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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3.5)期

沙特知识产权局指定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PCT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沙特知识产权局关于PCT合作的意向书,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式确认,自2023年5月1日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成为沙特阿拉伯王国国民或居民或以英文或阿拉伯语(附英文翻译)提交的PCT国际专利申请的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SA/IPEA)。
有关事项将在PCT公报及相关PCT法律文件中进行公告。

欧盟委员会委制定标准必要专利规则


4月27日,欧盟委员会提出了一揽子立法计划,包括促进获得符合技术标准所需专利的措施。
一揽子计划的主要部分集中在标准必要专利(SEP)上。SEP涵盖对实施标准化机构采用的技术标准至关重要的技术。
技术标准是技术兼容性的关键,例如,确保产品可以连接到Wi-Fi或5G网络。欧盟行政部门希望确保那些对此类SEP具有垄断地位的公司不强加不合理的条款,例如过度收取专利许可费。
内部市场专员蒂埃里.布勒东(Thierry Breton)在一份声明中称:“我们正在对我们的SEP框架进行现代化改造,使其更加透明,有利于中小企业,并为未来的经济做好准备。”
在委员会看来,目前的SEP许可计划为欧盟的技术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这种不平衡对在物联网这一新兴领域经营的中小企业影响最大。
范围
虽然该条例一旦生效将适用于所有技术标准,但如果欧盟行政部门认为特定的标准或用例不会影响内部市场,委员会可能会决定将其从总的许可费设定和FRAND调解过程中剥离出来。
相反,如果一个标准在新规则生效之前就已经发布,但在许可方面严重失真,委员会可能会将其纳入条例的范围。
注册
该提案旨简化和统一国家专利证书的注册程序,由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和国家审查员来评估单一申请。
SEP注册簿将详细说明相关标准、使用的产品、所有者的使用费政策、专利所有人的信息以及列为必要的理由。
必要性检查
EUIPO的新能力中心还将对必要性检查(essentiality check)进行管理,由经批准的评估人员进行检查。与欧盟新闻网站《EURACTIV》看到的早期版本相比,该法律草案现在允许专利所有人要求进行同行审查。
然后,EUIPO的新能力中心将对这些必要性检查进行抽查,但微型和小型企业持有的专利除外。即使为这些检查建立一个有代表性的样本也可能是一项重大的任务。例如,仅就5G而言,估计就有超过5万个同族专利是必不可少的。
反对者还强调,虽然EUIPO过去曾处理过商标和注册外观设计,但它在专利方面没有经验。
FRAND的确定
确定FRAND条件如何适用于SEP可以由希望使用该专利的专利所有人或组织自愿提出,也可以通过法庭诉讼。
该提案指出,除非另有规定,确定的FRAND将涉及全球许可。
总许可费
委员会希望公布总许可费,其中包括涵盖一个标准的所有SEP的潜在总许可费。
如果没有达成协议,至少占标准20%的SEP专利所有人可以要求EUIPO能力中心指定一名调解人,以讨论总许可费。这一比例比上一个版本中的10%有所提高。
强制许可
一揽子计划的另一部分是引入强制许可条款,允许在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授权使用一项专利。
虽然许可协议通常是自愿的,但欧盟国家有国家强制紧急许可计划。
欧盟委员会的想法是在国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个适用于整个欧盟的强制许可。该工具是对欧盟其他供应链危机工具的补充,如《芯片法案》和《单一市场应急工具》。
补充保护证书
一揽子计划的第三部分与补充保护证书有关,它允许将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的专利期限再延长5年。
目前,这些计划只存在于国家层面。因此,委员会希望在欧盟层面简化这些计划,通过EUIPO管理的集中审查程序获得统一的补充保护证书。(编译自www.euractiv.com)


