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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行政诉讼案件中的“撤诉重裁”程序

2021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其中第二条明确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以该意见为指引,构建了撤回重评程序,又称撤诉重裁,旨在案件出现情势变更(例如:在先权利障碍已经被撤销公告/被宣告无效/被驳回/注销/撤回注册申请/转让至诉争商标申请人等)可能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的情况下,尽可能将争议化解于诉前或庭前,避免程序空转,节约司法资源的同时降低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适用撤诉重裁程序的案件,通常发生在案件审理前,存在上述情势变更的情形,经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在双方一致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情况下,原告书面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理予以准许,做出行政裁定书,并在裁定书中写明“各方认可原告撤回起诉,由被告重新作出裁定”,同时法院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该通知书之后大约1个月依据新的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另外,撤诉重裁程序在诉前调解阶段和诉讼审理阶段均可适用。在诉前调解阶段,案件出现情势变更等可能导致被诉裁决被撤销的新证据,当事人可将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意愿反馈至繁简分流法官团队。诉中撤回重评程序与诉前流程基本相同,上述情形如在诉中出现,当事人可将同意适用撤回重评程序的意愿反馈至承办法官团队。

撤诉重裁程序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为构建商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程序实施的具体的工作举措,大幅推进了简易程序的适用情形,实现了商标案件审理提质增效,不仅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也可以为当事人降低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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