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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3.11)期

欧洲专利局发布关于海上风能的新专利洞察报告


2023年11月9日,欧洲专利局(EPO)和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联合发布了一份关于海上风能的专利洞察报告。
这份新报告总结了该领域的专利分析结果,发现在2002年至2022年期间公布了约1.7万个海上风能同族专利,年均增长率为18%。虽然在2014年至2017年期间增长停滞不前,但近年来申请量急剧增长。
该领域的主要发现
申请量统计数据
来自中国的申请占所有同族专利的52%,因此中国成为该领域最大的专利申请国,其次是韩国(6%)、德国(5%)、日本(5%)、美国(4%)和丹麦(4%)。
国际同族专利(不包括单一的本国申请)占所有海上风能同族专利的27%。从这个数据来看,欧洲79%的同族专利是国际同族专利。这一数字在美国和中国分别下降至64%和4%。
67%的海上风能国际同族专利至少包括一项已授权专利。
在所有已授予的欧洲专利中,68%的专利在至少一个成员国仍然有效(比平均水平高出10%)。
主要参与者
维斯塔斯、西门子、通用电气、三菱重工和日立是申请国际同族专利最多的公司。仅从过去5年的申请来看,RWE Renewables公司和Itrec公司已进入前5名。
法国拥有最多的国际合作同族专利。美国的合作情况较为多样化,与24个国家在81个同族专利中合作。德国与15个国家进行了合作,共有79个同族专利。
从2017年开始,中国申请被引用的次数增多,主要是被其他中国申请人引用,也被德国、丹麦和美国的申请引用,这表明中国的专利质量在不断提高。
在2012年以前,自然人申请的专利占所有专利申请的50%,与来自公司的申请量相当。不过,目前这一数字已大幅下降至6%。
从2013年开始,可以看到的是,专利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并:合并和收购导致申请人减少,自然人作为申请人的情况减少更多。然而,他们提交的专利申请量相似,专利授权率也相同,这是衡量专利质量的一个指标。
主要技术
在国际同族专利方面,浮式地基居首位(49%),其次是运输、安装和架设(26%)。
将海上风电与电解槽相结合的技术是新兴趋势,相关国际同族专利在2020年至2021年间翻了一番,有迹象表明这一趋势在2022年仍在继续。(编译自www.epo.org)


欧洲专利局时限计算方法发生改变 “10天邮路规则”已被废除


自2023年11月1日起,“10天邮路规则(10-day rule)”已被废除,不再适用于欧洲专利局(EPO)在该日期或之后发布的通信所涉及的最后期限。
背景和现状
EPO规定的一些期限(例如对审查报告作出答复的期限)是从通信的“通知日”开始计算的。在规则修改之前,通知日被视为文件传输日之后的第10天。无论文件是以挂号信还是电子通信方式传送,都是如此。例如,2023年6月1日发布的审查报告设定了4个月的时限,其截止日期为2023年10月11日。如果文件在注明日期的10天后才送达,则最后期限可能会进一步延长。
有什么变化?
修订后的规则引入了新的“通知拟制(notification fiction)”,即通知日被视为文件日期。换句话说,截止日期将从文件上印制的日期开始计算。与以前一样,无论文件是通过挂号信还是电子通信传送,修订后的规则都适用。
举例来说,根据新规则,2023年12月1日发出的设定了4个月期限的信函,其最后期限为2024年4月1日。
当然,这一规则变化并不影响那些以通知日以外的日期设定的最后期限。例如,这包括提交EPO异议的最后期限(由授权日期而非通知日期设定)。
为什么要改变?
EPO认为,修改规则是为了支持EPO专利授权程序正在进行的数字化转型,并加强与《专利合作条约》(PCT)的一致性。
换句话说,调整规则是由于许多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已经在接收电子通信,简化时限计算规则是为了鼓励其他人也采用这种方法接收文件(这样就不会在接收通信时产生延误)。
新规则的一个缺点是,受影响的时限将缩短10天,这对于特别短的期限(如2个月)可能很重要。
还有保障措施吗?
以前的“10天邮路规则”为迟交文件(尤其是邮寄文件)提供了保障。虽然这一规定已被废除,但新的“7天保障措施”已被引入,以应对文件延迟递送的情况。如果EPO不能证明文件已在7天内送达目的地,则该文件规定的任何最后期限将按超过这7天的天数延长。举例来说,如果一份文件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之后12天才收到,那么截止日期将延长5天。
值得注意的是,与“10天邮路规则”不同(在计算时限时将文件上印制的日期加上10天),“7天保障措施”是先计算时限,然后再加上超出的。
最重要的是,申请人(或其代理人)要声称文件送达时间过晚,并应延长最后期限。否则,EPO将假定它是在文件上打印的日期收到通知的。
这一新的“7天保障措施”使《欧洲专利公约》与PCT保持一致,后者也有关于文件延迟送达的类似规定。(编译自patentlawyermagazine.com)


