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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9)期

中欧两局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延期


近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欧洲专利局共同发布联合公报,宣布两局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延期一年至2023年11月30日。根据该项目,中国申请人提交的PCT申请可以选择欧洲专利局作为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适用于以英文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的PCT申请,延长期内限额为3000件。由欧洲专利局完成国际检索的申请将无需进行欧洲补充检索。
自2020年12月1日启动以来,270余名申请人积极参与了该项目。试点项目是两局全面战略合作的重要成果,为申请人在欧洲获得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便利。
更多信息请参考:
中欧两局关于专利合作条约国际检索单位试点项目延期的联合公报
如何加快PCT申请欧洲阶段程序


日本专利局发布2022年年度报告


近日,日本专利局(JPO)发布了《2022年日本专利局年度报告》。JPO将国内外的知识产权趋势及该机构自己采取的各项举措编入了报告中,旨在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兴趣并加深其对知识产权的理解。
以下内容是2022年报告中解释的一些要点:
2021年的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请求数量较上一年有所增长;
就在国外向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而言,来自中国、美国和欧洲的申请数量较上一年有所上升;
由于加强和简化了审查制度,商标审查的初步审查通知数量比上一年大幅提高了23.3%。
《2022年报告》主要侧重于统计数据,缩小了涵盖的要点的范围,并将报告主体、统计和材料部分(以前单独作为一卷)合并为一份单一的、紧凑的报告,以使公众能够更好地了解来自日本和国外的申请和注册以及审查和庭审的现状。
一、报告内容的要点
以下是第一部分“通过图表展示的重要统计数据”中涵盖的一些要点:
1、专利申请和专利审查请求的数量
2021年共计有289200件专利申请和238557件专利审查请求,分别比上一年增加了728件和6342件。
 


2、在国外向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直到2020年,美国和欧洲向日本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一直呈下降趋势,但在2021年有所上升。中国向日本提交专利申请的数量持续增长。
此外,中国向日本提交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已经超过了美国的外观设计注册申请数量。
 
 
3、商标审查的现状
为防止审查周期变得越来越长,日本对审查制度进行了强化和简化,因此,2021的初步审查通知较上一年增加了23.3%。
 
二、报告修订结构的要点
2022年报告对报告主体、统计和材料部分进行了合并,形成了一份单一的内容紧凑的报告。它还重点突出了统计数据,并缩小所涵盖的要点的范围,以便读者们更好地了解日本国内外的申请和注册以及审查和案件审理的现状。
具体而言,该报告由第一部分“通过图表展示的重要统计数据”、第二部分“详细的统计数据”(这两部分均包含统计数据)以及解释该机构所采取的措施的附录组成。
第一部分以图表的形式呈现了重要的统计数据,这些数据易于直观理解,如上文第一部分所示,并解释了公众关注的有关知识产权趋势的要点。
第二部分提供了关于知识产权的各种统计数据和材料,包括第一部分中的图表所依据的统计数据,主要以表格的形式呈现。第二部分中的统计数据也可以作为CSV文件提供。
附录包含了JPO采取的各项措施的综合列表,其中概述了这些措施及其在2021财年取得的主要成就,以便于读者了解关于这些措施的总体情况。
将所有信息都放在一个文件中,这意味着对于2022年的报告,PDF版本中的所有内容现在都通过一本小册子提供,这与先前在JPO官方网站上发布PDF版本摘录的方法不同。
三、查看报告的网址
JPO官方网站:日本专利局2022年年度报告(日文,https://www.meti.go.jp/english/press/2022/0727_003.html)
四、主管部门
日本专利局政策规划和协调部政策规划和研究司(编译自www.meti.go.jp)