国际商标协会发布关于太空知识产权的白皮书


2022年5月10日,国际商标协会(INTA)发布了题为《太空中的知识产权(IP in Space)》的白皮书。随着未来几年外太空的经济活动将激增的预测,这份白皮书强调了在这一新领域促进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迫切需求。
在过去的几年里,私营部门向低地球轨道(LEO)发射了许多火箭、卫星,甚至提供了旅游服务。预计到2050年,低地球轨道、外太空[定义为海拔100公里(62英里)]以及月球和火星将有密集的商业活动。根据非营利组织太空基金会(Space Foundation)的《2022年太空报告(The Space Report 2022)》,太空经济正在以多年来最快的速度增长,2021年全球年度支出达到创纪录的4690亿美元。这一趋势预计将在未来几年持续下去。
由INTA的太空知识产权项目组联合主席、来自美国世界贸易中心协会的克拉克.拉克特(Clark Lackert)和印度ALG律师事务所的谢贾.埃赫特舍姆(Sheja Ehtesham)介绍称,“我们的报告力求将复杂且有些晦涩的全球条约和国家法律提炼成可行、合理的原则和行动计划。我们认为,这是解决这一困难但也非常有趣的挑战的重要第一步。”
知识产权法是安全、竞争和创新经济的基础。然而,正如《太空知识产权》白皮书中所指出的那样,目前关于外太空活动的国家和国际法律和条约没有充分考虑到如何保护这些重要的无形资产。
2022年INTA前主席泽格尔.温克(Zeeger Vink)曾表示:“尽管太空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法律真空地带,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但随着关于太空新举措的商业计划频繁地被发布,技术再次冲在了法律的前面。我们希望这份报告能成为关于如何在太空保护知识产权的一场不可避免的辩论的基石,不仅是在不久的将来,而且在本世纪余下的时间和下一个世纪。”
在对当前的外太空条约、与外太空有关的国家法律、仲裁制度、联合国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白皮书、法学教授和航空航天业高管访谈以及其他资源进行了审查后,该项目组提出了10种主要方法供相关各方进一步考虑,以创建太空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设施,详情如白皮书所述。
在这10种方法中,7种用于创建权利,3种用于执行这些权利。短期(至2030年)提议涉及扩大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范围,以将一个名为“外太空”的新管辖权纳入其中。自然法、合同、数据库的创建、法院的设立和仲裁也被提及。在中期(到2040年)提议中,报告建议制定太空条约并设立一个新的仲裁庭,长期(到2050年)提议提出扩大先前提议的条约以及知识产权登记和执行相关事宜。
INTA首席执行官艾迪埃纳.桑斯.德.阿塞多(Etienne Sanz de Acedo)表示:“这份报告给国际组织、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甚至知识产权和太空探索的所有利益相关者敲响了警钟,推动能够促进外太空的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公平、透明和可操作的机制的确定与开发。”
随着全球太空产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到2040年相关支出可能会飙升至1万亿美元以上,INTA的白皮书是关于太空知识产权法律基础设施的一项建议。
关于国际商标协会
国际商标协会(INTA)是一个由品牌所有者和专业人士组成的全球性协会,致力于支持商标和辅助知识产权,以促进消费者信任、经济增长和创新发展,并致力于通过品牌建设更美好的社会。其成员包括近6000个组织,代表了来自181个国家的33500多位个人(商标所有者、专业人士和学者),他们受益于协会的全球商标资源、政策发展、教育和培训以及国际网络。INTA成立于1878年,总部位于美国纽约,在北京、布鲁塞尔、圣地亚哥、新加坡和华盛顿特区设有办事处,在安曼和新德里设有代表处。(编译自www.inta.org)


