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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1)期

美机构排名显示中国实体在美及全球专利所有权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在2021年期间,中国实体在美国获得专利授权的份额增加了10%,达到20679项,4家中国实体进入到IFI CLAIMS报告的前50强名单。”
近日,美国专利数据分析机构美国商业专利数据库(IFI CLAIMS)发布了一份关于美国顶级专利获得者和活跃同族专利所有者的年度报告,为知识产权界提供了2021年专利所有权整体发展情况。这一年,信息技术研发巨头国际商用机器公司(IBM)在获得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专利授权的实体中位列榜首,而韩国科技集团三星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则拥有全球最多的活跃同族专利。

美国专利授权量下降可能与新冠疫情有关,但很难确定具体的影响因素

就美国专利授权整体情况而言,IFI CLAIMS的调查指出,2021年USPTO的专利授权量为327329项,下降了约7.5%,这是自2018年以来的最大降幅。虽然去年IFI CLAIMS关于美国专利授权的数据显示在新冠疫情暴发的第一年专利授权量有所增加,但到2021年,美国专利授权量的大幅减少表明全球性健康危机已经减缓了美国专利制度的运行速度。不过,自2012年USPTO颁发了253155项美国专利以来,美国专利授权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根据IFI CLAIMS首席执行官迈克.贝克罗夫特(Mike Baycroft)的说法,美国专利授权量出现下降很可能是因为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尽管从原始数据很难准确判断出减速的确切因素。贝克罗夫特称:“很难相信USPTO没有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但是申请人本身也会受到影响,他们可能会因为在家工作的挑战而难以跟上专利申请的流程。”鉴于从申请人提交专利申请到USPTO公布申请之间有18个月的准备时间,很可能随着新冠疫情的影响变得更加明显,未来报告中公布的美国专利申请量可能会继续减少(根据IFI CLAIMS的数据,在2021年为410093项,仅下降了1%)。
在50强的各个实体中,总部位于纽约州阿蒙克市的IBM在2021年获得8682项美国专利授权,比其在2020年获得的专利授权总量减少了近5%。IBM仍然遥遥领先于排名第2位的三星公司(2021年获得了6366项美国专利授权)和第3位的日本科技公司佳能(Canon),后者在2021年共获得了3021项美国专利授权。虽然美国专利授权数量排名前10位的实体中包括在2020年同样进入10强的几个实体,但台积电(Taiwan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Co.)以2798项美国专利居第4位,排名上升了2位,华为(Huawei)以2770项美国专利位于第5位,排名上升了4位。这或许是由于名单中其他公司获得的美国专利授权数量大幅下降。

