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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暂行规定》(2014.12.30)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于2014年12月31日发布)

为依法规范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以及《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知识产权法院配备技术调查官,技术调查官属于司法辅助人员。

知识产权法院设置技术调查室,负责技术调查官的日常管理。

二、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民事和行政案件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三、法官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书面通知技术调查室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

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首部的案件来源部分列明其身份和姓名。

四、知识产权法院确定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五、当事人有权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

六、技术调查官根据法官的要求,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查阅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明确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

(二) 对技术事实的调查范围、顺序、方法提出建议;

(三)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

(四) 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

(五)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列席合议庭评议;

(六)必要时,协助法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鉴定意见、咨询意见;

(七)完成法官指派的其他相关工作。

七、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听证、庭审活动时,经法官许可,可以就案件有关技术问题向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

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

八、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评议时,应当针对案件有关技术问题提出意见,接受法官对技术问题的询问。

技术调查官对案件裁判结果不具有表决权。

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评议笔录,并由其签名。

九、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法官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

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的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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