欧洲专利局新案例研究强调了创新在抗癌诊疗中的作用


欧洲专利局(EPO)近日发布的3项新的案例研究强调了专利在那些开发用于检测、诊断和治疗癌症技术的不断发展的企业中的作用。据世界卫生组织(WHO)估计,在100多个国家中,癌症是70岁以下人口死亡的第一或第二大原因,并且迫切需要更多的医疗创新。
这些案例研究举例说明了中小企业、研究人员和企业家在知识产权管理和战略方面的最佳实践,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利用专利制度和其他知识产权来推动技术的商业化。这些研究是对EPO的一系列创新案例研究的补充,主要介绍了法国、奥地利和爱尔兰在癌症诊断和/或癌症治疗方面开发了创新技术的衍生企业和初创企业。
第一个案例研究以法国光学研究所研究生院的衍生机构Damae Medical为特色。Damae利用一项专利成像技术创造了一种用于实时诊断黑色素瘤的新型医疗设备。皮肤癌是全球最常见的癌症之一。Damae的光学活检解决方案为恶性肿瘤早期检测提供了一种创新的非侵入式方法。由专利、商标、专有技术和外观设计权组成的强大知识产权组合帮助该公司确保了技术排他性,并使其拥有了相对于竞争对手的持久优势。
第二个案例研究解释了都柏林圣三一学院和都柏林大学学院的两位教授是如何通过合作产生了一种用于发现早期乳腺癌的新的多参数预后测试的。这项测试有助于临床医生自信地确定最佳治疗方案,为成千上万被诊断为乳腺癌的妇女减少不必要的化疗需求和相关的不良反应。OncoMark公司获得了这项专利技术的许可,随后开发并验证了该测试,这导致其被一家美国大公司收购。
第三个案例研究讲述了两位科学家出身的企业家如何创建了用于免疫疫苗的技术平台S-TIR,这种疫苗可以用于过敏和癌症的治疗。在强大的专利组合的基础上,他们创立了OncoQR和其他几家初创企业,用于产品开发和技术商业化。知识产权对于在早期吸引资金和产生许可收入至关重要。考虑到生物技术上市时间较长的典型特征,这一点至关重要。EPO网站的“Talk Innovation”频道还提供了关于该案例研究的播客。知识产权专家、该案例研究的共同作者阿德拉.德沃拉科娃(Adéla Dvořáková)描述了其创新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整个历程,如果没有专利保护,这是不可能实现的。
这些案例研究是EPO新的系列培训活动“从实验室到市场——推动抗癌创新的成功技术转让之旅”的基础,该系列活动是由EPO专利学院和欧洲知识产权服务台联合组织的。该系列活动的启动仪式于2023年5月16日,欧洲中部时间14:00—15:30在网上举行,内容涵盖Damae和OncoQR公司的案例,并对统一专利制度进行简要的介绍。(编译自www.epo.org)


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2025年官费计划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已经启动了费用设定程序,预计将在2025年1月实施调整后的费用。虽然许多费用变化不大(约5%),但USPTO提议大幅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费用和专利审判与上诉委员会(PTAB)的审判费,并提出了可能影响申请人行为和影响专利申请审查方式的新费用。有关拟议费用的混合公开听证会定于2023年5月18日美国东部时间下午1至3点举行。