关注中国实体,为全球250家企业创造更准确的知识产权数据

尽管总体专利授予量有所下降,但中国实体仍然是美国创新生态系统中重要的参与者。2021年,中国大陆地区的实体在美国专利授权总量中的份额增加了10%,达到20679项,4家中国大陆实体跻身IFI CLAIMS 50强名单:华为(见上文)、京东方(BOE Technology Group Co Ltd)以2135项美国专利排名第11位、先进创新(Advanced New Technologies Co Ltd)以780项美国专利排名第43位、Oppo(Guangdong Oppo)以719项美国专利排名第49位。2021年,授予美国实体的美国专利数量下降了8.3%,但美国实体仍获得了150801项专利授权,占所有已颁发美国专利的一半以上,是日本实体(47105项美国专利)的3倍多。日本是获得美国专利总量第二多的实体所在地。
贝克罗夫特指出,进入美国专利授权量前50强的中国实体的数量不断增长令人十分惊讶,但在全球专利所有人250强名单中记录的中国实体的大量活跃同族专利是对现有数据的新见解,而不是反映中国实体专利申请实际增长的趋势。自从2021年初发布上一份专利分析报告于以来,IFI CLAIMS指派了一个团队将带有汉字的公司名称与标准字符名称相匹配,修正公司名称中的拼写错误,并将这些结果与公司结构体系联系起来,以生成更准确的250个全球公司名单。该名单跟踪的是全球活跃专利组合的公司的所有权,而不是美国专利授权的受让人。
贝克罗夫特表示:“我们提供了华为的准确数据,因为很多人对该公司的专利组合感兴趣,但从来没有人向我们询问中国科学院(Chinese Academy of Sciences)的情况。”中国科学院是2021年全球250家专利实体中排名第2位的实体,在全球范围内拥有78415项活跃同族专利。尽管三星以90416项活跃同族专利再次名列全球250强之首,但今年排名进入前10位的中国实体还包括拥有358495项活跃同族专利美的集团(Midea Group)、拥有448307项活跃同族专利的华为(Huawei Investment and Holding Co.)、拥有545362项活跃同族专利的中国石化(China Petrochemical Corp)、拥有642715项活跃同族专利的中国建工(China State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Corp)和拥有742077项活跃同族专利的格力电器(Gree Electric Appliances Inc.)。“其中一些中国实体在全球250强名单之外拥有数千家子公司,而中国的许多公司一直在重组,因此我们的分析团队必须保持持续的跟进。”
通过对最近公布的美国专利申请的分析,IFI CLAIMS的报告还提供了关于增长最快的技术的见解。2017年至2021年间,在已公布的专利申请中的复合年增长率最高的合作专利分类(CPC)代码是G06N 3,即基于生物模型的计算机系统。这些专利申请涵盖了模仿人脑行为的计算机处理技术,复合年增长率为54.5%。排在第2位的CPC代码A01H 6,涉及被子植物/开花植物,复合年增长率为42.5%。贝克罗夫特指出,这反映了像孟山都等公司对作物科学投入了大量企业投资。“这些公司在种子品种上投入了大量资金,以提高作物产量并防治虫害。尽管这一领域的研发活动多得惊人,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这也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白俄罗斯加入《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


2021年12月31日,白俄罗斯总统签署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就1994年9月9日〈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的加入书(On Accession of the Republic of Belarus to the Industrial Design Protection Protocol to the 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 of September 9, 1994)》(以下简称“加入书”)。加入书加强了白俄罗斯在申请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立法。
上述议定书是对《建立欧亚专利制度公约(Convention establishing the Eurasian patent system)》的修正案,并通过单一的统一欧亚专利,为在所有公约成员国领土上保护外观设计提供了可能性。目前该公约有8个缔约国——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和土库曼斯坦,其中包括欧亚经济联盟的所有5个成员国。
对于白俄罗斯而言,《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将在该国向相关保存人交存加入书之日的3个月后在白俄罗斯境内生效,时间大约会在2022年第二季度。(编译自www.ncip.by)


韩国知识产权局介绍2022年将发生的制度变化


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在其网站上介绍了2022年韩国知识产权系统将会发生的变化,这主要包括3方面的内容,即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行政服务质量,以及强化知识产权能力。
1.全面保护知识产权,为科技霸权时代的来临作好准备
KIPO将加强对进入海外市场的韩国企业应对知识产权纠纷的支持,包括:(1)为企业提供高争议技术领域专利的争议风险预警服务;(2)通过监控和分析竞争对手的专利和技术,提供早期诊断争议风险的新服务。(自2022年3月起实施)
此外,通过扩大专利纠纷应对策略的咨询对象(从之前仅服务于中小型出口企业扩大到所有中小型企业),并提高成本支持限额(从年度限额1亿韩元提高至2亿韩元),加强对中小型企业的支持力度。(自2022年1月起实施)
“非法获取和使用为交易目的而积累和管理的数据的行为”和“非法使用名人肖像或姓名的行为”被新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数据的非法使用,可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民事救济、行政调查和纠正措施建议。对于未经合法授权故意停止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可以进行刑事处罚,可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000万韩元以下罚款。(自2022年4月起实施)
未经授权使用名人的肖像、姓名使其经济利益受到该行为的侵害时,受害人可请求禁止令和损害赔偿、行政调查和纠正建议等救济措施。(自2022年6月起实施)
2.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服务质量
KIPO将引入单独的专利申请系统。对KIPO的驳回决定提出上诉但该决定仍被维持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将权利要求中可注册的部分区分出来,通过上述系统继续完成申请。(自2022年4月起实施)
申请人因不服KIPO审查员对专利/商标/外观设计申请的驳回决定而请求裁决的期限,将从30天延长至3个月。(自2022年4月起实施)
通过客服机器人,KIPO将向用户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自2022年4月起实施)
3.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构建面向未来的知识产权生态系统
KIPO将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利化的支持,防止小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受损,助力企业稳定发展。从今年开始,韩国的小企业主可以在首尔、京畿道、仁川等13个地区的知识产权中心接受基本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商标等知识产权申请的咨询。(自2022年3月起实施)
作为地区层面的发明教育基地机构,KIPO将与庆尚北道教育厅一起在庆州市开设发明体验教育中心,为学生和公众提供深入的发明/专利教育和发明展示/体验空间。(预计于2022年3月起实施)
KIPO发言人李大元(이대원,音译)表示:“2022年新的知识产权制度将重点扶持小企业主和中小型企业等知识产权领域相对薄弱的群体。为抢先应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我们将会继续努力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和加强沟通。”(编译自www.kipo.go.kr)

