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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3.12)期

中智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智利工业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在中智PPH试点项目到期后,将该试点项目再延长五年,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智PPH指南。
中智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智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智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中丹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经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丹麦专利商标局的共同决定,将中丹PPH试点项目自2024年1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8年12月31日结束。参与本试点项目的要求和流程继续沿用中丹PPH指南。
PPH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专利快速审查通道,通过专利审查机构之间的工作共享加快专利审查进程。自2011年11月启动首项PPH试点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已经先后与32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审查机构建立了PPH合作。
中丹PPH试点项目延长将进一步促进中丹两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服务中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进程,并持续推动两局在专利审查领域的深入合作。

欧亚专利组织将修改欧亚发明专利相关费用


自2024年1月1日起,欧亚专利组织对与欧亚专利申请和欧亚发明专利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其他行为的费用金额作出调整。
欧亚专利组织调整后的费用如下:


1、欧亚专利申请费
根据《欧亚专利公约》(“《公约》”)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提交欧亚专利申请需缴纳以下费用:
(1)提交欧亚专利申请的统一程序费用为5万卢布;
(2)根据《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专利实施细则》”)第24条第7款的规定,超过第5项权利要求后的每项权利要求的费用为5500卢布;超过第20项权利要求后的每项费用为6000卢布;超过第50项权利要求后的每项费用为7000卢布;
(3)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211条第6款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逾期提交欧亚专利申请俄文译文的附加费用为5000卢布;
(4)在《专利实施细则》第211条第7款、第34条第5款和第71条第3款规定的期限内逾期提交统一程序费缴纳确认文件的额外费用,以及在《专利实施细则》第24条第7款规定的期限内超过第5项权利要求的每项附加费用——固定为(1)和(2)中所列费用数额的50%。


2、欧亚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公约》第15条第6款,对欧亚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的费用如下:
(1)就一项发明而言,费用为5万卢布;
(2)就一组发明而言,费用为5万卢布,此外,第二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费用为3万卢布,其后每项独立权利要求的费用为1.5万卢布。


3、欧亚专利授予费
根据《公约》第15条第10款授予欧亚专利并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1条第1款予以公布,需缴纳的费用为3万卢布。
《专利实施细则》第47条第3款第5项规定,逾期缴纳欧亚专利授权费需缴纳5000卢布的附加费用。


4、补充、澄清、更正和修改专利的相关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在完成对欧亚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之前提交包含修改和更正请求的补充文件时,需为每项修改和更正请求缴纳5000卢布的额外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在欧亚专利申请的形式审查结束之日后提交补充文件以及修改和更正请求时,需为每项修改和更正请求缴纳1.3万卢布的额外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7条第1款和第2款第2项对欧亚专利进行修改和更正时,每次修改和更正需缴纳的费用为5000卢布。
如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3条第9款的规定在对欧亚专利授权异议进行审查后作出了修改,或根据专利所有人依该细则第55条第5款的规定提出的对欧亚专利进行限制的要求作出了修改,那么公布新的欧亚专利说明书,需缴纳8500卢布的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3款的规定,在欧亚申请的正式审查完成之日提交列入缺失的其他独立权利要求时,每增加一项要求,需缴纳3万卢布的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49条第2款,自欧亚专利局收到欧亚专利申请之日后,如就欧亚专利授权请求中所含信息的变更提出请求,以及对申请人、专利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代表提出变更请求,除《收费条例》第6条第1款至第6条第5款和第11款规定的情况外,需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30条第5款的规定缴纳1000卢布的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8条第1款第1项,如申请变更欧亚专利登记簿中有关专利所有人姓名或名称、居住地或所在地的信息,需缴纳2500卢布的费用。


5、对欧亚专利局决定提起上诉的相关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48条第3款对欧亚专利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时,需缴纳3万卢布的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53条第5款对欧亚专利的授权提出异议时,以及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6条第7款发出欧亚专利期限延长撤销通知书时,需缴纳6万卢布的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6条第8款和第53条第8款对欧亚专利局的决定提出上诉时,需缴纳8万卢布的费用。


6、延长错过期限和恢复权利的相关费用
关于欧亚专利局规定的程序执行期限的延期,应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37条第2款的规定缴纳以下费用:
(1)在规定的提交所需补充文件的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延期的前2个月每月为1500卢布,其后每月的费用比上一月增加1500卢布;
(2)如超过规定的期限12个月后,则从第13个月开始,每月的费用比上一月增加2000卢布。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37条第3款,在提出继续申请的请求时,需缴纳2.5万卢布的费用。
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在提出恢复欧亚专利权的请求时,应按照《专利实施细则》第39条第1款的规定缴纳5万卢布的费用。