USPTO的费用设定程序
根据《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AIA),USPTO的费用制定过程是一个多步骤的过程,需要专利公共咨询委员会(PPAC)发表意见,举行公开听证会,发布公开通知以及设定评论期。这就是为何USPTO预计不会在2025年1月之前实施拟议费用的原因。
拟议的费用调整
有关费用调整提案的详细信息可在USPTO的费用设置网页上查阅到。用户在那里可以找到局长写给PPAC的信函、USPTO费用提案执行摘要的幻灯片,以及所有拟议费用调整的文件。
费用大幅上涨的事项
-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费、检索费、审查费和领证费的总额将增加约48%。
-超过20项权利要求的,此后每项将增加一倍至200美元,超过3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此后每项将增加25%至600美元。
-继续审查请求(RCE)费将增加,第三次及之后的RCE费用更高(第一次RCE为1500美元,第二次RCE为2500美元,第三次RCE为3600美元)。
-请求重新考虑USPTO的专利期限调整计算的费用将增加43%,从210美元增至300美元。
-专利期延长(PTE)申请的费用(例如,基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受监管产品的审查)将增加468%,从1180美元增加到6700美元。
USPTO的数据表明,处理PTE申请的历史成本为2581美元。
旨在收回成本的新费用
-转让记录(电子):40美元。
-转让记录(纸质):60美元。
-最终驳回后的重审程序(AFCP)申请:500美元。
-非故意拖延超过2年的有关申请:3000美元。
可能改变申请人行为的新费用
-持续申请附加费(不早于优先权日后3年提交):1500美元。
-继续申请附加费(不早于优先权日后7年提交):3000美元。
执行摘要指出,这些附加费将“部分抵消后来提交的继续申请所导致的维护费收入的损失”,但也是为了“鼓励申请人更有效的申请行为”。
-信息披露声明(IDS)费用基于引用的参考文献的累计数量:
多余50条:200美元;
多余100条:300美元;
多余200条:300美元。
-期末放弃(Terminal Disclaimer)的费用根据提交该声明的时间递增: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之前:200美元;
在最后一次审查意见之前:500美元;
在最后一次审查意见或核准之后:800美元;
在提交上诉通知时或之后:1100美元;
在专利授权后:1400美元。
执行摘要指出,在某些重要程序之后,处理期末放弃的费用会大大增加。
PTAB审判费
-PTAB审判的申请费将增加约25%。
-请求局长审查PTAB决定的费用为440美元,这是一笔新增费用。
-考虑到最近宣布的正在审议的PTAB改革,USPTO提议对超过规定的页数限制收取新的固定费用:
多方复审(IPR)申请(+7000字):11875美元;
IPR申请(+14,000字):23750美元;
IPR启动后(+7000字):14065美元;
IPR启动后(+14,000字):28125美元;
授权后复审(PGR)申请(+9350字):12500美元;
PGR申请(+18,700字):25000美元;
PGR申请后(+9350字):17190美元;
PGR启动后(+18700字):34375美元。
为《释放美国创新法案》所规定的折扣付费
根据“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这一原则,局长在给PPAC的信中解释称,《释放美国创新法案》规定的较高的小型和微型实体费用折扣,加上最近“高于预期的通货膨胀”,意味着USPTO将从2025财政年度开始出现“运营亏空”。因此,USPTO需要调整其收费,以支付其运营成本并支持其他目标,例如“推动美国的包容性创新和全球竞争力”“促进可靠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交付”“促进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使其免受新的和持续的威胁”“使创新产生积极影响”,以及改善员工和客户体验。
USPTO邀请用户就拟议的费用调整提出书面意见,并为希望在2023年5月18日会议上口头作证的人士制定了申请程序。(编译自www.mondaq.com)