阿联酋实施新的商标法  涵盖与商标申请、注册和维护相关的内容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实施了新的国家商标法。该法于2022年1月2日生效,涵盖与商标申请、注册和维护相关的一系列内容。
根据法律修正案,阿联酋现在扩展了商标的定义,其范围包括非传统类型的商标。因此,申请人现在可以申请保护声音、语音和气味标志,以及全息或三维性质的标志。此外,新立法允许在管辖范围内提交和注册地理标志。
另一个相当大的变化是引入了多类别系统,这将允许申请人在阿联酋的一个以上类别中就单一申请寻求商标保护,从而使以前只允许单一类别申请的系统现代化。此外,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人现在可以在参加展览期间使用临时商标保护。
此外,对商标申请审查的时间期限也进行了修改,现在是90天,而不是之前的30天。此外,可以在5年期满后取消恶意商标。现在,任何撤销程序都需提交给商标委员会,而不是提交给阿联酋法院。
其他修改不再强制要求在官方注册簿上登记商标许可以使其可执行。
除了立法修正案外,阿联酋还于2021年12月28日实施了《马德里议定书》,允许自该日起提交指定阿联酋的国际商标申请。阿联酋对知识产权法进行重大修改以及与国际组织加强联系表明了阿联酋对发展知识产权的努力,旨在使知识产权制度与世界大部分地区更加统一。
为了进一步实现更全面的发展,阿联酋实施了新的工作周结构。因此,自2022年1月1日起,阿联酋联邦政府部门的雇员将在周一至周四的正常工作时间工作,但现在只需要在周五工作半天。希望这一变化有望改善阿联酋的工作生活平衡情况并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编译自www.ip-coster.com)


