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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13)—商标部分

序言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全年共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59件,审结366件(含旧存)。上述案件反映出如下特点: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理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的特点和趋势是:案件数量大幅增长的势头得到缓解,受理案件总量趋向基本稳定;新类型、疑难案件持续增加,涉及复杂技术事实查明的案件、需要明确法律边界或者填补法律空白的案件越来越多;专利案件涉及领域越来越广,涉案技术的含金量和市场价值越来越高,所涉法律问题日趋广泛深入,疑难案件比重增加,专利民事案件中涉及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较多,专利行政案件中涉及创造性判断的较多;商标案件的比重保持基本稳定,涉及权利冲突的案件居多,在商标行政案件中尤为突出;著作权案件中涉及网络、软件、动漫等新兴产业领域的案件继续增多,所涉作品的商业价值越来越大;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涉及网络技术、新型商业模式的纠纷和仿冒行为的纠纷增多。

 

本年度报告从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审结的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中精选了34件典型案件,归纳出37个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适用问题,反映了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和竞争审判领域处理新型、疑难、复杂案件的审判标准、裁判方法和司法政策导向。

 

二、商标案件审判

 

(一)商标民事案件审判

22.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

在海洋公司与青岛鑫源公司等侵犯商标权纠纷案【(2012)民提字第9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被错误注销后重新恢复的注册商标应视为一直存续,他人未经许可使用该商标构成侵权,但因相信该商标被注销而进行使用的善意第三人除外。

 

23.商标侵权判定中对授权经销商合理使用商标的认定

在五粮液公司与天源通海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887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授权经销商为指明其授权身份、宣传推广商标权人的商品而善意使用商标,未破坏商标的识别功能的,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24.成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商标侵权

在迈安德公司与牧羊集团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012)民提字第6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集团公司的成员企业为彰显其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身份而在经营活动中合理规范使用集团标识,不构成侵犯商标权。

 

(二)商标行政案件审判

25.以商品部分外观申请立体商标的显著性的审查判断

在爱马仕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2012)民申字第68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以商品部分外观的三维形状申请商标注册时,由于这种三维形状通常不能够脱离商品本身而单独使用,相关公众更容易将其视为商品的组成部分而非商标,除非该商品外观本身具有区别于同类商品外观的显著特征,或者申请人能够证明已经通过使用行为而使相关公众足以将该商品外观与特定的商品提供者联系起来,否则其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26.将去世的知名人物姓名注册为商标可否认定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在贵州美酒河公司与商标评审委员会、李长寿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2012)知行字第1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将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姓名作为商标注册在该行业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将该商品的品质特点与该行业相关知名商品生产工艺相联系,从而误导消费者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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