法国数据保护主管机构公布人工智能行动计划


2023年5月16日,法国数据保护监管机构国家信息与自由委员会(CNIL)公布了一项旨在解决与人工智能——特别是像聊天机器人ChatGPT一样的生成性应用程序——相关的隐私问题的行动计划。
在目前世界上最著名的聊天机器人ChatGPT发布后的前两个月里,其用户群已经扩大到1亿人。然而,在其受欢迎程度越来越高的同时,人们对它如何收集和处理个人数据的担忧也在增加。
CNIL的公告中写道:“面对最近关于人工智能——特别是所谓的生成性人工智能,如ChatGPT——的新闻,CNIL发布了一项行动计划,以用于部署尊重个人隐私的人工智能系统。”
3月底,意大利的数据保护监管机构Garante因ChatGPT的服务提供商OpenAI违反数据保护规定,对其进行了制裁。在采取了一些纠正措施后,OpenAI的这项服务于4月在意大利被恢复。
不过,Garante的决定为欧盟各个国家采用碎片化的方法打开了大门。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uropean Data Protection Board)将所有欧盟数据监管机构汇聚在一起成立了一个工作组,以确保采取一致的执法措施。
CNIL的作用
在欧洲层面,法国的数据保护主管机构已经被认定为欧盟最具影响力的机构之一,这意味着CNIL的计划可能会对欧洲监管机构处理ChatGPT和类似技术的方式造成影响。
法国国内的知情人士在有条件匿名的情况下告知新闻媒体《欧洲动态(EURACTIV)》,CNIL正在将自己定位为主导《人工智能法案》成员国执法工作的机构。《人工智能法案》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欧盟立法,旨在根据人工智能造成伤害的能力对其进行监管。
这一目标也体现在其行动计划中,该计划指出:“这项工作也将使我们有可能为欧洲人工智能法规草案的生效做准备。”
四步法
该行动计划包括四个步骤:了解技术,指导技术发展,创建人工智能生态系统和控制人工智能系统。
第一个步骤主要是回答与数据保护相关的问题,例如关于训练数据集的透明度、保护公开可用的数据免受抓取、防止偏见以及用户提出的意见等。
由于这些方面在欧盟和法国是优先事项,CNIL投入了其内部资源来回答这些问题,并且已经公布了一份档案来分享其对回答数据保护问题的愿景。
第二个步骤“指导人工智能的发展”是希望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和分享最佳实践和规则来引导生成性人工智能公司在尊重个人数据的情况下进行技术开发。
第三个步骤所提到的“生态系统”分为三个层级。该系统旨在将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沙盒”扩展到基于人工智能的创新项目。
CNIL还发起了一项竞赛,以帮助公司遵守欧洲的数据保护规则。此外,在法国政府尝试使用2024年巴黎奥运会和残奥会相关法律规定的这些工具的背景下,法国主管机构启动了一个针对“增强型视频监控”服务提供商的项目。
CNIL行动计划的最后一个步骤涉及其核心竞争力——数字系统的审查和控制。该机构将重点关注使用增强型视频监控、使用人工智能打击欺诈以及针对生成性人工智能的投诉的调查的合规性。
关于最后一点,CNIL指出,它已经收到了几起针对OpenAI的投诉,它将会与欧洲工作组进行协调工作。(编译自www.euractiv.com)


英国知识产权局“ONE IPO”转型计划将在一年内实现


2023年是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变革开始发生、转型成为现实的一年。距离新的“One IPO”专利服务启动还有一年的时间。本文将对未来12个月预计完成的工作进行简要的介绍,这包括新服务推出的时间表,用户可以期待的功能以及即将发生的变化。
部长寄语
科学、创新和技术部分管人工智能和知识产权的部长卡姆罗斯(Viscount Camrose)表示:
“知识产权对英国经济的成功是至关重要的,也是创新和创造力的强大推动力。随着英国经济转型以满足未来的需求,我们的知识产权服务也必须随之变化,以消除创新的障碍并支持英国创新者去拥抱未来的机遇。”
“通过为未来提供快速、灵活、高质量的服务,‘One IPO转型计划’将有助于我们的机构实现成为优秀知识产权局的雄心壮志。我很高兴能够见证我们机构用一年的时间推出新的全数字化专利服务。”
UKIPO局长寄语
UKIPO局长兼总审计长亚当.威廉姆斯(Adam Williams)表示:
“2023年是我们转型将成为现实的一年,因为我们将交付第一个专利模块。现在是时候看看即将发生的变化了,用户可以了解它们将如何影响用户的组织,并与我们合作,以顺利地过渡到新服务。
“这是一个激动人心的时刻,我们迫不及待地希望在我们兑现提供优质数字服务的承诺时,我们的客户将开始从新的‘One IPO’服务中受益。”
转型时间线
 