欧洲专利局与哥斯达黎加就哥斯达黎加成为验证国进行谈判


欧洲专利局(EPO)和哥斯达黎加目前正在进行谈判,以便使哥斯达黎加成为EPO的第6个验证国。
用EPO局长坎普诺斯的话说:“验证制度完全符合哥斯达黎加吸引投资和提高国际知名度的战略,使世界各地的公司能够选择哥斯达黎加,并通过EPO的专利授权程序获得哥斯达黎加国家专利。我们致力于协助哥斯达黎加实现这些目标,同时确保该国与所有其他验证国一样,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保留对验证专利的全部权力。”
根据延伸国和验证国的国家法律,延伸到这些国家或在这些国家验证的欧洲专利具有相关国家授予的国家专利的效力,并受制于相同的条件。
迄今为止,EPO已与五个国家缔结了验证协议:柬埔寨、格鲁吉亚(尚未生效)、摩尔多瓦、摩洛哥和突尼斯。(编译自intellectual-property-helpdesk.ec.europa.eu)


欧洲工艺和工业品保护新规定生效 将协调保护有价值的欧洲工艺和工业品


《工艺和工业品地理标志条例》(CIGI)近日生效。这是一个标志着保护欧洲工艺和工业品名称的重要里程碑,这些产品依赖于其所在地区独创和正宗的传统技能。
该条例将协调保护有价值的欧洲工艺和工业品,如利摩日(Limoges)瓷器、索林根(Solingen)刀具、卡拉拉(Carrara)大理石或马德拉(Madeira)刺绣。
从欧盟层面上保护工艺和工业品
欧盟范围内统一保护:符合CIGI保护必要条件的工艺和工业品名称将通过覆盖整个欧盟范围的单一注册获得欧盟层面的保护。例如,“勃艮第(Burgundy)石”的生产以前必须在每个欧盟成员国注册其地理标志(如果可能的话),以打击侵权行为。随着CIGI条例的出台,工艺和工业品生产者现在只需注册一次地理标志,就可以在所有27个欧盟成员国中获得保护。
审查和注册:这将分两个阶段进行:生产者将首先向指定的成员国机构提交地理标志申请,然后该成员国机构将申请成功的地理标志提交给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以供进一步评估和批准。如果没有合适的国家评估程序或缺乏感兴趣的生产者,获得欧盟委员会豁免的成员国也可以直接向EUIPO提交申请。在某些情况下,欧盟委员会将保留对地理标志申请个案作出决定的可能性。
显著的地理标志:工艺和工业品生产者将有机会通过在产品上展示独特标志来表现其受保护的地理标志名称。这种标志促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具有与其地理来源相关的特定特征的工艺品和工业品,帮助他们在购买这些产品时做出明智的选择。
执法和质量监管:生产者将能够自称其产品符合该地理标志规范。公共机关必须在市场上对带有注册地理标志名称的产品进行监管和检查,以避免线上和线下包括互联网域名上的滥用,还设定了一套对侵权行为处以罚款的威慑系统。
国际机遇:该条例将为欧盟生产者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日内瓦文本和双边贸易协定缔约方的第三国市场提供地理标志保护,从而促进欧洲工艺品和工业品的国际化。这意味着欧盟工艺和工业品生产者将有能力为其产品名称寻求国际保护,从而提高其全球竞争力。第三国生产者也将能够根据这一新的欧盟法案,为其符合欧盟要求的知名工艺和工业产品寻求保护。
区域优势:新法规将通过激励生产者特别是中小企业投资新的产品并创造利基市场,支持欧洲农村和其他地区的发展。它还将有助于保留可能消失的独特技能,尤其是欧洲的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各地区也将受益于地理标志的声誉,这将为工艺和工业品深度融入的欧盟地区带来多元化经济,有助于保护技能、就业和传统知识,同时促进旅游业和经济复苏。
下一步
各成员国、EUIPO、欧盟委员会和利益相关方将有两年时间为全面适用新制度做准备,预计该条例将于2025年12月实施。现有的本国工艺和工业品地理标志将在条例实施之日后一年内终止。
背景
该条例是欧盟委员会于2020年11月提出《知识产权行动计划》的其中一项关键提案。该提案基于生产者、本国机构、欧洲议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的呼吁,要求欧盟委员会建立一个保护工艺和工业品的监管框架。
2023年5月,欧洲议会、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达成了一项临时政治协议,该协议于2023年10月获得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的正式批准。
长期以来,欧洲地理标志保护一直适用于香槟或帕尔马火腿等农产品。尽管有16个成员国建立了工艺和工业品保护制度,但在欧盟层面仍缺乏一套保护机制。
欧盟缺乏统一的工艺和工业品地理标志保护框架,导致不同欧盟成员国的法律保护存在差异。认识到存在的差异,CIGI条例旨在纠正这种情况,并协调保护这些有价值的欧洲产品。(编译自ec.europa.eu)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电子申请系统的近期更新