元宇宙的崛起——美国和越南虚拟商标的审查实践更新


简介
元宇宙已经成为吸引全球品牌和消费者注意力的热门领域,并且促使他们设法在这个虚拟的世界中占据一席之地。然而,元宇宙的兴起也引发了一些棘手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商标法领域。
虽然关于元宇宙的法律框架和商标审查指南尚不明确,但商标所有人正在通过新的商标申请进入这一虚拟领域。这些行为看起来是有利于保护数字商标免受第三方侵权的,同时也为未来开发新的项目敞开了大门。此外,世界各地的商标主管机构也都正在处理这些为了跟上新兴的和不断发展的元宇宙趋势而抢先提交的商标申请。
本文将主要介绍美国和越南与元宇宙相关的商标申请的审查实践,为商标所有人在元宇宙前沿地带的行动和商标保护策略提供实用的参考。
要点
在美国:主管机构的形式审查规则涵盖了与虚拟活动相关的项目的分类和澄清问题,而实质性审查规则主要侧重解决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的冲突。
在越南:主管机构的形式审查措施主要围绕与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错误分类和模糊不清的术语/说明展开。涉及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实质性审查规则可能要在晚些时间推出,应该会审查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申请的指南出台后。
具体规则
1.美国的商标审查实践
形式审查:与虚拟活动相关的项目分类和澄清中的问题
关于虚拟商品和非同质化代币(NFT)(第9类)和虚拟市场(第35类)的某些问题已被提出并作为美国专利和商标局(USPTO)发布的具体措施的理由。以下是一些USPTO形式审查实践的最新示例——
第9类:USPTO对被驳回的申请中的“NFT”和“虚拟商品”表达了其观点——“NFT”一词是不明确的。申请必须说明NFT的类型,并且必须指定此类NFT的内容。同时,数字交易卡等虚拟商品也是不明确的,必须说明格式。(参见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案)
在虚拟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和必要的澄清方面,USPTO似乎采取了与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相同的方法。根据EUIPO最近的指南,“虚拟商品”一词本身缺乏明确性和准确性,因此必须指定相关的虚拟商品(例如可下载的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就其本身而言,“NFT”一词也是不会被接受的,必须指定由NFT认证的数字项目的类型。
第35类:根据USPTO,商品标识中“以NFT为特色的在线零售商店服务”的说明是一种模糊不清的表述,必须予以澄清,因为申请人必须指定通过NFT认证的可下载的数字商品的类型。(参见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095案)
实质性审查: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的冲突
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的冲突,以及数字资产是否应被视为可申请商标的“商品”的问题,是元宇宙中颇具争议的法律问题。
一些人认为,由计算机代码生成的虚拟产品应与物理产品区别对待。例如,一个包的计算机编码的数字文件不应被视为与实体包相同。不过,还有一些人认为,现实世界商品的传统商标注册应该足以涵盖虚拟现实中的此类商品。
虽然美国的法院尚未解决涉及这一问题的某些有争议的商标纠纷,但USPTO最近发布了一些该局关于虚拟和实体商品/服务之间冲突的案件的裁决,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1)“数字交易卡”(第9类)与“实体卡牌游戏”(第28类)相关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52604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REVOLVE),USPTO认为“数字交易卡”可能与实体卡牌游戏有关。USPTO的决定基于这样一个事实,即许多商业实体现在既销售实体交易卡,也销售数字交易卡。根据这样的理由,保护一家已经在销售实体交易卡并且目前正在扩展到数字领域且以同一品牌销售数字交易卡的公司的权利可能是有意义的。
(2)“传统的与活动相关的服务”(安排、组织、举办和主持社交娱乐活动)大概包括“与虚拟活动相关的活动”——全部属于第41类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206182的案件裁决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MET GALA),USPTO得出的结论是,传统的与活动相关的服务(安排、组织、开展和主办社交娱乐活动)措辞宽泛,可能足以涵盖所述类型的所有商品和/或服务,包括新申请人的范围较狭窄的与虚拟活动相关的服务(组织、安排和举办虚拟时尚和社交活动;虚拟时装秀形式的娱乐活动)。
(3)“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的零售商店服务,即用于在线虚拟世界的学步男童服装”(第35类)与传统服装(第25类)相关
在针对美国申请序列号97044016的案件中,当事双方的标志相同(LITTLE CLOSET),USPTO确定,这两个商标所涵盖的商品和服务是相关的,可能会造成混淆。在此案件中,申请人的零售商店服务以虚拟商品为特色,特别是“学步男童服装”,而商标注册人的商品涵盖了广泛的服装,包括儿童服装。因此,这些商品具有商业相关性,因为它们都具有儿童服装的属性。USPTO通过在线来源的证据强调了其驳回理由,即一些实体商品供应商正在虚拟环境中销售相同的数字商品。
上述案件只是该局裁决的冰山一角。然而,由于涉及处理虚拟世界和现实世界商品之间直接冲突的根本法律问题尚未解决,或许现在可以认为,此类裁决可能是向着更全面评估真实世界和虚拟世界商标之间的冲突迈出的一小步。
2.越南的商标审查实践
在越南,元宇宙也是吸引公众眼球的议题。一些公司推出了NFT系列作品以作为获取现有和潜在客户的新方式。越南位于NFT热潮的中心,就NFT用户数量而言,该国位居世界前五位。
越南在元宇宙中的崛起也促使商标所有人在商标保护方面采取了重要的措施。尽管越南的虚拟法律框架和商标审查指南仍不清晰,但许多全球和本国实体通过在该国提交新的虚拟商标申请进入了元宇宙。一些商标所有人甚至提出了新的多司法管辖区申请,因为NFT是无限的,并且可以通过区块链被全球的消费者访问。
一方面,越南知识产权局(VNIPO)最近发布了一些涉及虚拟商品和服务申请的案件裁决(即形式审查结果)。与NFT和区块链等虚拟商品和服务相关的错误分类和含糊不清的术语/说明是形式驳回的最常见原因。
另一方面,在VNIPO关于与虚拟活动相关的申请的审查指南可用后,实质性审查可能会在更晚的时间实施。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当VNIPO对元宇宙性质的商标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阐明虚拟世界和物理世界之间的冲突时,将会有更多值得关注的事情。
结论
元宇宙没有边界,但商标保护有边界。虽然元宇宙仍处于发展的早期阶段,但品牌所有人应保持领先的优势,采取大胆的措施打击虚拟世界中的侵权者,同时确保他们拥有足够的商标保护,以便在虚拟世界中蓬勃发展。
目前,企业应优先审核其当前的商标组合,并在元宇宙领域中提交与虚拟活动相关的商标申请,同时密切关注这一技术前沿的潜在侵权行为。(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欧盟《人工智能法案》修正案第一版:议会在行政程序、标准上的第一次妥协