欧专局与英国对待人工智能和专利客体的方式


与人工智能有关的发明(尤其是与机器学习有关的发明)为专利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欧洲专利局(EPO)已针对此问题发布了明确的指南,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也宣布将在2022年初发布新的关于人工智能发明可专利性的审查指南。
EPO和UKIPO对待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的方式
《欧洲专利公约》(EPC)缔约国之间专利法协调一致意味着在EPO和UKIPO专利保护的排除客体(excluded subject matter)的类别相同。就人工智能领域的发明而言,最常出现的排除项是与计算机程序和数学方法“本身”相关的那些客体。
在EPO和UKIPO,计算机实施的发明以及以新颖的数学算法为基础的发明获得了大量专利。这证明这些发明具有可专利性。在各种情况下,关键是要确保权利要求不指向“本身”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的客体范畴,而是指向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并且计算机程序或数学方法对发明的技术特征作出贡献。
关于如何处理与被排除客体有关的专利申请,EPO和UKIPO的实践已非常成熟。下文将详细阐述这两个司法管辖区对待被排除客体的方法,特别是对待人工智能发明的方法。
EPO的方法
EPO根据《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GfE)对发明的可专利性进行审查,该指南囊括了EPO上诉委员会的判例法。随着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数量的持续增长,GfE中已增加关于人工智能发明的专有章节(G-II 3.3.1)。
在EPO看来,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基于计算模型和算法,这些计算模型和算法本身具有抽象的数学性质,因此适用与被排除客体有关的指南(GfE G-II 3.3.1)。
究竟何为技术性?相关判例法非常复杂,但EPO已经阐明了发明被视为具备技术性的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涉及特定技术的实施(出于对计算机内部运行的考虑);第二个方面涉及特定的技术应用(应用于被EPO认定为具有技术性的领域)。
在审查可能既包含技术特征又包含非技术特征的发明时,EPO的首选方法是用于确定技术性的Comvik方法(EPO上诉委员会第T641/00号决定)。
根据Comvik方法,只有那些对客体的技术特征有所帮助的特征才会被考虑用于确定是否具有创造性。
英国的方法
英国处理被排除客体的方式主要基于英国法院的判例法,《专利实践手册》(MoPP)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除了MoPP之外,UKIPO还针对几个有争议的实践领域发布了“强化指导”文件。针对人工智能发明的强化指导文件正在制定中,预计将很快公布。
随着人工智能相关专利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MoPP中还增加了专门针对人工智能发明的一章(第1.39.3节)。
EPO依据数学方法相关指南评估人工智能发明。而在英国,虽然UKIPO也考虑与数学方法相关的指南,但“涉及人工智能的发明通常是计算机实施发明”。因此,UKIPO根据适用于计算机实施发明的Aerotel/Macrosan测试评估此类发明。
Aerotel/Macrosan测试包括四个步骤:
-正确解释权利要求;
-确定实际贡献;
-询问发明是否仅属于被排除的客体;
-检查实际或所声称的贡献是否具有技术性质。
根据Aerotel/Macrosan测试,如果权利要求的贡献属于被排除客体的类别,则该申请不会进入检索程序。尽管如此,UKIPO已表示其有意减少未进行检索的申请数量。
不同的方法,不同的结果?
UKIPO和EPO对待被排除客体的不同方法早已确立。英国法院一直认为,虽然方法不同,但在实践中通常会得出相同的结论。
UKIPO对该局和EPO关于人工智能同族专利的审查结果进行了相当充分的调查。其得出的结论是,就最终结果而言,两者之间的差异很小。
在符合要求的同族专利中(相关英国专利和欧洲专利已进入审查阶段),70%的同族专利英国成员会面临被排除客体异议。在许多情况下,异议是在检索阶段提出的,意味着在审查时需要解决这些主要问题。与此同时,在EPO,仅30%的同族专利欧洲成员会面临被排除客体异议,主要涉及技术创造性步骤的异议。
UKIPO的目标是成为人工智能专利的首选地,并为此开展了广泛的磋商和圆桌会议。根据这些公众咨询和活动的结果以及与EPO的密切合作,UKIPO即将发布强化指南,这是UKIPO专注于这一主题领域的令人鼓舞的成果。这表明人工智能领域的专利权人可能正在英国寻求技术保护。(编译自www.iam-media.com)

