撤三的审理结果。由于复审和撤三的审理期限均为9-12个月,撤三决定有可能会在复审审理完毕之前签发生效,也有可能在复审审理完毕后再签发生效。一旦撤三决定签发迟于复审审理结束,则该引证商标将继续阻碍该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为了提高成功注册几率,我所综合考量全案,向申请人提出了如下建议,以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复审,等待撤三的审理结果:
方案一:
第一步,提起撤三;
第二步,提起驳回复审申请;
第三步,立即提起相同商标的新申请作为备份;
方案二:
第一步,提起撤三;
第二步,立即再次提出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在上述两种选择中,如果撤三决定签发生效早于本案驳回复审/再次指定中国审理结束前,并且撤三决定有利于申请人,则该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即被核准;如果撤三决定签发晚于本案驳回复审/再次指定中国审理结束,备份的新注册申请/再次指定中国申请则进入复审程序,使申请人得以在复审程序中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以等待撤三决定。当然,在上述两种选择中风险依然存在。如在申请人提起备份新注册申请或再次指定中国之前,有近似或相同商标申请,则这些商标申请将成为申请人备份新注册申请/再次指定中国申请的阻碍并难以克服。
经过慎重考虑,申请人选择了第二种方案。在在后的延伸保护申请再次因同一引证商标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立即提起了驳回复审申请,并请求暂缓审理以等待撤三的审理结果。
商评委接受了申请人的暂缓审理请求。由于引证商标注册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向商标局提供使用证据,该引证商标被商标局撤销,因此申请人的国际注册商标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得以核准,其商标权得以顺利获得保护。
短评
撤三是克服引证商标阻碍的一个较好方式,但撤三的提起时间节点对商标的成功注册影响重大。本案中,由于申请人在再次指定中国之前提起了撤三申请,因此得以在复审程序中请求商评委暂缓审理并等待撤三的审理结果,从而使其国际注册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顺利核准。
鉴于撤三成为复审中止理由有着特殊的时间要求,因此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之前进行相对全面的检索是非常必要的,尽早发现潜在的引证商标,不仅可以给申请人更加充足的时间和多样的手段以应对可能的阻碍,也可以充分发挥《商标法》赋予的程序权利,最大的程度上维护申请人权益。
希望我们的分享能够对大家理解和运用撤三程序有所帮助。
也欢迎大家有任何疑问随时来电详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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