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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次修订之专利开放许可

为了保证新修改的《专利法》有效实施,更好地完善中国的专利保护制度,并与国际相关规则衔接,国务院于2023年12月11日发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新修订的《细则》于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内容较多,制度调整较大,总体上是一次回应创新主体需求、优化专利法律制度的重要调整。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于2001年6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6号公布,根据2002年12月2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0年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此次系根据202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进行的第三次修订。
为帮助您更好地了解《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后的重要变化,更好地服务于专利申请、保护等需求,我们特对相关内容及程序进行简要整理、说明。今日结合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相关内容,向您介绍关于专利开放许可的新规。
1. 开放许可声明的提出
① 提出主体:专利权人、全体专利权共有人;或者针对开放许可相关事宜,全体专利权共有人有约定的从约定;
② 提出的时机: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
③ 签字盖章主体:专利权人、共有人代表人(附具全体共有人同意的书面声明);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盖章,同时附具全体专利权人签字或盖章的同意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④ 提出方式:原则上通过电子方式提交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电子形式提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地点面交或者邮寄相关文件。
⑤ 客体:已经授权公告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⑥ 不得实行开放许可的情形:
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内的;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已经中止有关程序的;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专利权已经终止的;专利权已经被宣告全部无效的;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未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认为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7 声明应写明事项:
专利号;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的联系方式;专利权人对符合开放许可声明条件的承诺;许可使用费计算依据和方式的简要说明(一般不超过2000字;以固定费用标准支付的,一般不高于2000万元,高于2000万元的,专利权人可以利用开放许可外的其他方式进行许可;以提成费支付的,净销售额提成一般不高于20%、利润额提成一般不高于40%);其他需要就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质押登记时应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
2. 开放许可声明的公告、生效
符合规定的准予公告;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公告;专利权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的,一经发现应予撤销。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公布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3. 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
提出主体、签字盖章主体同提出时的相关规定。
撤回开放许可声明不得附有任何条件。
符合撤回条件的公告撤回,不符合条件的国知局说明理由。
撤回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对于应撤回未撤回的,国知局将终止或撤销该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并进行公告。
公布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开放许可声明撤回日等。
4.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生效
条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愿意实施其开放许可专利、且依照公告支付许可使用费;
附加材料: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有意愿实施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为: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生效之日至许可期限届满期间。
5.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的备案
办理主体:许可人、被许可人均可提出请求。
文件要求:请求人签章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被许可人以书面方式向专利权人发出的通知;被许可人向专利权人支付许可使用费的凭证(或专利权人收到许可使用费的凭证);请求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6.专利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费减手续的办理
请求人办理专利开放许可实施合同备案的,视为专利权人同时提出专利年费减缴请求。可享受减缴的为备案日起至尚未到期的专利年费。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自下一专利年度起不再享受因此带来的年费减缴。
专利权人同时符合两项专利年费减缴条件的,按其中减缴比例较高的一项予以减缴。
7. 必须撤回已实施的开放许可才可办理的手续:
因专利权转让,提出著录项目变更请求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人因更名或其他原因发生变更且继续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及时办理原开放许可声明的撤回和重新声明的相关手续;专利权人变更后不再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及时办理撤回手续。
8. 弄虚作假的后果
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您对上述文章或其他专利、商标、诉讼、保护等知识产权事宜有任何疑问,欢迎来函来电。
专利相关事宜请联系service@anxinfonda.com,电话:010-82730790。
商标/诉讼/法务事宜请联系bhtdlaw@bhtdlaw.com,电话:010-82737958。


与上述新修订内容相关的《细则》条款包括:

第八十五条:专利权人自愿声明对其专利实行开放许可的,应当在公告授予专利权后提出。
开放许可声明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一)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
(四)专利许可期限;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开放许可声明内容应当准确、清楚,不得出现商业性宣传用语。

第八十六条: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人不得对其实行开放许可:
(一)专利权处于独占或者排他许可有效期限内的;
(二)属于本细则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中止情形的;
(三)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四)专利权被质押,未经质权人同意的;
(五)其他妨碍专利权有效实施的情形。

第八十七条:通过开放许可达成专利实施许可的,专利权人或者被许可人应当凭能够证明达成许可的书面文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专利权人不得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手段,作出开放许可声明或者在开放许可实施期间获得专利年费减免。

第一百条: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违反本细则第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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