几周前,欧洲议会联合报告员发布了欧盟《人工智能法案》的第一版折衷的修正案,该修正案成为了议会技术讨论的基础。
《人工智能法案》在欧洲议会内部市场委员会和公民自由委员会收到了3000多份修改意见,这些委员会都是修正案的联合牵头机构。这一版修正案是欧盟在不同政治团体之间寻求妥协的第一次尝试,但目前,它只代表了联合报告员的观点。
一位欧洲议会官员向媒体欧洲动态(EURACTIV)表示:“联合报告员在寻找争议最小的部分方面做得非常出色。”
主要的立法者希望能够在暑假前取得一些进展,并计划在秋季深入讨论那些争议更大的话题。
适用国家主管机关的程序
这一版折衷修正案中最重要的一个变化是,两位立法者完全删除了关于合格评定程序减损(derogation)的规定。
这一紧急程序将允许任何国家主管机关暂时绕过被认为在公共安全、人民健康、环境保护或关键基础设施保护方面至关重要的人工智能系统的市场授权。
其余的修改主要涉及设立公告机构的行政程序和要求。这些公告机构将在人工智能系统投放到市场之前评估其是否符合欧盟规则。
欧洲议会的议员们希望负责授权和监督这些合格性评估机构运作的国家机关能够配备有能力保护基本权利的人员。
当合格评定机构被认为符合该法案相关要求时,这些主管机关必须通知欧盟委员会。欧盟执行机构或其他成员国可在收到通知后的两周内对该机构的资格认证提出质疑。
如果有异议,欧盟委员会将与相关成员国进行协商,但布鲁塞尔的欧盟委员会总部将通过二级立法拥有最终决定权。委员会将对主管机关之间最佳实践的交流进行协调。
对公告机构的要求
公告机构必须确保能够及时评估,特别是对中小型企业的评估,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并符合经修订的《网络和信息安全(NIS2)指令》的网络安全要求。
合格评定机构不得与被评估的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有任何利益冲突,对高风险系统提供商采取严格的“反旋转门”(anti-revolving)规则。尽管如此,他们仍将能够使用以人工智能为驱动的工具进行评估。
公告机构提供的合格证明的期限从5年缩短到4年。当这些机构发现人工智能系统不再符合要求时,可以暂停或撤销证书。
国家主管机关需要确保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可以对公告机构的决定提出申诉,包括那些与已颁发证书有关的决定。
合格文件
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必须保留针对高风险系统的欧盟合格声明,保留期限为10年或整个系统生命周期,以较长者为准。该文件必须就如何遵守人工智能规则手册和欧盟数据保护法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
已通过人工智能和数据保护规则的合格评估的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将在其投放到市场之前拥有欧洲合格的物理或数字标志。
标志将附有能够证明系统合格的机构识别号。
关于在公共数据库注册高风险人工智能系统的要求的对象已从人工智能服务提供商扩展到使用此类系统的公共行政机构。公共数据库必须向残疾人开放。
技术标准
主要的欧洲议会议员希望欧盟委员会在该法生效后的两个月内发布关于技术标准的请求。这些请求需要具体说明的是,技术标准必须与其他欧盟规则(包括部门规则)保持一致,并易于实施。
此外,“标准化过程应确保均衡地代表各相关方的利益,并且所有有关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够有效参与”,因为标准化组织一直被指责不听取公民社会的声音。
如果标准化过程出现不适当的延迟或要求被驳回,则委员会可通过二级立法针对关于健康和安全、消费者和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出于公共利益原因的要求采用通用规范。
这些规范将在相关标准生效时失效。然而,如果涉及具体的基本权利问题,委员会可以随时采用上述要求。
在起草此类规范时,欧盟执行机构必须与国家主管机关、标准化机构、专家和行业代表协商,以阐明他们为什么不采用标准。
除上述内容之外,修正案文本序言中还增加了一段,规定“当人工智能系统计划在工作场所进行部署时,协调标准应仅限于技术规范和程序”。(编译自www.euractiv.com)


