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新闻 法规进展 文章 案例学习 相关链接
PCT国际申请阶段有关时限及修改二三事

PCT专利申请已经受到了很多中国申请人的青睐,但是,大家清楚PCT国际阶段的各种时限规定吗?知道国际阶段的众多修改机会该如何应用吗?今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PCT国际申请阶段关于时限及申请文件修改等方面的一些注意事项。


PCT国际申请都有一些必须严格遵守的时限,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这些重要的时限,以便及时监控,并提示申请人这些时限的意义与重要性,方便申请人利用这些程序调整申请策略。因此,从接受委托时起,PCT国际申请的时限的监控便开启了,以保证每一件PCT国际申请顺利完成国际阶段的各项程序。


小编也为大家整理了PCT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需特别注意的重要时限,归纳如下:

(1)提交PCT国际申请期限:应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届满前提出PCT国际申请, 取得国际申请日。

(2)获得国际检索报告的时间:申请人一般在自国际检索单位收到检索本起3个月,或者自优先权日起9个月,以后到期者为准,可以收到国际检索报告。

(3)根据PCT第19条修改权利要求书的期限:自国际检索报告传送日起2个月 内,或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提交该修改。

(4)PCT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时间:一般是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时进行国际公布。

(5)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自收到国际检 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

(6)根据PCT第34条修改的时间是:提交初审要求的同时或在收到书面意见后1 个月内,至迟在国际初审单位作出初步审查报告之前。

(7)获得国际专利性初审报告的时间:一般是自优先权日起28个月内,或自启 动国际初步审查之日起6个月内,以后到期的为准。

(8)进人国家阶段的时间: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或31个月之前(不同国家要求不同,中国为30个月)。但对PCT第22. 1条修改继续保留的国家除外,如卢森堡、坦桑尼亚,这些国家进人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优先权日起20个月前。

(9)延误进入国家阶段的恢复期限:如申请人因非故意的原因,导致贻误进入各个指定国,可自原因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或自各国进入国家要求期限届满之日起12个月内请求指定国专利局予以恢复(各国有不同规定的依据各国规定)。但对该PCT实施 细则第49. 6条仍持保留的国家除外,这些国家为:加拿大、中国、德国、印度、日本、韩国、拉脱维亚、墨西哥、新西兰、菲律宾、波兰。

 

在进入各国的时候,申请人或多或少都听说过“19条”、“34条”修改。那么到底什么是PCT第19条和34条修改呢?请听小编分解。

 

通常国际检索单位一般在制定国际检索报告的同时作出书面意见,对此申请人可以不进行回复。但申请人也可以利用此机会对申请文件中的权利要求内容进行修改,即根据PCT第19条和PCT实施细则第46条的规定作出修改。申请人应确定是否利用或放弃此次修改机会。


申请人在接到书面意见后,应认真阅读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根据书面意见中对新创性及实用性的评述结论,结合已经在其他国家递交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情况,决定是否需针对检索报告,依据PCT第19条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决定是否需要向国际局提交非正式的书面陈述(主要是针对国际检索单位的书面意见提出的问题进行一些陈述)。如果确定要利用此次修改机会,还应注意下述事项:

(1)该修改文件应直接向国际局提出。

(2)该修改的时间:此次修改只允许在自国际检索报告发文日起2个月内或是自优先权日起16个月内提出。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将与国际申请一起进行公布。如果修改提交时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已完成,但只要修改是在国际检索报告传送日起2个月内提交的,修改的权利要求将与国际公布首页的更新版一起进行后期公布(A4公布文本)。

(3)修改权利要求的语言应与国际申请提交时所用的语言一致。此外,提交修改的权利要求时要同时提交一份声明信,指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原始权利要求的不同之处,如删除了哪些权利要求,或修改哪项权利要求。说明权利要求书所作的修改并指出其对说明书和附图可能产生的影响,修改不应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公开的范围。修改权利要求还应提交替换页,替换页应当是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即对权利要求书全部替换。并注明“按条约第19 条(1)所作的修改”字样的标题,以供国际检索单位或国际初审单位开展审查工作。

(4)如果同时提交非正式书面陈述和根据PCT第19条所作的修改,必须分别单独使用纸页提交,非正式书面陈述应当清楚地标明“非正式书面陈述”,因为根据PCT第19条所作的修改将和国际申请一起公布,非正式书面陈述则不公布。自优先权日起30个月届满后,非正式书面陈述将作为国际申请文件的一部分提供给公众查阅。


而利用国际初审程序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即为PCT第34条修改。

在PCT申请国际阶段,申请人一般没有机会主动对整个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想修改说明书中的内容,只能利用国际初审程序,即在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者自作出国际检索报告之日起3个月,以后到期为准)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启动国际初步审查程序。程序启动后即可根据PCT第34条提交修改文件。

上述修改时机是申请人在国际阶段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等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的重要机会。只要在要求了国际初审并缴纳初步审查的各项费用后,在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作出初审报告之前,申请人都有权以口头和书面方式与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联系,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国际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修改可以涉及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除了改正明显的错误外,还可调整保护范围,包括删除某些权利要求,删去说明书中某些段落,或者删去某些附图,但所有修改都不应超出国际申请原始提交时的范围。

申请人可以在提出国际初步审要求的同时或之后进行主动修改,一般建议是在提出初步审查请求同时提交修改。在收到国际初审单位发出的书面意见后,申请人还可以对其进行答辩或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其期限一般自书面意见通知发文之日起2个月内。如果需要的话,该答辩或修改期限可以延长,但不能晚于国际初审单位起草初审报告的时间。
注意事项:

(1)该修改文件需向国际初审单位提交。

(2)该修改的文件及书信语言应与公布时使用的语言一致。

(3)该修改必须要有一封针对修改的说明信函与修改的替换页一起提交,涉及修改部分的每一页,都应当提交替换页,且在提交修改文件的信函中一一说明被替换页与替换页之间的差别,并解释修改的原因和理由。如果修改是删去某些段落或是小的改动或增加,该替换页可以是带有改动或增加修改标记的相关页的复印件,该复印件应清晰并可直接复制。如果修改结果导致整页删除,该修改也应在给国际初审单位的信函中提出并说明修改的原因理由。修改的权利要求还应当是一套完整的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即对权利要求书全部替换。并注明“按PCT第34条所作的修改”字样的标题,以供国际初步审查单位开展后续工作。

 

申请人可以充分利用国际阶段提供的修改时机修改申请文件,这样可以在后续进入各个国家阶段的时候,要求以国际阶段修改的申请文件作为审查基础(当然也可以直接以原始递交的国际申请文本为审查基础),以争取更为有利的审查结果,加速审查进程,更快获得授权。

 

希望小编今天的介绍能够帮助各位申请人详细了解PCT国际阶段的重要时限及修改时机,在决策过程中充分考虑、加以利用。我们也愿意为大家介绍更多的PCT国际专利知识。

 

如有问题,欢迎来电详询:010-82732278

>> 返回

该网站使用Cookies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隐私声明。如继续浏览本网站,则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s。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Cookies设置。继续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