中美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的比较


中国建立专利链接制度
2021年7月4日,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与国家知识产权局(CNIPA)联合发布了《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7月5日,于同年5月2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13号)开始施行。CNIPA也在5月26日发布了关于《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法》的公告。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国专利链接制度(patent linkage system)的正式建立。
中国的专利链接规则与美国1984年的《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限恢复法案(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相类似。该法案一般称为《哈奇-瓦克斯曼法案(Hatch-Waxman Act)》,旨在促进创新药物的研发,同时试图平衡药物开发商的利益和公众获得低成本仿制药的机会。以下是对这些专利链接规则要点的简述:
品牌药品专利登记
根据《哈奇-瓦克斯曼法案》,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维护着通常称为药品“橙皮书(Orange Book)”的公开数据库,其中包括与获批准药品相关的专利和独占信息。根据《办法》,NMPA建立并维护的“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中包含类似于“橙皮书”的信息。在中美两国的制度下,创新者——在中国是上市许可持有人,在美国是新药申请(New Drug Application)持有人——应在获得上市许可后30天内,登记与已获批准药物相对应的已授权专利的相关信息。符合中国新法登记条件的专利包括药物活性成分化合物专利、含活性成分的药物组合物专利、医药用途专利,见《办法》第五条。信息的准确性由中美两国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新药申请持有人负责,而NMPA或FDA通常不予干涉。
仿制药专利声明
根据《哈奇-瓦克斯曼法案》,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在其《简略新药申请(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tion)》中就“橙皮书”中列出的与品牌药品相关的专利,进行四项认证(certification)中的其中一项。中国的制度是类似的。根据《办法》第六条,中国的仿制药申请人提交药品上市许可申请时,应针对被仿制药每一件相关的药品专利选择作出以下四类声明的其中之一:(1)被仿制药没有登记其专利信息;(2)登记的专利权已终止或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人已获得专利实施许可;(3)申请人承诺在相应专利权有效期届满之前所申请的仿制药暂不上市;(4)相关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不会被侵权。在中国的仿制药申请人应在上市许可申请被NMPA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声明及声明依据通知上市许可持有人(上市许可持有人非专利权人的,由上市许可持有人通知专利权人);如果申请人声明不侵权,则声明依据中应当包括与相关专利的相关权利要求的对比表。同样,在美国,仿制药申请人必须在FDA受理其提交的简略新药申请后20天内,向新药申请持有人提供关于专利认证的通知,并且必须详细说明支持其专利认证的任何无效或不侵权立场的依据。
司法和行政链接;暂缓批准
根据《哈奇-瓦克斯曼法案》,若在美国的仿制药申请人选择了选项IV(相关专利权应当被无效或不会被侵权)并通知新药申请持有人自己已经这样做了,如果专利权人在收到仿制药申请人的简略新药申请通知后45天内提起侵权诉讼,FDA将被禁止在30个月内批准相关简略新药申请,该期限自仿制药申请人通知新药申请持有人之日起计算。
同样,中国为专利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供了45天的期限,但该期限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被公开之日起计算。在美国,仿制药申请的详细信息由FDA保密。而与美国不同的是,NMPA药品审评中心会公布中国仿制药申请的某些细节,包括申请人名称、药品的化学名称和申请的备案日期。
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利纠纷通常需要1年多的时间就能获得一审判决,而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的专利案件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对案情作出裁决。除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中国还规定CNIPA的行政裁决可作为解决专利链接纠纷的替代途径。CNIPA的行政程序(包括专利无效程序)通常在6个月内完成,这明显快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双方复议(Inter Partes review)系统,后者需要18个月才能完成。然而值得注意的是,CNIPA的行政裁决可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而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和USPTO的知识产权复议裁决均直接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
此外,中国的审查搁置期限明显更短。专利权人应当在法院立案或者CNIPA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通知NMPA和仿制药申请人。而后,NMPA将在审批相关申请前设置9个月的等待期。因此,中国的等待期比美国的30个月要短得多。
最后,在中国和美国,如果专利权人在45天的异议期内未起诉,仿制药申请人可以提起宣告性判决诉讼或寻求行政裁决。在这两个司法管辖区,仿制药申请的技术/监管审查将在暂缓/等待期内进行,这仅适用于批准本身。
药物审查和批准
在中国新制度下,对于引发等待期的仿制药申请,如果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申请应转入最终的行政审批环节:(1)专利失效;(2)专利权没有被侵犯;(3)当事方已解决专利纠纷;(4)在9个月的等待期届满后,NMPA未收到法院的生效判决或者调解书,或者CNIPA的行政裁决。如果仿制药侵犯了专利,则在专利到期前不办理仿制药申请的最终行政审批。在美国,如果在独占期届满前,联邦地区法院裁定专利无效、不可执行或未被侵权,或者法院在没有验证侵权的情况下(例如原被告双方解决了他们的专利纠纷)下达了驳回诉讼的裁定(order of dismissal),仿制药申请人的简略新药申请可在判决或裁定下达之日或之后获得批准。
仿制药申请人的独占期
根据《哈奇-瓦克斯曼法案》,第一个挑战创新者“橙皮书”专利的简略新药申请人通常有资格获得180天的仿制药独家销售权——在此期间,其他的同种仿制药不得被销售。
中国制定了类似的规则,但为仿制药申请人设定了更高的门槛和更长的独占期。在中国,此类仿制药申请人必须:(1)第一个成功挑战专利有效性;以及(2)第一个获准上市。根据《办法》第十一条,挑战专利成功是指仿制药申请人提交第四类声明,且根据其提出的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相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因而使仿制药可获批上市。赢得不侵权或仅证明专利部分无效并不足以成为成功的挑战。成功的中国申请人将获得自仿制药获得批准之日起12个月的市场独占期,是美国独占期的2倍。
结论
中国的监管机构才刚刚开始充实本国的新药专利链接制度。中国从美国的哈奇-瓦克斯曼系统中汲取了经验,但两国系统间存在的差异可能很重要。更多细节将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相关判决和CNIPA的裁决被公布时才能看到。制药企业应调整策略,利用新制度更好地保护自身权益,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和法律风险。(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芯片短缺引发美国会关注  供应链安全多法案待审