2023年将发生的变化
专利试点计划
在2023年9月至2024年春季之间,UKIPO将运行专利试点计划。该试点将使一小部分客户有机会尽早获得新的“One IPO”专利服务。参与试点计划的客户将获得专门的支持,以将其全部或部分产品组合过渡到新服务。这还将使该机构有机会在向所有专利客户推出该服务之前对其进行测试、完善和改进。用户可以通过电子邮件usertesting@ipo.gov.uk发送意见以及对参与试点计划的兴趣。
新的专利检索服务
2023年9月,新的专利检索服务将取代现有的专利信息和文件(Ipsum)检索服务。该服务将为用户提供更多的检索选项,包括关键字、权利所有人、注册日期和知识产权的状态。它还将包括新上线的数据[其中包括可追溯到2017年的补充专利证书(SPC)]。
该服务将具有多种功能,以帮助用户充分地利用检索工具。用户将能够保存自己的检索条件,监控自己关心的专利并建立自己的专利日志。商标和外观设计检索将于2025年被添加至检索服务中,届时用户将能够通过该系统检索所有的英国知识产权。
用户需要了解的5个转型后的变化
新的数字服务将为UKIPO的总体服务带来诸多好处和改进,但这意味着该机构需要做出一些改变,以下是用户需要了解的5个重要的更改之处:
1、引入应用程序接口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该机构将与知识产权软件开发商合作开发一项新服务,允许用户将知识产权软件连接到新系统—应用程序接口(API)。首先,UKIPO将会对API进行开发,这些API将允许用户直接在其知识产权软件中查看知识产权,获取关于申请的详细信息并提出续展请求。该机构未来还会继续为其开发的API推出新的功能。如果用户希望自己的知识产权软件供应商或信息技术团队参与API的开发,可以告知他们发送电子邮件至transformation@ipo.gov.uk。
2、逐步淘汰电子在线申请服务
许多专利律师目前使用欧洲专利局(EPO)的电子在线申请(eOLF)服务来提交英国专利申请和国际[《专利合作条约》(PCT)]专利申请。从2024年春季开始,当UKIPO推出新的“One IPO”专利服务时,用户将无法再使用eOLF向该机构提交任何新的PCT申请。
在未来的3个月内,eOLF仍可用于正在进行的PCT申请和新的英国专利申请。这将使用户有时间适应新的UKIPO服务,并在2024年夏季eOLF被禁止用于UKIPO申请之前完成任何正在进行的申请。一旦eOLF被禁用,所有新的英国专利申请都必须通过新的“One IPO”服务进行。
UKIPO在2023年9月至2024年4月期间运行其专利试点计划,以便在“One IPO”服务推出之前识别和纠正出现的任何问题。
3、专利申请提交方式的变更
当新的“One IPO”服务于2024年4月推出时,用户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将发生一些重要的变化:
-用户必须将专利说明书的每个部分——说明、权利要求和附图都上传到一个单独的文档中;
-用户必须以DOCX或ODT格式上传其文件。关于图纸,用户也可以提交一份机器可读的PDF文件。
这可能意味着用户需要改变当前准备知识产权申请文件的流程,但这些变化也带来了很多好处,包括:
-UKIPO与律师将通过跟踪文件的变更和评论加强协作;
-通过更高效的流程实现更快的知识产权审查;
-更适合数字化工作方式并且能够面向未来。
4、账户访问及其权限变化
新的“One IPO”服务将允许用户通过UKIPO账户查看和管理自己的知识产权。每个组织都将配有一个专门的超级管理员,负责创建账户、删除账户和设置账户权限。
这意味着组织中的每个人都可以拥有自己的UKIPO账户,但超级管理员将能够在必要时限制对某些应用程序或客户信息的访问。这将使组织能够建立起“信息隔离墙”以避免利益冲突。
5、纸质表格的变更
当该机构推出新的“One IPO”服务时,还将对纸质表格进行更改以反映新的数字服务。如果用户需要,仍然可以通过纸质表格进行申请,但现有的一些表格可能会被合并或发生重大变化。
在新服务推出之前,UKIPO将提供概述纸质表格的所有更改的指南。
对新服务的支持
在内部,UKIPO的系统、结构和员工所做的工作都将进行调整,以支持更加数字化的工作方式——这意味着对内部结构的审查,以确保该机构能够继续提供出色的客户服务。
新的结构将使UKIPO在未来几年内能够更容易改进和迭代其服务。这意味着该机构将能够快速地适应客户的新创新、新变化和新需求。(编译自www.gov.uk)


