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方达成功案例:未完成地址变更的相同或近似商标会阻碍同一申请人的注册申请
荷兰某淀粉产品公司是国内注册“Avebe”等商标的注册人,2016年6月公司依法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Avebe”相关商标的地址。公司也是国际注册“Avebe”商标的持有人,该国际注册的地址是公司的新地址,2016年9月,公司收到国际知识产权局(WIPO)的通知:中国商标局驳回了国际注册“Avebe”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
商标局驳回的理由是:国际注册“Avebe”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项目上在先注册的3件商标近似。
商标局作出驳回的原因是申请人的3件国内注册还没有完成地址变更,商标局认为名称相同但地址不同的两个申请人是不同的主体。申请人于是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请求核准国际注册“Avebe”商标在中国的注册。理由是:商标局引证的3件商标与国际注册“Avebe”商标属于同一法人主体,不存在权力冲突。申请人已经递交3件商标的变更地址申请,请商评委在地址变更核准后再审理国际注册“Avebe”商标的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是: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3件“AVEBE”商标属于同一法律主体,不存在权力冲突。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核准复审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安信方达代理该公司参与了本案的复审和相关的名称变更申请。
短评:
申请人向商评委说明,已经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引证商标的地址,使申请人的所有商标的地址保持一致,说明复审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主体,不存在权力冲突。
本案的关键在于申请人持有的已注册商标的地址变更没有完成,在商标局显示为旧地址。申请人需要注册的国际注册“Avebe”商标使用的是新地址。商标局认为名称和地址不完全相同的注册人或申请人是不同的主体,所以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驳回了国际注册“Avebe”商标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在驳回复审中,安信方达向商评委说明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就是本案申请人,并提供了变更地址申请的申请书作为证明,强调不存在权力冲突。因此,在变更地址申请得到核准后,商评委决定核准国际注册“Avebe”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十七条,申请人变更地址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先关手续。由于地址变更需要一段时间,所以仍会导致后续需要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被驳回。为了尽可能地避免这类驳回,申请人应当及时办理地址变更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