比利时版法的主要变化:版权的数字时代来临


比利时终于通过2022年6月19日的一项法案(以下简称“新法案”),将欧盟第(EU)2019/790号《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版权指令》”)转化为其国内法律。新法案已于2022年8月1日在比利时政府公报上公布,大部分条款已被写入《经济法典》第XI卷中,并于同一天,即2022年8月1日生效。
下文将对新法案引入的主要变化进行概述。
一、权利所有人的地位提高
为解决版权作品的数字化和跨境使用增加的问题,新法案通过了以下条款:
1、新闻出版商的新邻接权
该法案引入了一项新的邻接权,根据该权利,新闻出版商可以授予在线使用其出版物的许可,并获得报酬。
对于每次在线使用(复制和向公众提供),谷歌新闻等在线内容共享平台必须通过许可协议获得新闻出版商的同意。这项新权利的期限为两年。
该项权利不适用于超链接。
2、关于分享在线受保护内容的新规则
根据新法,Facebook、Youtube和Tiktok等在线内容共享平台在向公众提供用户上传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或其他受保护材料时,必须获得权利所有人的许可。
未经权利所有人授权,服务提供商将对未经授权的公众传播行为负责,除非他们能够证明:(1)他们已尽最大努力获得授权;(2)他们已尽力确保未经授权的内容不可用;(3)他们在收到通知后迅速采取了行动以删除任何未经授权的内容,并尽了最大努力防止这些内容在未来被上传。
新法案还规定,权利所有人可以要求删除在线内容,并设置了新的简易处理程序,以打击在线侵权行为。
3、确保作者和表演者获得适当和公平报酬的措施
新法最后包含了确保作者和表演者(演员、歌手、音乐家等)因其作品和表演的使用而获得适当和公平报酬的措施。适用于许可或转让协议或演出权的措施包括:
规定了旨在帮助权利所有人获得更多关于其作品使用的信息的透明度义务;
制定了合同调整机制或“成功条款”,当最初商定的报酬与权利所有人的工作成果相比过于低廉时,该法案将授予其审查其报酬以获得公平份额的权利;
设立了撤销权,使作者和表演者有可能在其作品和表演未被与其签订排他性合同的人使用时重新获得权利;
就所有授予的许可或分配的权利,新法案为作者和表演者的提供了适当和相称报酬的通用原则。
随着《版权指令》转化为比利时法律,可以说比利时的版权正在进入数字时代,权利所有人的权利将在互联网上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二、关于版权的4个新的强制性例外
随着数字技术在研究、创新、教育和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兴起,为版权和相关权利规定新的例外情况以允许以前未被例外情况涵盖的新类型的使用是十分必要的。
新法案规定的例外情况具体如下:
用于研究目的的文本和数据挖掘(TDM)的例外——包括研究组织和文化遗产机构出于科学研究目的进行的复制和数据库数据提取;
出于其他(私人)目的的TDM例外——包括为(私人)TDM目的而对合法可访问的作品和其他受保护的材料进行的复制和提取,只要它们没有被权利所有人明确保留;
用于跨境教学和教育演示目的的例外——包括在跨境教学背景下仅出于演示目的而对作品进行的数字化使用;
出于文化遗产保护目的的例外——涉及文化遗产机构(如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对其永久收藏的任何作品或其他主题的复制。
因此,在比利时经营业务的企业需要考虑这些变化以及对合同和许可机制进行调整的可能,以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新法案的要求。(编译自www.lexology.com)


叙利亚调整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指定费用


叙利亚政府已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即该国将根据《马德里议定书》第8条第7款修改指定叙利亚的官费。
自2022年9月2日起,费用变化如下:
-在国际申请中或随后指定叙利亚时,每类商品或服务为180瑞士法郎。与目前92瑞士法郎的费用相比有所增加;
-续展指定了叙利亚的国际注册时,每类商品或服务为180瑞士法郎。与目前的92瑞士法郎相比也有所增加。
以下情况下应支付新规定的金额:
-原属局在2022年9月2日或之后收到的国际申请指定了叙利亚;或者
-叙利亚是注册人所属缔约方主管局在2022年9月2日或之后收到的申请后期指定的对象,或在该日期或之后直接向WIPO国际局提交的申请后期指定的对象;或者
-在2022年9月2日或之后续展的国际注册中指定了叙利亚。(编译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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