7、欧亚专利申请权或欧亚专利权转让的相关费用
根据继承权继承程序或法律实体重组结果提出欧亚专利申请权转让登记请求时,应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3条第5款缴纳5000卢布的费用,或者,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7条第1款的规定,在获得权利时缴纳5000卢布的费用。
在通过转让欧亚申请权利的方式提交登记转让请求时,应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3条第5款缴纳2万卢布的费用。
根据继承权继承程序或法人实体重组结果提出欧亚专利权转让登记请求时,应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3条第5款缴纳1万卢布的费用,或者,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7条第(2)款的规定,在获得权利时缴纳1万卢布的费用。
在通过转让欧亚专利权的方式提交登记转让请求时,应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第13条第5款缴纳4万卢布的费用。
其他费用将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用户可以用卢布、美元、欧元、人民币和德拉姆向欧亚专利局缴纳费用。(编译自www.eapo.org)

欧亚专利组织将修改部分工业品外观设计费用


自2024年1月1日起,欧亚专利组织将对与欧亚外观设计申请和与欧亚外观设计专利有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和其他行为的某些费用金额作出调整。
欧亚专利组织调整后的费用如下:
欧亚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审查费:
提交欧亚专利申请应支付以下费用:
根据《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议定书》”)第13条第3款和《欧亚专利公约专利实施细则》(“《专利实施细则》”)第108条第1款规定的统一程序费用:
如果欧亚专利申请是针对单一工业品外观设计提交的,则金额为3万卢布;
如果欧亚专利申请涉及多项工业品外观设计,则第1件金额为3万卢布,从第2件到第10件后续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需增加1.5万卢布,超过10件的后续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金额为7500卢布。


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欧亚专利授权公告及欧亚专利授权的公布
根据《议定书》第15条第5款和《专利实施细则》第114条第1款,工业品外观设计注册、欧亚专利授权公告和欧亚专利授权应支付以下费用:
如果欧亚专利授予的是单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则金额为3万卢布;
如果欧亚专利授予多件工业品外观设计,则第1件金额为3万卢布,从第2件到第10件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增加1.5万卢布,超过第10件的后续工业品外观设计每件金额为7500卢布。
其他费用将保持不变。
值得注意的是,用户可以用卢布、美元、欧元、人民币和德拉姆向欧亚专利局支付费用。(编译自www.eapo.org)

欧盟议会宣布新欧盟外观设计立法的最终形式


2023年11月7日,欧洲议会公布了更新后的欧盟外观设计立法的最终形式。这项新立法是通过新法规和新指令形成的,也是欧洲议会对欧盟委员会2022年11月29日提案作出的回应。
这项新立法是20多年来欧盟对外观设计权进行的最大的一次改革,既会影响到共同体外观设计(根据该立法,现在称为欧盟注册外观设计),也会对成员国的国家注册外观设计产生影响。欧盟委员会对这次改革的几个目标包括:增强数字和全球化时代的外观设计保护,提高外观设计对中小企业的可及性和吸引力,以及消除外观设计法和商标法之间不一致的地方。
初始提案与本月公布的最终形式之间存在一些重大差异。下文列出了一些主要的变化,以帮助利益相关方掌握新的制度。下文列出的都是自初始提案提出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以及在先前的介绍中没有涵盖的其他重要条款。


对“必须匹配部件”的例外情况修改
初始提案中包括一项条款,该条款规定将取消对复杂产品中“必须匹配”部件的外观设计保护。虽然该条款仍保留在最终的立法中,但其生效方式和时间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某些部件——即“轮辋、盖板和类似部件”,其外观不是由复杂产品外观决定的——现在被排除在新立法范围之外。这种限制的范围目前尚不清晰。例如,不由产品整体外观“决定”的部件意味着什么,这并不明确。根据推测,尽管许多汽车轮辋能够被拆卸或更换,但其设计都是为了与汽车的整体美感相匹配,因此外观是由汽车的整体设计决定的。因此,例外的范围可能是一个“程度”问题,也可能仅限于一组固定的汽车零部件。预计这一例外的范围将通过重大诉讼案件主题,或者,最好是通过实践指南来进行澄清。
其次,在生产符合外观设计权的复杂产品“必须匹配部件”时,新生产商将被要求说明原制造商的身份,才能够获得例外资格。这些信息将包括原制造商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和/或电子邮件地址。虽然在先前的草案中也规定了告知消费者产品“原产地”的义务,但现在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详细。
最后,立法实施的时间表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欧盟委员会最初提议在法律生效之前设置一个强制性的10年过渡期。相比之下,欧洲议会现在已经改变了最后期限,以便成员国可以选择不少于3年的较短过渡期(默认过渡期为10年)。是否有任何成员国选择较短过渡期还有待观察。
这些变化反映了欧洲议会在通过立法的过程中对该条款的艰难平衡。


