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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权利要求的结构

权利要求被认为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权利要求界定了发明人或申请人所寻求的法律保护的限度。权利要求还规定了发明人可以排除他人侵占其发明的区域。当专利权人/申请人在法院进行专利诉讼、或在专利局进行专利申请时,这些权利要求在确定保护范围方面具有主导作用。因此,无论是国内到国外,还是国外到国内的专利申请,如何撰写英文的权利要求,或是将英文的权利要求内容译为准确的汉语,是一项非常重要且困难的工作。下面我们以美国权利要求为例,一起来了解一下权利要求的组成。

根据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主要分为四类:“process”“machine”,“(article of) manufacture'”和“composition of matter”①。而在中国发明的主题只分为两类:“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②
各国的权利要求通常都分为两类: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应遵循“一句话”规则,即无论句式结构有多复杂或难以理解,都必须形成一个单独的句子。每项权利要求必须以大写字母开头,以句号结尾,其间可大量使用逗号与分号。如果一个权利要求陈述了多个要素或步骤,各要素或步骤之间可利用行缩进分隔,美国还要求权利要求书采用1.5或双倍行距。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从属权利要求必须进一步限定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例如限定更窄的保护范围或添加一个或多个要素或技术特征。如果从属权利要求扩大了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的范围,则被认为是不当从属形式。
美国的独立权利要求有三个部分:序言( a preamble)、过渡词( a transitional phrase)和主体(a claim body)。
(一)序言
独立权利要求的序言用来说明发明的上下文(context),权利要求的序言可写成:
① an apparatus
② a method
③ an apparatus for (doing sth.)
④ a method for (doing sth.)
这些序言可译为:某某装置,某某方法,用于什么的装置或实现什么的方法等。
从属权利要求的序言也有多种表述方式,如:
① The method of claim 1...
② A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③ A method as claimed in claim 1…
④ The method, as claimed in claim 1…
⑤ A method as recited in claim 1…
⑥ The method as defined in claim 1…
⑦ A method as set forth in claim 1…
⑧ The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⑨ The method, according to claim 1…
⑩ The method in accordance with claim 1…
(二)过渡词
美国的权利要求的序言之后就紧跟着一个过渡词。过渡词有三种基本类型:“comprising”、“consisting of”和“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这三类过渡词分别为:开放式的、封闭式的和半开半闭式的。
第一类是开放式的,常用的词有:
① comprising
② which comprises
③ ④
例如,“ comprising”的含义相当于:包括但并不仅限于所述的部分。它可译成汉语的“包括”、“包含”。
第二类是封闭式的,常用的词有“consisting of”, 译为“由……组成”,表示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不包括其中未提及的部件、过程或组分。在涉及化学组分或金相成分的发明中常用这类过渡词(短语)。
第三类被称为半开半闭式的,常用的词有“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译为“主要由……组成”。这种过渡词的作用,是使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其中提及的特征,还包括那些不会对该权利要求的基本的、新颖的特征产生实质影响的特征。
此外,还有一些过渡词,如“having”和“composed of'”, 其含义或开放、或封闭、或半封闭,依说明书的内容而定。例如,过渡词“ having”有时可能是开放的过渡词, 有时则可能是封闭的过渡词; 过渡词“composed of”有时可能相当于“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有时则相当于“consisting of”。
由于中美两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差异,因此在遇到“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和“having”这样的过渡词时要特别注意:在中国对权利要求的解释中,过渡词不是开放的就是封闭的,没有半开半闭的,或是要依说明书内容来确定开闭情况。
(三)主体
继承过渡性短语的部分是权利要求的主体( body of the claim),它是权利要求中最主要的部分。主体列出了发明的所有要素、限制或步骤。权利要求的主体对发明的新颖方面提供详细解释。主体还列举了发明的不同部分且必须试图建立它们之间的联系。此外,主体描述了所有权利要求要素之间的关系。主体的结构取决于发明的性质。通常,主体中的第一个特征是产品的核心,其他部件依赖于产品的核心。
对于机械或电子产品,权利要求要以合乎逻辑的顺序列出构成该产品的各个部分;而在化学领域中,权利要求中又常常包括化学方程式或分子式;涉及方法的发明,权利要求则要描述出执行该方法的合乎逻辑的步骤。
由于一项权利要求就是一句话,在权利要求的序言和过渡性短语质检用逗号分开;过渡性短语和正文用冒号分开。此外,所有元素之间用分号隔开,最后,当然是以句号结束。


小结
在各个国家中,权利要求书的语言风格、撰写格式各不相同,专利代理师、译者一定要根据这些不同的特点进行撰写、翻译。权利要求书的撰写一定要逻辑严密、字斟句酌、经得起俯视俯察。
① www.uspto.gov
② 参见 《审查指南》(2006)第二部分第2章3.1.1节。
希望我方的上述分享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权利要求的结构,在进行申请或维权的过程中更加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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