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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4.1)期

中德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德国专利商标局共同决定,在中德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三年,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德PPH指南。
中德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推动中德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德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深化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合作。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利用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修正案及附录生效


《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实施细则》)的修正案及附录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开始施行。
主要修正内容涉及:为欧亚专利局(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中未包含的权利要求的提交时限进行了规定,并修改了在欧亚专利行政撤销程序中提出异议的时限。此外,作为欧亚申请实质审查的一部分,EAPO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清单得到了扩展。
欧亚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于2023年12月5日至7日举行的第四十三届会议(第三十次例会)通过的《专利实施细则》的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案及补遗文件已于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首先,新内容确定了提交权利要求书的时限。《专利实施细则》新的第211条第61款规定,当EAPO收到的欧亚申请文件(包括欧亚分案申请文件)中缺少权利要求书时,提交此类材料的时限。如未在上述期限内提交权利要求书,则欧亚申请将被视为撤回。需要注意的是,《专利实施细则》并未规定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可延长该期限。但是,如果未到期限,申请人则有权享受《专利实施细则》第37条第3款规定的继续审查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于欧亚分案申请,如果错过了《专利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规定的提交权利要求书的2个月期限,且该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6款的要求,申请人也可以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其次,新内容延长了提出异议的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3条第1款对欧亚发明专利授权提出异议,以及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16条第2款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提出异议的期限都将延长。现在,提出这两类异议的期限为自欧亚专利授权公布之日起3年。
工业品外观设计方面也有新的规定。对《专利实施细则》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扩大了EAPO在实质审查期间对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进行核查的范围,无论第三方是否有第三方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提出了异议。特别是,EAPO将在其掌握的公开信息范围内,和(或)该机构在对欧亚申请实质审查期间进行《专利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核查时获得的信息范围内,验证所主张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符合“新颖性”的可专利性标准。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EAPO还将核查欧亚申请中主张保护的每一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是否与《专利实施细则》第78条第6款e、f和g项中提到的解决方案无关。
主张工业品外观设计与在先优先权的商标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调解。
《专利实施细则》第一部分“发明”和第二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修正版本,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案和附录文件,均可在EAPO网站上查阅。(编译自www.eapo.org)


阿联酋专利申请新官费已生效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阿联酋”)内阁于2023年11月发布了2023年第112号部长决定,对阿联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的官方费用进行了调整,修改了与2021年第11号联邦法律相关的官方费用。该决定于2023年11月15日刊登在阿联酋《官方公报》上,这些更改已于202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本文中将对这些变化以及它们对在阿联酋提交专利申请有何影响进行探讨。
主要变化概述
阿联酋专利局引入了一个新的申请人类别——中小型企业和学术机构,这看起来与该国支持创新的承诺保持了一致。属于这一类别的阿联酋申请人现在可享受所有服务费用减免50%的待遇。
另一项重大的变化是,引入了阿联酋专利申请实质性审查费用的阶梯式收费结构。根据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总数不同,适用的收费方案有三种。此外,还引入了官方费用,允许申请人要求快速审查、对次要审查意见书(minor office action)进行复审和授权后审查。
该决定还恢复了先前被阿联酋专利局取消的官方费用。恢复的官方费用包括年费、公布费、授权费、备案修改费、申请变更记录费和代理人转让费。阿联酋专利局此前于2019年取消了这些费用,申请人仍需每年办理免年费手续,以维持其申请或注册专利。自2024年1月起,申请人必须缴纳官方年费以维持其申请或注册。
更多详细情况概述如下:
引入新的申请人类别
阿联酋对符合中小型企业和学术机构资格的阿联酋实体实行专利、实用新型和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费减免。这似乎与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为非营利组织或小型组织提供的“小实体”地位相类似。
这些实体的新申请费为1000迪拉姆(约273美元),是标准申请费的50%。该决定并未对"中小型企业”的资格作出任何说明,但官方已经明确表示,只有总部设在阿联酋的申请人才有资格申请该类别。要申请“中小型企业”资格,总部设在阿联酋的申请人现在需要提交任何由当地项目出具的证明,以确认其中小型企业资格或阿联酋贸易许可证的副本。2000迪拉姆(约545美元)的标准申请费仍适用于阿联酋的普通公司申请人和外国申请人。
逾期提交手续文件的官费
在过去几年中,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日期之后延迟提交正式文件,而无需支付官方费用。根据新制度,申请人需要支付400迪拉姆(约110美元),才能在申请日期后提交正式文件。这些文件仍需在申请日期后90天内提交,以避免失效。为避免这笔费用,申请人需要提前准备公证文件(授权书、转让契约),并在提交申请时提交这些文件。
阶梯式实质性审查费
新变化还包括实行实质性审查费用的阶梯式收费规则。对于权利要求不超过10项的申请,申请人需支付2000迪拉姆(约合545美元)的标准审查费。权利要求在11至30项之间的申请将被收取8000迪拉姆(约2180美元)的审查费,权利要求超过30项的申请,审查费为9000迪拉姆(约2452美元)。
50项权利要求的限制仍然适用,因此,如果提交的申请包含超过50项权利要求,审查员将只对前50项权利要求进行审查。中小型企业和学术机构将享受标准审查费50%的优惠。
在审查时,如果申请人已经根据原收费规则支付了官费,则邀请申请人支付与新费用的差额。适用的官方费用将根据正式受理时的权利要求总数确定。
快速审查
申请人现在可以选择申请阿联酋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程序,公司和个人需支付的费用为2000迪拉姆(545美元)。使用这种途径的申请人可以在短短6个月内出具第一份审查报告,而标准考试时间大约为12个月—18个月。此方案仅适用于第一轮审查,因此申请人可能需要更长的复审周期。
恢复已失效的申请
官方通知已确认,申请人将有9个月的时间来恢复因未能满足官方通知规定的截止日期(如回应审查意见通知书或支付官方费用的最后期限)而失效的阿联酋申请。申请人除需支付9个月内的每月滞纳金外,还需支付5000迪拉姆(约1362美元)的恢复费。