取消成员国提起行政无效程序的要求
先前的文章讨论了引入新的国家外观设计无效行政诉讼程序的提案,并认为这是一个关键且受欢迎的变化。虽然新立法的介绍性文本重申了行政无效程序是可取的,但根据新指令,这些程序不再是强制性的。
这一变化令很多人感到失望,并且将影响许多权利人行使权利,尤其是小企业。目前,一些司法管辖区的知识产权局已经具备处理一审无效程序的资格。而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权利人则必须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权利,这不可避免地增加了保护其外观设计的时间和成本。行政无效程序还可以提高一审裁决的质量和可预测性,因为一审裁决更有可能由在外观设计方面具有适当专业知识的人作出,而不是由高等法院的商业法官作出,对商业法官来说,外观设计无效案件可能少之又少。
法院诉讼费用的增加可能会使一些权利人(特别是中小企业)不愿保护其外观设计免受侵害,并可能削弱某些司法管辖区对外观设计保护的信心。


欧盟外观设计费用将在法规中确定
根据新的措辞,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注册费和续展费将在该法规中确定。这是一个重大的变化,其目的是保持低廉和可预测的费用。最终费用如下:


欧盟议会在《条例》中确定了收费标准,这就大大增加了更改收费标准的难度。费用的变更将需要由欧盟议会通过对法规的修订达成一致,而不是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定期进行更新。在实践中,这意味着费用更新会减少。中小企业对这一变化的感受应该尤为明显,因为对它们来说,可负担性和可预测性是一个关键问题。
成员国外观设计权注册费没有发生变化,这项费用将继续由每个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确定。虽然曾经预计欧洲议会会考虑统一收费标准,但他们在指令的说明中指出,各成员国知识产权局需要自行设定费用标准,以确保他们的资源充沛。


取消多项申请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的要求
欧洲议会简化了在同一申请下申请多项外观设计的程序。取消了单件申请中的外观设计必须全部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的要求,这将减轻注册的行政负担。
虽然这看起来似乎是一个很小的变化,但这对所有制造商(尤其是大型组织)都有所帮助。对于新发布的产品,制造商现在可以在一份申请中注册其产品的所有方面——产品本身、产品的用户界面和包装。在以前,这需要提交多项申请,因此需要制造商花费额外的时间和金钱。可以说,这是一项非常受欢迎且重大的改进。


统一成员国外观设计申请延期公布期限
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海牙协定》”)规定的期限,所有成员国外观设计申请公布时间都将可以延至30个月。这一规定已经在共同体注册外观设计申请中实施,而现在将扩展到所有成员国的注册外观设计。相比之下,英国允许的延期时间最长只有12个月。
延期公布允许申请人推迟其申请的公布日期,这有助于防止注册因缺乏新颖性在其他司法管辖区被驳回。目前,各成员国的延期期限不尽相同,这可能会使外观设计注册策略不必要地复杂化。
新的措辞还将时间范围更改为“最多”30个月,而不是确切的30个月。这可能是初始提案起草时的语言疏忽。不过,通过增加公布时间的灵活性,可以使司法管辖区之间能够更好地协调,以便可以适当地安排时间。
此外,还有一项新规定,即除非得到申请人的同意,否则不得进行公布。考虑到公布对在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外观设计的潜在影响,这是一项极好的修改,权利人将对此表示欢迎,并且毫无疑问,他们现在将会游说英国知识产权局采取类似的立场。

统一欧盟与成员国外观设计表现形式和审查规则
新指令将要求所有成员国更新其外观设计表现形式规则,以使其符合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现行规则。对于未寻求保护的区域,使用虚线的“偏好”已经被删除,现在的重点是申请中的一致性和清晰度。此外,新指令还要求成员国的知识产权局在表现形式要求的共同标准上进行合作,以便这些标准现在应在整个欧盟地区内保持一致。
对成员国外观设计的审查也仅限于新指令中规定的不可注册的实质性理由。这是朝着协调整个欧盟地区外观设计权的可用性迈出的重要一步,因为所有成员国知识产权局现在将仅基于相同的固定理由进行审查。


