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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行使小贴士——从专利行政保护看专利权行使

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权以后专利权人即可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许可他人使用、生产、制造、销售专利产品,制止他人侵权行为等。

作为所有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完整的、排他的,但权利行使也需要遵循必要的规则。自身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要合法,遭遇他人侵权时也要通过合法途径寻求保护,切不可依靠“私力救济”、“自助行为”等让有理变理亏,反而阻碍了权利的实现。

研读过《专利法》、《侵权责任法》的看官们都知道,在诉讼、仲裁等司法救济途径外,也规定了大量的行政救济程序,比如行政处罚。专利权人可以通过“短、平、快”的方式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然如要获得侵权赔偿则还需通过司法途径主张。但行政审查结论亦可作为诉讼过程中的强有力证据,支持专利权人的请求。

2019年5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2018年度专利行政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这十大案例涉及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类型,涵盖高新技术、环保、药品等重点领域以及电商、展会等关键环节,行政机关透过“雷厉风行”的措施,展现了我国加强专利保护、充分发挥法律威慑作用、积极营造良好创新与营商环境等方面的决心。

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分析,小编也从中发现了一些需要提请各位看官注意的事项:

1. 专利权人在专利有效保护期内才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人在其生产的专利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是主动、积极行使专利权的重要行为之一。这样的标注可增强消费者对其产品技术新颖性、创新性的信心,有利于市场销售。但是,专利权人务必注意,标注专利标识务必要确保:

①专利已经授权;
②专利在保护期内,且持续有效。

如不满足上述两项中的任一项,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行为将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此次公布的案例二和案例九就特别揭示了上述界定。专利权人因未及时缴纳年费导致专利权终止后,或在专利尚未授权情况下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识,被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行政机关据此做出停止标注行为、消除产品包装上的标识(如难以消除的销毁包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

因此专利权人在行使专利权过程中,要时刻关注专利有效性问题,避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2. 侵权行为与获得途径无关

在老百姓的日常思维中,侵权行为似乎应带有一定的“主观故意”,即侵权人知道专利权的存在,故意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为自己谋利,“搭便车”。如若侵权人是“善意”的,是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专利方法,又是根据合同约定制造生产,判定其侵权,“善意”侵权人是“何其无辜”。

但侵权行为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是一种客观状态的描述。审视专利权人遭受的侵害和损失,衡平侵权人的故意或过失,法律的天平依然向保护专利权人的方向倾斜。案例四和案例八就充分阐明了对上述“善意”侵权行为的界定标准。

两个案件中的侵权人均系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得专利方法和专利产品外观设计,根据与招标方签订合同的约定施工生产,其中一个还是政府招标。但不幸的是,相关专利方法和外观设计均落入了专利权人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被认定为“侵犯专利权”。在认定过程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特别强调“侵权行为与其从何处获得施工方法无关”,这也进一步提示政府机构和企业应当重视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可能面临的侵权风险,招标方和投标方均应事前评估施工方案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风险。

那么是否在这种情况下“善意”的侵权人就无从弥补自身的损失,只能“自认倒霉”呢?从行政处罚手段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应该也综合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故意的缺失,仅作出了停止侵权行为的决定,并未附加其他处罚。要求赔偿的权利留待专利权人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而侵权人尽管无法以其“善意”对抗专利权人,在进行可能的赔偿后,还可以进一步通过向招标方主张其存在过错,应承担连带责任等方式降低自身的损失。

从风险防范角度来看,不仅是在招投标过程中,从他方获得产品、制造方法时,均应在实际生产使用前评估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避免“入坑”。

3. 专利权人维权过程应注意“禁止反悔”原则

专利权人一旦遭遇侵权,可能会提起行政机关处理侵权纠纷或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而被申请人、被告往往会采取无效涉案专利的方式进行防御。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务必确保在各个场合下所持观点、立场统一,否则将因“禁止反悔”原则丧失先机。

案例七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原则的运用。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审查过程中主张“涉案专利与对比文件相比具有显著差异”,而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为了主张侵权成立又称“主张该案专利与涉案产品的区别是细微差异”。主管机关发现请求人在无效宣告和行政裁决程序中的主张自相矛盾,最终以其违背“禁止反悔”原则认定涉案产品不构成侵权,驳回其全部处理请求。

本案被申请人成功通过专利无效程序进行了防御,若无效成功,则侵权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若无效失败,则通过官方认定自己的产品未落入对方保护范围,一举两得。反观专利权人,则为了满足在不同场景下的需要,对相同事实作出了不同主张,侵犯了相对方及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最终获得不利于自身利益的结果。

除上述案例外,其他的案例也对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在申请、维权等方面有所指引。
通过十大案例也能够看出行政机关在实践中不断践行行政合法、合理原则。比如运用“专业技术词典”作为外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针对所有侵权产品逐一调查、获取证据;从查处网络侵权行为延伸至对实体销售行为的一并处罚;侵权包装与实际商品能够分割的,在处罚时酌情考虑,适用“比例原则”;充分运用行政调解手段,定争止纷,高效快速恢复正常生产经济秩序。
此外,此次公布的案例,也体现了行政机关制止侵权行为的决心,以及在处理侵权纠纷过程中的灵活性、快捷性、适当性。

总之,“不治已病治未病”,防患重于惩治。专利权人的权利应当得到社会公众的尊重,开展商业行为前,应该充分评估侵权风险,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侵权纠纷,让社会关系更加和谐、美丽。

作为知识产权人的我们,也愿意为您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欢迎来电咨询:010-82732278

网站资料来源:http://www.cnipa.gov.cn/zscqgz/11393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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