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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趋势

商标恶意注册一直是商标权利人最关注的问题之一,《商标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以来,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尽管现行《商标法》通过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在不断完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立法措施,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庞大的商标需求与有限的商标资源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商标恶意抢注行为依然存在,特别是抢注公共资源、热点、突发事件特有词汇、名人姓名等频频出现,商标权的保护仍然困难。

为遏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多发、易发、频发的态势,引导市场主体进一步树立正确的商标注册意识,促使商标申请行为持续回归理性,维护商标注册制度,优化营商环境,我国将更加严厉地、在全领域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具体体现在立法、执法等方面:

一、修改修订规范性文件,为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提供法律支撑

1.1 即将到来的《商标法》第五次修改将新增多项措施,继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

现行《商标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是对1983年商标法的第四次修改。相对于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现行《商标法》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新增了“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同时将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新增为法定的异议理由和无效宣告的理由;对规制恶意注册的关口进行了前移,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规定。同时对代理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应受到的处罚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面对花样百出的商标恶意抢注的表现形式,现行商标法的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实践发展的需要。例如: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是无效宣告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却不是法定的异议理由,也没有被明确认定为属于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换句话说,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基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提出无效宣告申请,但对于尚未注册的商标,却不能基于这个理由提出异议。这个逻辑显然与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关口前移的原则背道而驰。

在实践中,基于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作为异议理由之一,也会有审查员在异议决定书中将其作为不予注册的依据做出异议决定的情况。

但是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的不统一,导致审查员的审理标准不一致,这也是客观存在的,进而造成异议未获支持的异议人不得不再基于相同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这样的制度设计是对行政资源的浪费,也切实地反应出商标维权的困难。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1月13日发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如果审议通过,这将是对1983年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征求意见稿新增了多种规制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措施,除了明确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商标注册属于商标恶意注册申请,并属于驳回和异议的理由之外,还新增了恶意抢注商标强制移转制度;明确了恶意注册的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对注册后、宣告无效前的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明确了对商标恶意注册的罚款数额;规定了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民事赔偿等内容。从前述新增规定都可以看出,我国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措施在进一步完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1.2 积极推进《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等配套法规制度的修订,加强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衔接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3年2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中,商标局副局长李昶提到,将保持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行为高压态势,及时做好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恶意抢注商标处置。全领域系统深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持续治理商标囤积牟利行为。

为巩固近年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成果,全领域深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2023年4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简称“2023—2025治理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方案”】,“最大限度压缩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生存空间”是制定该方案中的指导思想之一。该方案中提出严格依法依规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到2025年,达成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治理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主要目标。

上述内容均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将严厉地在全领域持续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趋势。在修改修订规范性文件方面,规制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举措还体现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将进一步细化关于商标恶意注册申请“情节严重”以及商标强制移转制度中“移转容易导致混淆”的具体情形,并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配套修改中予以落实,明确操作规则。动态修订《商标审查审理指南》,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治理难点问题研究,适时制定相关政策文件,依法探索创新审查规则。

二、加大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严格落实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具体措施

2023—2025治理商标恶意注册工作方案指出,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要严格执行《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恶意申请注册的商标依法从严予以驳回、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不予核准转让、不予质押登记;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从事商标恶意抢注的行为人及从事违法代理行为的商标代理机构案件线索转送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大量恶意抢注商标并转让牟利的,依法不予核准。

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现行《商标法》只概括性地规定了需要承担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并未规定相应罚款金额,也并未规定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在即将到来的第五次修订的商标法中,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行为,不仅明确了最高不超过二十五万元的罚款金额,还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增加了民事赔偿责任,包括由受到损害的特定民事主体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以及检察机关就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行为在提起的公益诉讼中提出的赔偿损失请求。

除了扩大不予核准注册、宣告无效等行政措施的适用范围,增加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行政措施和民事措施之外,对于具有明显侵权故意的行为,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后,法院突破法定的五百万最高赔偿额的情况,通过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的案件也有所增加。例如:2023年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规则商标恶意注册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在某酒业公司抢注与某利口酒公司的驰名商标“野格”系列商标相近似的“YEGE”“野格狩猎者”一案中,法院判决被告赔偿某利口酒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

作为一个成文法国家,我们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立法方面迈出了一大步,为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为当事人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作为权利人或者商标代理机构除了要理解并熟练运用新的法律条文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局限于法律条文的规定,法律条文规范社会生活,社会生活的新变化又在推动法律条文的修改,两者相辅相成。

三、在商标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鉴于我国持续性深入严厉地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决心,以及更加完善的规制措施,在申请商标注册或受让他人商标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供企业参考:

1. 作为商标申请人的企业要根据企业的实际生产需要及时申请注册商标,避免自己已经投入使用的商标被他人抢注。同时,企业也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约束自己的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商标申请行为应当具有合理性、正当性,避免因涉嫌抢注被处罚。

2. 如果企业有意通过转让从第三方获得商标,受让商标时务必审查待转让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实践中,如果转让人为恶意抢注人,即使后期该商标成功转让出去,仍存在因恶意抢注被无效的可能性。

3. 企业要提高商标使用意识,并规范保存宣传材料、销售合同、发票等使用证据。在主张他人抢注商标时,有机会通过使用证据维护自身权利。


四、总结

打击商标恶意注册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在我国不论是在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具体措施,还是处罚金额,都体现出打击力度更加严厉的趋势,从而维护健康有序的商标注册秩序,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法治环境,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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