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一直在努力强化印度尼西亚的知识产权电子申请系统,并不断对在线系统进行改进。最近几个月,DGIP实施了几项与以前系统不同的值得注意的变更。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等方面的变化对打算提交知识产权申请的申请人具有重要意义。
外观设计
文件格式和视图限制
根据现行规定,所有外观设计图纸必须以JPG格式提交,每页只允许一个视图。
无法提交退款请求
一旦支付了申请费用,就不能申请退款。
图形限制
每个设计视图只能有一个图形,参考视图和透视图除外。
专利
标题一致性
如果发明已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在印度尼西亚境外注册,则印度尼西亚注册申请中的名称必须与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注册的名称一致。
文献数据匹配
在国家阶段的申请中,所有文献数据必须与WIPO网站上列出的PCT国际阶段的信息一致。这种一致性对于申请流程无缝化至关重要。

超出权利要求项的费用
一项新要求规定,超出权利要求项的费用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支付。
商标
商品和服务选择
DGIP要求申请人从预先确定的清单中选择所需的商品和服务。DGIP所提供的清单不可编辑。DGIP会定期更新这份清单,但没有固定的更新时间表。此外,这些更新有时会导致清单中的项目被删除,而请求增加商品或服务往往具有挑战性,尤其是在清单中已经存在类似替代项的情况下。因此,申请人必须在清单更新之前迅速决定其所选择的商品和服务。
不可修改的选择
一旦支付了政府费用,即使尚未提交申请,也不能修改所选择的商品或服务。
续展宽限期限制
如果商标注册已过有效期,但仍在续展宽限期内,不能提交任何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或转让备案。因此,印度尼西亚商标所有人需要保持其注册的最新状态,以便自由提交这些备案。(编译自www.managingip.com)


韩国国会通过新的《商标法》修正案


2023年10月6日,韩国国会通过了新的《商标法》修正案,其中包括引入备受关注的同意书(letter of consent)制度以及其他重要的内容。这些修正案将于近期公布,预计将于颁布6个月后,即2024年4月生效。本文将重点介绍一些值得注意的修正内容。
1、引入同意书制度
根据现行的《商标法》,同意书不能被作为应对引用在先商标(senior mark)的审查意见书的手段使用。因此,同意在先商标和后申请商标共存的当事方一直在使用转让/转回(assignment/assignment back)策略,在申请获得注册前将申请和在先商标暂时置于其中一方的所有权之下。一旦新的修正案生效,只要当事方不打算为同一商品注册相同的商标,就可以使用同意书来解决这种被驳回的情况。新修正案进一步明确,在修正后的《商标法》生效时,仍在等待处理的申请也可以提交同意书,这使申请人立即开始使用新制度成为可能。
根据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的统计,在其于2022年发布的所有商标相关的审查意见中,约有40%涉及因与在先商标冲突的驳回。目前,由于即使申请人和被引用商标的所有人是相关联的实体,同意书也不被接受,因此采用同意书制度将反映实际的贸易做法,并大大简化双方愿意共存的注册程序。
新修正案还引入了一项保护措施,即如果基于同意书注册的商标被用于不正当竞争目的,并造成了消费者产生混淆和/或被欺骗,则允许撤销该商标。如果商标注册是基于上述理由被撤销的,那么注册人将被禁止为与被撤销商标的商品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注册与被撤销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该规定适用于注册申请是在撤销决定成为最终决定之日起3年内提交的情况。
2、自动承认转换商标申请的优先权
根据韩国《商标法》,商标申请可以在多种情况下进行转换。也就是说,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可以转换为一般商标申请,反之亦然。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申请可以相互转换,商品添加申请(goods-addition application)可以转换为一般商标申请。但是,根据现行规定,即使原申请主张了优先权,申请人也需要再为转换后的申请具体主张优先权,并且还必须单独提交优先权文件。
经修正的《商标法》将作出规定,只要在原始申请中适当地主张了优先权,转换后的申请将自动承认相同的优先权要求。此外,如果原申请中已经提交了优先权文件,那么转换后的申请中也将被视为提交了这些文件。
该修正案将消除因疏忽遗漏优先权要求和/或转换申请的文件而导致的不必要的驳回。
3、商标权消亡
现行的《商标法》规定,如果商标继承人未能在商标注册人死亡后3年内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登记,则商标权将在3年期限结束后的次日失效。但是,现行法律没有对无继承人的情况作出规定。
因此,修订后的《商标法》引入一项条款,规定了如果已故注册人在死亡时没有已知的继承人,商标权将立即失效。
4、允许国际注册分案申请
根据现行《商标法》,商标申请或注册的所有人可以部分转让其申请或注册中的部分商品。此外,任何指定商品都可以从申请或注册中分离出来。但是,对于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马德里议定书》”)获得的延伸申请和注册,只有在附有部分转让的情况下,才允许对商品进行分案申请。这种做法的最显著影响是,在只有部分商品被初步驳回时提交分案申请的选择适用于国家申请,但却不适用于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申请。
经修正的法律取消了这些限制,因此使用《马德里议定书》体系的申请人也可以对任何指定商品进行分案申请或注册。
5、放宽以国际注册代替国家注册的要求
现行法律规定,在提交指定韩国的国际商标注册申请时,如果韩国国家注册的注册人满足要求,则在指定商品重叠的范围内,延伸申请将被视为在韩国国家注册的申请日提交,要求包括:(1)对比商标相同;(2)国际商标注册的注册人与韩国国家注册的注册人相同;(3)国家注册中列出的所有商品也在国际商标注册中列出;(4)国际商标注册的领土延伸在国家注册日期之后生效。
为了反映《马德里议定书》实施细则中相应条款的最新修订,经修正的《商标法》删除了上述第(3)项要求。(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新加坡公布监管集体管理组织的新分类许可计划