全球性的芯片短缺问题导致汽车行业和其他几个行业的生产速度减缓,这样的情况促使华盛顿的立法者努力重新推动半导体生产,并在美国境内扩建半导体制造基地。根据半导体工业协会关于美国半导体工业状况的2021年度报告,美国在全球半导体产能中所占份额大幅下降,从1990年的37%下降到了2021年的12%。2020年9月,美国政府承认,全球性的芯片短缺问题可能使美国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下降近整整1个百分点。众多业内人士认为半导体供应链的困境不会很快结束。英特尔首席执行官帕特.盖辛格(Pat Gelsinger)曾公开讲话表明,全球性短缺可能会持续到2023年。
到目前为止,确保关键技术领域的供应链安全一直是美国政府优先考虑的事项。2021年6月美国政府发布了重要产品供应链百日审查令,确认通过支持半导体制造和研发计划解决半导体短缺问题。目前,有几项相关法案已提交至国会,旨在增加对半导体生产和相关活动的联邦资金支持。几项法案都涉及确保芯片供应链的安全以提高美国的经济竞争力和国家安全实力的内容。
目前美国国会正在审议的几项法案的摘要如下:
美国芯片基金(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
尽管《美国创新与竞争法案》(USICA)于2021年夏天在参议院顺利通过,但过去几个月里在众议院毫无进展。接近11月底,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公开发表讲话,敦促众议院通过USICA以解决导致汽车生产设施关闭的半导体供应链问题。虽然USICA是一项旨在支持几个重要高科技领域的庞大法案,但雷蒙多的讲话主要集中在该法案中支持芯片生产的部分,特别是为创造有助于半导体生产的激励措施设立的美国基金(The CHIPS for America Fund),即“美国芯片基金”。
拟设立的美国芯片基金将拨出超过500亿美元的联邦资金以创造一个三基金组合,通过资助各种研究计划来支持半导体生产,这些计划是2021年1月根据美国国会通过的2021财年《迈克.桑伯里(Mac. Thornberry)国防授权法案》(NDAA)制定的。大部分联邦资金将被指定用于美国芯片基金,该基金将为在美国境内投资半导体制造、测试或研发设施和设备并为致力于劳动力培训计划开发的相关实体提供援助。该基金的拨款还将为NDAA关于先进微电子研发的条款实施提供支持,包括建立美国国家半导体技术中心。
根据参议院通过的USICA版本,美国芯片基金将在2022财年获得240亿美元,由美国商务部长管理。2022年拨款中有20亿将用于激励对成熟技术节点的半导体生产的投资,商务部部长可以根据USICA的相关条款对“成熟的技术节点”进行定义。根据USICA,拟设立的基金在2023财年、2024财年、2025财年和2026财年也将分别获得70亿美元、63亿美元、61亿美元和68亿美元的拨款,在该法案的有效期内,拨款总额为502亿美元。
USICA还将设立其他两只与境内半导体生产相关的基金,包括美国芯片国防基金(CHIPS for America Defense Fund)。该基金将为特用于美国国防部和美国情报体系的各种计划提供财政援助,包括NDAA条款规定的由美国国防部部长建立美国微电子研发网络。从2022财年到2026财年,美国芯片国防基金每年将获得4亿美元资金,拨款总额为20亿美元,但其中的任意一笔拨款都不可用于设施建设。另外一只基金是美国芯片国际技术安全与创新基金(CHIPS for America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Security and Innovation Fund)。从2022财年到2026财年,该基金每年都将获得1亿美元的拨款,总计拨款5亿美元。该基金将由美国国务卿负责管理以确保半导体供应链的安全并执行NDAA条款——建立信托基金以支持两个与外国合作伙伴协作的共同融资机制(一个用于支持安全半导体和供应链的开发,另一个用于支持安全可靠的电信技术的开发)。
美国境内半导体制造投资法案
2021年12月8日,参议员加里.彼得斯(D-MI)、罗布.波特曼(R-OH)、玛莎.布莱克本(R-TN)和马克.凯利(D-AZ)在参议院提出了《美国境内内半导体制造投资法案(Investing in Domestic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Act)》。这项简短的拟议法案将对NDAA中某些条款的措辞进行修改,以使拟设立的美国基金的资助范围扩大从涉及半导体制造、组装、测试或研发的实体扩大到涉及用于半导体制造或半导体制造设备的材料的企业。彼得斯在宣布引入该法案的新闻稿中表示:“通过激励那些生产基本材料和设备的企业,我们可以为密歇根州和美国各地的半导体制造商创造出更多的机会,并加大对美国境内半导体制造业供应链的支持力度。”
