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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對作者及作品保護的積極影響

近年來,科技尤其是信息網絡技術的飛速發展,給文化產業帶來了巨大的變化。各類新型作品不斷湧現,傳播方式日新月異。為了適應並更好地促進新興文化產業的發展,需要著作權法不斷做出調整和完善。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此次修改係《著作權法》繼2001年、2010年後的第三次修訂。新修訂的《著作權法》緊跟時代發展的步伐,擴大了作品類型,加強了對權利人的保護,也加大了對著作權侵權的打擊力度,主要體現在:

1. 使用“視聽作品”這種表達方式精準務實地解釋客體

根據現行《著作權法》,實踐中在認定某一作品是電影作品或者類似攝製電影作品時,需要該作品“攝製在一定介質上”。近年來,科技的不斷發展催生了新興視頻產業,網絡上湧現出大量短視頻、動畫等非使用傳統方法攝製、儲存的作品。修改後的著作權法以“視聽作品”代替“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表述,消除了對該類作品的攝製方法和載體的限製,肯定了對這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2. 明確了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權利人采取技術措施保護作品的權利,以及侵權人規避技術措施的法律責任及例外情形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增加了關於技術措施的內容,支持權利人通過采取技術措施保護其著作權和相關權利,禁止他人故意規避、破壞技術措施,同時也明確了例外情形。該增加的內容鼓勵權利人采取合法手段捍衛自身權益,保護了權利人的創作積極性,也兼顧了公眾對作品的合理使用。

3. 著作權侵權法定賠償上限提高到500萬元,增加懲罰性賠償製度

實踐中,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證據收集難度較大,侵權人違法所得及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數額往往難以確定。在當今信息網絡時代,著作權的價值日益凸顯,舊法中上限為50萬元的法定賠償標準已不能滿足保護權利人合法利益的需要。並且,權利人在維權中需要耗費大量精力財力,在較高的訴訟成本和較低的賠償額間進行權衡後,權利人往往放棄維權,使得侵權行為無法得到有效的製止。

修改後的著作權法確定了500元的最低賠償數額,將賠償額上限從五十萬元以下大幅提升十倍至五百萬元以下,而且明確了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大大提高了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並且,對於情節嚴重的侵權,新法還增加了一到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對比舊法,新法展現了打擊侵權行為、提高違法成本、震懾侵權行為人的魄力。

盡管法律的滯後性在互聯網時代日益凸顯,但是立法、修法是國家大事,需要反複討論、反複斟酌。修訂後的著作權法內容有利於解決近年來爭議較多的問題,能夠反應近期的社會發展現狀。相信隨著社會的進步,經濟的發展,我國著作權法的內容會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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