近日,新加坡律政部(MinLaw)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在官方公报上公布了关于新的集体管理组织(CMO)分类许可计划的次级立法——《2023年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条例》(“《条例》”),这项计划将于2024年5月1日正式生效。该次级立法是根据2021年版权法制定的。
集体管理组织通过系统化和具有成本效益的许可解决方案促进有效的权利许可,在创意部门和经济中发挥着关键的作用。在新加坡,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着成千上万的权利所有人,包括词曲作者、作曲家、作词家、唱片公司、作者、出版商和电影制作人。
该许可计划旨在通过提高集体管理组织之间的透明度、问责制、效率和良好治理的标准,实现一个运作良好的集体管理生态系统。该计划采用了一种仅针对关键领域的“低干预”监管模式,同时让集体管理组织能够灵活地在这些范围内开展业务。该计划不会干涉集体管理组织对使用其管理的材料所收取的费用;集体管理组织仍可自由决定此类费用。
根据此计划,每个集体管理组织都自动受到强制性分类许可的约束,并须遵守所有适用的许可条件。由于该计划是自动运行的,因此成为集体管理组织无需注册或支付任何费用。
作为该计划的监管机构,IPOS有权对违反许可条件的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官员采取监管行动,包括发出监管指示、施加处罚或命令集体管理组织停止其集体管理业务。在监管行动过程的每个阶段(包括向律政部部长提出最终申诉的阶段),集体管理组织及其官员都有权发表意见。
《条例》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必须遵守的许可条件,以及与集体管理组织有关的程序事项。《条例》采纳了律政部和IPOS在2022年11月7日至2023年1月4日期间进行的公众意见征询活动中收到的反馈意见。
关于主要许可条件的摘要可在IPOS官网上查阅。
分类许可计划的实施
从2023年10月31日起,集体管理组织有6个月的通知期来调整其业务,以便在分类许可计划于2024年5月1日正式生效时与之保持一致。
该计划一旦生效,新加坡的版权制度将得以加强,并使新加坡集体管理生态系统中的所有主要利益相关者受益:
(1)对于包括个人创作者在内的集体管理组织的成员,该计划将赋予成员一系列重要的权利,包括改变或终止其对集体管理组织委托的权利,以及参与其集体管理组织运作的权利。它还将确保成员定期从其集体管理组织获得收入分配,并确保这些分配得到适当的说明。
(2)对于包括个人消费者、企业和机构在内的集体管理组织的用户,该计划将使他们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作出明智的决定,并在从集体管理组织获得许可时有更大的确定性和更高的效率。如果出现争议,该计划将要求集体管理组织在处理争议时本着诚信和合理的态度行事。
(3)对于集体管理组织而言,该计划提供了一套明确的规则,不会增加不必要的合规工作和成本。未来,IPOS还将与业界合作,制定建议、图例和模板等最佳实践说明,进一步鼓励和帮助集体管理组织达到行业和国际标准。
关于2022年11月7日发布的《集体管理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主要修订摘要,可参阅:https://go.gov.sg/cmoregulations。(编译自www.ipos.gov.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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