恢复年费和其他官方费用
该决定恢复了2019年已经取消的官方费用。这包括公布费、授权费、申请书目详情修改费或权利要求修改费。
阿联酋专利申请和已授权专利的官方年费已经被恢复。官方通知已经确认,阿联酋的申请不会因未支付官方年费而失效,但除累积的年费之外,申请人还需要支付每月的滞纳金才能推进他们的申请。
18个月后公开申请
从2024年2月起,阿联酋的申请将根据国际惯例在首次提交申请18个月后进行公开。申请人将能够在新的电子申请系统上免费查看待决的阿联酋申请、已授予的专利权利要求,并直接查看阿联酋文件的认证副本(英语和阿拉伯语)。第三方也可以直接在新系统上查阅已公布的申请和授权。
提供专利信息查阅是阿联酋专利制度的一项重大进步。迄今为止,基本专利信息仅适用于已授权专利,并且仅以阿拉伯语公布。此举将为希望更好地了解阿联酋申请趋势的国际申请人和相关方创造更大的透明度和可及性。预计一旦专利数据公开,有关专利无效和专利侵权的诉讼将会增加。
对于那些希望了解阿联酋已经公开了哪些专利的研究人员和开发人员来说,获取专利数据也将会变得十分有价值,这样就可以在正在进行的开发中将待公布的专利考虑在内,以避免侵权,或者有可能发现潜在的第三方权利许可机会。
新系统已于2024年1月15日启动,预计将于2024年2月底全面部署。(编译自www.lexology.com)


墨西哥实施加快专利授予的新程序


近日,墨西哥专利局(IMPI)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合作实施了一项新的程序——专利授权加速计划(APG),该程序旨在根据对美国相应申请的审查情况加快墨西哥专利申请的授权速度。
与现有的专利审查高速路计划(PPH)和平行专利授权计划(PPG)相结合,APG是IMPI和USPTO之间为通过交换工作成果来简化和加快程序而共同努力的结果。就APG而言,即使实质性审查已经开始,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请,这与PPH在实质性审查未开始前提交申请的要求不同。
该程序仅适用于以电子方式申请的专利申请,因此,如果专利申请还在进行实体审查,则需要向IMPI提出电子申请请求。
除此之外,还应注意以下要求:
(1)墨西哥专利申请必须有在USPTO的相应专利申请,申请且已经获得授权并被公布。
(2)根据《巴黎公约》,墨西哥专利申请应主张相关美国申请的优先权,或应共享优先权主张。
(3)墨西哥专利申请中的所有权利要求都应与美国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充分一致,这意味着格式更改或不同的实践变化是被允许的,但墨西哥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范围应与美国专利申请的范围相同或更窄,如有必要,申请人可以与APG请求一起提交一份修正案,以满足这一要求。删除权利要求也是被允许的。
(4)专利申请公布且第三方观察期结束。
就分案申请而言,在其初始申请得到最终解决之前,将暂停加入APG计划。接受加入的初次专利申请的范围不包括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必须为每个分案申请提交请求。
如果加入请求不符合标准,可以重新申请。
扩大缩短专利审查时间的途径对在墨西哥寻求专利保护的申请人来说是一项有利的进展,这使他们能够简化流程提升专利授权程序的体验。APG计划为拥有美国授权专利的申请人提供了一条有吸引力的途径,为广泛使用的PPH计划提供了互补的选择。因此,在墨西哥规划专利战略时考虑这一点十分重要。(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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