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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碼優先權

作為知識產權的從業人員,“優先權”三個字自然不會陌生,由於最早優先權日關係到專利申請新創性的判斷,因此很多時限的計算均以它為起點。各國的本國法中都對優先權進行了明確規定,那麼追根溯源,優先權究竟從何而來呢?

優先權原則源自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其目的旨在方便成員國國民就其發明創造或者商標標識在其本國提出專利申請或者商標注冊申請後,在其他成員國申請獲得專利權或者注冊商標權。之所以確立優先權原則,概因絕大數國家的專利法均采用先申請原則,即對最先在該國提出專利申請的人授予專利權,且對於專利申請新創性的判斷大多以“申請日”為基準。在這種情況下,若一個申請人想要在多個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就必須在“同日”向多個國家提交專利申請,以避免被他人搶注等不良後果的發生。但從成本、時間、地域等方麵綜合衡量,對申請人來說這本身就是一件“不可能完成”的任務。因此,為了鼓勵發明創造,保護成員國國民的利益,《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最終確定了“優先權製度”。給予了申請人更為從容、寬鬆的時間進入各個相關國家,同時不影響判斷其新創性的起算時間。

相信對於中國專利法中對優先權的規定,大家都已“爛熟於心”,今天,小編想要獨辟蹊徑,以《巴黎公約》第4條的部分規定為藍本,扒一扒我們“了解又不了解”的優先權。


第4條A
(1)任何人,或者其權利繼受人,已經在本聯盟國家之一正式提交專利、實用新型注冊、工業品外觀設計注冊或者商標注冊的申請的,為了在其他國家提交申請,在以下規定的期間內應當享有優先權。
【小編說:本款最值得注意的即“權利繼受人”這幾個字,根據本條的規定,(1)在先申請的申請人;(2)在先申請的受讓人;(3)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的受讓人,均可以享有優先權。也就是說專利申請的申請權/專利權與享受優先權的權利可以分離、單獨轉讓。】

(2)任何申請,凡是根據本聯盟任何國家的本國立法或者根據本聯盟各國之間締結的雙邊或多邊條約,與國家的正規申請等同的,應當承認為產生優先權。
(3)國家的正規申請是指,在有關國家中足以確定申請提交日期的任何申請,而不問該申請以後的結局如何。
【小編說:上述兩點規定核心在於規定在先申請若想作為優先權基礎,必須是“正規的國家申請”,擁有申請日,但與該申請隨後的法律狀態無關。比如,申請被撤回、駁回、視為撤回等,均不影響其產生優先權的效力。】

第4條C
(1)上述優先權的期間,對於專利和實用新型為12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6個月。
(2)這些期間應當自第一次申請的申請日開始;申請日不應包括在期間以內。
(3)如果期間的最後一日在要求保護地國家是法定假日或者是主管局不接受申請的日子,期間應當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小編說:以上3點規定了我們所熟知的要求優先權的期限,發明、實用新型自最早優先權日起12個月內,外觀設計6個月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
(4)在本聯盟同一國家內就上述第2款所稱的以前第一次申請同樣主題所提交的後一申請,如果在提交後一申請時前一申請已經被撤回、放棄、或者被拒絕,沒有提供公眾查閱,沒有遺留任何權利,而且前一申請還沒有作為優先權要求的基礎,則該後一申請應當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申請日為優先權期間的開始日。在這以後,前一申請不得作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小編說:本條規定的是如何確定“最早優先權”,從條文規定中可以讀出,若申請人在某國遞交了一個申請(尚未被要求作為其他申請的優先權),但由於種種原因在公開前失去了相關權利,隨後申請人又在該國提出了一個同樣主題的申請,且未要求過優先權,則這個在後申請應當認為是首次申請,作為最早優先權存在。一旦申請人要求在後申請的優先權,前一申請則不得再作為優先權基礎。】

第4條D
(1)任何人希望利用一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的,應當作出聲明,說明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和受理該申請的國家。每一國家應當確定作出該項聲明的最後日期。
(2)這些事項應當在主管機關的出版物中,尤其是應當在專利和有關專利說明書中予以載明。
(3)本聯盟國家可以要求作出優先權要求聲明的任何人提出以前提交的申請(說明書、附圖等)的副本。該副本需要經原受理申請的機關證明屬實,但不需要經任何認證,無論如何可以在提交後一申請後3個月內的任何時候提交,不需繳納費用。本聯盟國家可以要求該副本附有上述機關出具的載明申請日的證明書和譯文。
(4)對提交申請時要求優先權的聲明不得規定其他的手續。本聯盟每一國家應當確定,不遵守本條規定的手續的應有什麼效果,但這種效果決不應超過優先權的喪失。
(5)以後,可以要求提供進一步的證明。
任何人利用以前申請的優先權的,應當要求其寫明該申請的號碼;這種號碼應當依照第2款的規定予以公布。
【小編說:本款主要規定了要求優先權的形式要件:(1)書麵聲明,寫明是在先申請日、在先申請國別、在先申請號;(2)在3個月內提交優先權證明文本,為了簡化申請人操作,現在通過多邊、雙邊協議,可直接傳送或者通過DAS等途徑傳送;(3)要求優先權的信息應在各國予以公布。】

第4條E
(1)依靠以實用新型申請為基礎的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提出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優先權的期間應當與對工業品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間相同。
(2)而且,依靠以專利申請的提交為基礎的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提出實用新型的申請是許可的,反之也一樣。
【小編說:本款規定了不同專利類型之間互為優先權的事宜,即外觀設計申請可以要求實用新型申請為優先權,但要求優先權的時限計算按外觀設計標準執行;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可以互為優先權。】

第4條F
聯盟的任何國家不得以申請人要求享有多項優先權為理由(即使這些優先權產生於不同的國家),或者以要求享有一項或數項優先權的申請中有一個或數個構成部分沒有包括在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為理由,而拒絕給予優先權或拒絕專利申請,但是以上述兩種情況都有該國法律所稱的發明單一性為限。
關於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中沒有包括的構成部分,以後提出的申請應當根據通常條件產生優先權。
第4條H
不得以要求享有優先權的發明中某些構成部分沒有包含在原屬國申請列舉的權利要求中為理由,而拒絕給予優先權,但是以申請文件的整體已經明確公開這些構成部分為限。
【小編說:上述兩款分別規定了要求優先權的實質要件,即(1)“本申請”中的內容應包含在在先申請全部申請文件中;(2)在先申請中未包含的部分,“本申請”中的相應部分產生優先權,可為在後申請所要求。】

希望上述簡要解讀,能夠幫助各位看官更好地了解“優先權”的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加以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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