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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之专利申请延迟审查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并与国际相关规则衔接,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修订的《细则》将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此次系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重要变化,更好地服务于专利申请、保护等需求,我们特对相关内容及程序进行简要整理、说明。今日结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向您介绍关于专利申请延迟审查的新规。


1. 提出主体: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2. 发明专利延迟审查:
① 提出时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请求之日是指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足额缴纳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之日)的同时;
② 延迟审查请求生效日:自实质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生效;
③ 可延迟期限:自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 1 年、2 年或者 3 年。
3. 实用新型延迟审查:
① 提出时机:提交申请的同时;
② 可延迟时间: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1年。
4. 外观设计延迟审查:
① 提出时机:提交申请的同时;
② 可延迟时间:最长延迟期限为自提出延迟审查请求生效之日起36个月(按月延迟)。
5. 延迟审查请求的撤回:
延迟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延迟审查请求,符合规定的,延迟期限终止,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
6. 专利局自行启动审查:
延迟期限届满后,专利申请将按顺序待审。必要时,如果申请人要求延迟审查,但专利局认为需要立即进行审查,专利局有权自行启动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而不必等待申请人的请求延迟审查期限届满。
7. 延迟审查与专利权期限补偿: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专利法允许对发明专利的期限进行补偿,并以实际不合理延迟的天数作为补偿期限的计算依据。根据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事由之一就是申请延迟审查。即因申请人请求延迟审查可能导致专利授权过程中出现不合理延迟,从而不适用专利权期限补偿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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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述新修订内容相关的《细则》条款包括: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专利申请自行进行审查时,应当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提出延迟审查请求。

第七十八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补偿期限按照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计算。
前款所称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不合理延迟的实际天数,是指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4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3年之日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的间隔天数,减去合理延迟的天数和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的天数。
下列情形属于合理延迟:
(一)依照本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专利申请文件后被授予专利权的,因复审程序引起的延迟;
(二)因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三)其他合理情形引起的延迟。
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该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不适用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七十九条 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在指定期限内答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通知;
(二)申请延迟审查;
(三)因本细则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引起的延迟;
(四)其他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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