其他值得注意的要点
除上述内容外,一些较小的更改也值得注意:
视图的数量——可以向EUIPO和成员国知识产权局提交的视图数量将发生变化,或者不受限制,或者在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有所增加。目前,一项外观设计申请只允许提交7个视图。但是,这与《海牙协定》的规定相冲突,该协定允许无限制地提交外观设计的视图。因此,尽管有7个视图的限制,源自海牙体系的欧洲共同体外观设计可以拥有无限的视图。不过,令人失望的是,有关方面没有抓住机会统一有关视图数量的规则,以反映海牙体系无限制的立场。
戏仿和评论豁免——最终立法保留了参考使用、评论和戏仿的新例外。围绕这些例外的范围存在几个问题,这或将成为重大诉讼的主题。
包含国徽的外观设计不可注册——立法中有一项新规定,禁止注册任何《巴黎公约》第6条之三和其他具有国家利益的徽章或标志。第6条之三涵盖了国徽、官方印记和旗帜。许多欧盟国家已经禁止这些注册。这一新的变化将在整个欧盟范围内统一这些规则。
三维(3D)打印代码和软件以及三维动画外观设计保护——初始提案中包括了针对非法三维打印的新保护措施,以及旨在改善三维动画和数字外观设计保护的几项提案,此类外观设计历来难以注册。这些提案都被保留了下来,没有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这对许多数字设计师来说将是极大的安慰。
对过境商品的保护——也有提案建议将外观设计保护扩大至通过欧盟从一个第三国运往另一个第三国的过境商品。这些规定是对已经存在的商标制度的镜映,但遭到了业界的强烈批评,尤其是其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方面。鉴于相关方对这些条款的普遍敌意,有人认为这些条款将有所缓和。然而,最终的措辞保留了完整的内容,并没有作出实质性的改动。(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启动半导体技术专利快速试点计划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近期宣布其正在启动一项试点计划,通过加快对合格专利的审查来帮助促进半导体创新。该计划旨在支持实现美国总统乔.拜登(Joe Biden)于2022年8月签署成为法律的《创造有利半导体生产的激励措施和科学法案》(“《芯片法案》”)的目标。
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我们这项计划的目标是将更多尖端技术更快地送入消费者手中,同时减少我们对外国半导体芯片供应的依赖。”
《芯片法案》提供了2800亿美元的联邦资金,用来鼓励美国国内半导体产品的生产,并为量子计算和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提供资金。该法律还规定投资100亿美元用于发展区域创新和技术中心,并设立了其他支持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STEM)教育计划的项目。
根据该机构的新闻稿,它将在2023年12月1日开始接收这一计划的申请,试点将持续到2024年12月2日,“或者直到USPTO接收了1000份可授权的申请,以先达到者为准”。
美国商务部部长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芯片法案》是促进美国新一轮创新和保持美国全球经济竞争力的好机会。”
相关申请将包括那些“增加半导体设备产量、降低半导体制造成本和加强半导体供应链”的发明。此外,申请“必须包含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该权利要求需涵盖制造半导体设备的工艺或装置,并且与联合专利分类(CPC)体系中的H10(半导体设备;CPC体系中未另行规定的固态电子设备)或H01L(H10类未涵盖的半导体设备)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概念相对应”。
该新闻稿还补充了一点,符合条件的申请“将被提前审查(给予特殊地位),直到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不需要满足加速审查计划或优先审查计划的现行要求即可获得资格。”
维达尔表示:“对与半导体设备制造相关的专利申请进行快速审查,可以加快将关键创新技术推向市场的速度,并加强美国的供应链。”
“从手机到汽车再到其他日常设备的创新,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这个项目更快地将更多尖端技术送到消费者手中,同时减少美国对国外半导体芯片供应的依赖。”
《芯片法案》,特别是旨在促进美国国内制造和研发项目的条款,之所以得到推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美国的立法者对可能失去在全球经济中的主导地位的担忧。事实上,一些外国官方媒体曾公开谴责美国通过该法案的行为,称美国将其他国家孤立于全球科技发展之外的做法是一种倒退,是美国对其自身参与公平竞争的能力“越来越缺乏自信”的证明。(编译自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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