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和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将生效


日本内阁最近批准了《关于部分修订〈防止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法案》(以下称“《法案》”),对日本《防止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UCP法》”)和其他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修订。这些修订反映了日本政府为实现日本法律的现代化和适应跨国公司不断发展的知识产权相关需求而做出的努力。
这些修订带来的主要变化包括:
根据业务的多样化和数字化,通过扩大可注册的商标和可登记的版权的类型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加强对数字空间中数据泄露和侵权的打击;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和不断增长的数字化需求,通过允许使用在线服务程序和在线提交知识产权申请来发展知识产权程序;
通过对贿赂外国官员的行为实施更严厉的处罚,并明确国际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程序来支持国际业务的发展。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UCP法》:《法案》对《UCP法》约束的范围进行了扩展,将数字假冒产品涵盖在内,允许实体寻求法院命令,以禁止此类假冒产品的在线分销。因此,如果有人在数字空间中从事假冒产品销售,权利所有人可以申请禁令。修订后的《UCP法》还承认了向第三方提供大数据的新兴服务,以及通过扩大数据所有者在发生数据泄露时寻求禁令和其他救济措施的权利来保护此类数据的必要性。此前,《UCP法》为大数据提供了类似的保护,但仅限于数据未被保密的情况。
此外,修订后的《UCP法》还增加了对不公平竞争的处罚。传统上,受损害的实体只能就利润损失或合理的使用费提出主张,即:(1)根据受损害实体的制造和营销能力,在没有不公平行为的情况下,受损害实体利用对争议产品的需求本应获得的利润;(2)侵权者通过不公平竞争活动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利润;或(3)合理的使用费。根据新的修订,除了(1)中所述的利润损失外,受损害实体还可以就侵权人在受损害实体的制造和营销能力之外利用对产品的需求获得的利润寻求使用费。
《商标法》:《法案》还扩大了可注册的商标的类型,允许以自己的名字开展业务的个人将该名字用作商标,并允许在某些情况下未经他人同意注册这些名字商标。此外,尽管《商标法》继续禁止注册与已经注册的商标类似的商标,但如果没有产品来源混淆的风险,并且在先商标所有人同意注册,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注册类似的商标。《法案》同样对《UCP法》进行了修订,使注册相应商标的行为不被视为反竞争行为。
完善数字知识产权程序
为了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法案》的相关内容修订了知识产权程序,以使日本的知识产权服务系统现代化和数字化。例如,《法案》修订了《专利法》和《商标法》,允许提交概念证明的副本,如果此类证明以数字格式存在,则简化为实践证明。此外,为了更好地适应那些在从事国际业务的人,修订后的《商标法》允许对商标申请的国际注册进行一次性付款。
国际业务发展
在确认了对国际企业制定更强有力、更明确的法规的必要性后,《法案》修订了《UCP法》,通过增加对违反贿赂规定的个人的法定处罚,更好地执行《经合组织反贿赂公约》。此外,修订案还规定对日本公司的外国雇员在海外的贿赂行为的处罚。这两项处罚规定还将处罚范围扩大到公司。《法案》进一步修订了《UCP法》,规定即使日本公司的商业秘密在海外遭到侵犯,也可以在适用日本反垄断法的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虽然内阁已在2023年3月批准了《法案》,但该法案下一步将被提交至国会进行审议和批准,并将在2023年6月通过后实施。(编译自www.lexology.com)