半导体供应链安全法案
2021年12月2日,参议员彼得斯和布莱克本以及参议员里克.斯科特(R-FL)向参议院提交了《半导体供应链安全法案(Securing Semiconductor Supply Chains Act)》。如果获得通过,该法案将指导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的“选择美国”(SelectUSA)投资倡议与州级经济发展组织相互协作,以增加对半导体相关制造和生产的外国直接投资。在该法案通过后的180天内,“选择美国”倡议的执行董事将被要求征求州级组织的意见,以评估吸引外国直接投资的机会、吸引此类投资的障碍、资源缺口以及美国政府在支持增加半导体生产的外国投资方面可采取的措施。“选择美国”倡议将根据收集的意见提出单独或通过与外国投资实体合作增加外国直接投资的建议。
在该法案通过后两年内,“选择美国”倡议的执行董事还需与联邦机构间投资工作组配合,向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商务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该报告将包括“选择美国”倡议对从州级组织收到的意见的评估,对为增加外国直接投资而开展的活动的介绍,以及可与相关的联邦和州级机构合作实施的增加投资与确保半导体供应链安全的战略。12月17日,参议院商务委员会主席、参议员玛丽亚.坎特韦尔(D-WA)提出了修正意见,要求“选择美国”倡议确保由2019年《安全与可信通信网络法(Secure and Trusted Communications Networks Act of 2019)》相关条款定义为外国对手的政府不会从美国增加对半导体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政策中获益。
能源创新微电子研究法案
《能源创新微电子研究法案》是由众议员保罗.通科(D-NY)和杰克.艾尔西(R-TX)提交至众议院的。该法案将为能源部加速微电子研发提供全面综合的方案,指导美国能源部部长制定一项研究、开发和示范计划,以提高美国在全球微电子领域的竞争力。能源部部长将被授权为多个研究项目的实施提供财政支持,具体涉及:基础科学领域,如材料科学、新型微电子设备和组件集成;利用人工智能加强微电子设计的方法;与微电子制造相关的制造和加工科学,包括光刻、表面沉积和蚀刻;优化能源基础设施系统级(system-level)计算能效方法;增强抗辐射电子产品耐久性的方法;提高针对恶劣天气环境和国家安全的微电子安全性的方法。
根据该法案,有资格获得微电子研发资金的实体包括高等教育机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国家研究机构、国家实验室、私营商业实体、私营商业实体联盟或能源部部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实体。能源部部长还将负责支持通过此类研究计划开发的微电子技术的技术转让,支持教育外展活动以提高公众对微电子的认知水平,并在法案通过后180天内向参议院和众议院的商务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其研究计划目标和优先办理事项的报告。该法案将在首年向能源部部长提供7500万美元以用于2022财年研究活动的开展,并在接下来的4个财政年度里每年额外提供1亿美元,总计拨款为4.75亿美元。
按照该法案的指示,能源部部长需设立最多4个微电子科学研究中心,以在若干领域开展研发活动,例如:加快新微电子科学的发展;提高设备的可持续性和能源效率;提高界面和材料科学方面的实验能力;为原型平台创建技术试验台,并共享创意和知识产权。这些微电子科学研究中心将会获得长达5年的资金支持,虽然已列出的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名单仅包括国家实验室、高等教育机构和研究中心,但能源部部长有权选择任何合适的实体接受微电子科学研究中心的资助。根据该法案这部分内容选定的中心将在2022财年至2026财年期间的每个财政年度获得高达2500万美元的资助。(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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