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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達成功案例:未完成地址變更的相同或近似商標會阻礙同一申請人的注冊申請
2018-01-25

荷蘭某澱粉產品公司是國內注冊“Avebe”等商標的注冊人,2016年6月公司依法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其“Avebe”相關商標的地址。公司也是國際注冊“Avebe”商標的持有人,該國際注冊的地址是公司的新地址,2016年9月,公司收到國際知識產權局(WIPO)的通知:中國商標局駁回了國際注冊“Avebe”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


商標局駁回的理由是:國際注冊“Avebe”商標與他人在類似商品項目上在先注冊的3件商標近似。

商標局作出駁回的原因是申請人的3件國內注冊還沒有完成地址變更,商標局認為名稱相同但地址不同的兩個申請人是不同的主體。申請人於是向中國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請求核準國際注冊“Avebe”商標在中國的注冊。理由是:商標局引證的3件商標與國際注冊“Avebe”商標屬於同一法人主體,不存在權力衝突。申請人已經遞交3件商標的變更地址申請,請商評委在地址變更核準後再審理國際注冊“Avebe”商標的複審。

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是:申請商標與商標局引證的3件“AVEBE”商標屬於同一法律主體,不存在權力衝突。根據《商標法》第二十八條,核準複審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

安信方達代理該公司參與了本案的複審和相關的名稱變更申請。

短評:

申請人向商評委說明,已經向商標局申請變更引證商標的地址,使申請人的所有商標的地址保持一致,說明複審商標與引證商標屬於同一主體,不存在權力衝突。

本案的關鍵在於申請人持有的已注冊商標的地址變更沒有完成,在商標局顯示為舊地址。申請人需要注冊的國際注冊“Avebe”商標使用的是新地址。商標局認為名稱和地址不完全相同的注冊人或申請人是不同的主體,所以根據《商標法》第三十條“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駁回了國際注冊“Avebe”商標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在駁回複審中,安信方達向商評委說明引證商標的注冊人就是本案申請人,並提供了變更地址申請的申請書作為證明,強調不存在權力衝突。因此,在變更地址申請得到核準後,商評委決定核準國際注冊“Avebe”商標在中國的領土延伸保護申請。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地址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先關手續。由於地址變更需要一段時間,所以仍會導致後續需要注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被駁回。為了盡可能地避免這類駁回,申請人應當及時辦理地址變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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