越南《版权法令》在知识产权法修正案实施后颁布


简介
2023年4月26日,越南政府颁布了第17/2023/ND-CP号法令(《版权法令》),对知识产权法中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若干条款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规定了实施措施。该法令已于2023年4月26日生效,没有宽限期。
《版权法令》由7个章节116个条款组成,完善了最近修订的《知识产权法》中引入的新的版权制度。该法令还附有一个附件,其中包括在监管程序中使用的表格和模板。
《版权法令》取代了一些现有的版权法规,尤其是先前的版权法令,即第22/2018/ND-CP号法令。
下文将对《版权法令》中的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进行介绍。
详细信息
1、对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最新定义
《版权法令》对可受版权制度保护的主题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一份详细的清单,如文学和科学作品、讲座、演讲、新闻作品、音乐作品、电影作品及其他。
2、对“衍生作品”的澄清
《版权法令》引入了关于衍生作品的新定义,即涵盖了基于一部或多部现有作品创作的作品。该法令还为每种形式的衍生作品提供了详细的定义,包括翻译、改编、汇编、注释、选编、修改和转换。
3、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
版权的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可以自由地就其权利的行使达成一致。版权的共同作者和共同所有人不得反对以常见的方式和为了共同利益对作品进行开发和使用的许可。
版权的共同所有人可以放弃出版作品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放弃的权利将会自动转让给其他共同所有人。
4、版权侵权的例外情况
作品的复制仅限于为科学研究的个人目的,与学习相关或非商业性质的使用,如果是使用复制设备制作了作品的完整副本,则不适用。
如出于教学目的在讲座中或不固定的演示中合理使用插图作品,则必须将使用限制在课程范围之内,并且只有此类课程的学习者和教师才能接触到作品。此类对作品的使用不得不合理地损害作者和版权所有人的合法利益。
在与合理使用作品类似的条件下,允许个人出于直接教学目的而合理复制部分表演、音频或视频记录或广播,但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版权法令》的附件1和附件2也规定了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未经版权所有人许可使用作品)使用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的版权费率。
5、关于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假设
作品的作者被认为是在已出版的作品副本或艺术作品原件上注明作者姓名的人,除非有其他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对于已出版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副本上没有注明作者的姓名,则假定在作品副本上注明姓名的出版商为版权所有人。
假定的作者和版权持有人有权进行自我保护,例如采取技术措施防止版权侵权,并对侵犯版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6、保护权利的技术措施
《版权法令》将“有效技术措施”定义为权利所有人通过以下方式采取的技术措施:(1)访问控制应用程序;(2)保护程序;(3)复制控制机制。
7、版权和/或相关权利侵权的认定
《版权法令》为确定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行为提供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南。
《版权法令》还为计算版权和/或相关权利侵权造成的损害对物质损失(包括财产、收入、利润、商业机会的损失以及防止和补偿损害的合理费用)和精神损失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8、中介服务提供商的责任和安全港制度
为了对《知识产权法》修正案第198b条规定的安全港制度提供进一步的指导和明确性,《版权法令》对中介服务提供商进行了广泛的定义,将其定义为仅提供通道、缓存或按需数字信息内容存储(托管)服务的企业。《版权法令》进一步提供了一份被视为中介服务提供商的企业的非详尽名单,其中包括云存储服务提供商、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和搜索引擎服务提供商。
值得注意的是,中介服务提供商将承担以下的义务:
-(托管中介服务提供商)需开发一种工具,用于接收删除或阻止访问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数字信息内容的请求;
-(托管中介服务提供商)在收到用户的经证实的请求或国家主管机关的请求时,需根据新的监管程序删除或阻止对侵权数字信息内容的访问,如果服务商不遵守这一要求,可能会导致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向文化体育旅游部的版权局通报负责版权及相关权利事务负责人的情况;
-向服务用户提出警告:如果他们实施了侵犯版权和/或相关权利的行为,那么他们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用户注册数字账户时核实用户的信息;
-在收到国家主管机关的相关书面要求以对违反版权及相关权利法律的行为进行核查和处理时提供用户信息。
结论
与先前的法令相比,新的《版权法令》引入了许多新的规定。尽管包括上述问题在内的许多问题仍然需要进一步进行澄清,但新法令为创作者、作者、权利所有人和在越南开展业务的企业提供了更有力、更明确的版权及相关权利保护和执行的法律依据。(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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