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新闻 法规进展 文章 案例学习 相关链接
分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及《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

2023年1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及《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希望通过对商标申请注册禁止性规定的梳理,帮助相关当事人更好地了解违反《商标法》第十条所需承担的风险及法律后果,引导市场主体树立正确的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公序良俗,推动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七)、(八)项及第二款具体规定了商标注册申请中包含地名的禁止性规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则商标注册申请将会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可能被依法宣告无效。《关于含地名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对相关规定禁止行为了细化解释。


1. 国家名称:应当避免将包含国家名称或者与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除外:经该国政府同意的, 或者相关标志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且不会造成公众误认的, 或者国名部分与标志其他显著部分相互独立,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作用的】


2.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从而容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4)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简称组成,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等特点误认的标志。
5)地名具有其他含义,但将地名与“市、县、区”等组合使用,地名含义明显的标志。
查询中国行政区划县级以上地名,可以登录中国民政部官网进行查询: http://xzqh.mca.gov.cn/map


3. 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应当避免将以下情形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1)由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标志。
2)含有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易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3)文字构成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完全相同,但字形、读音近似足以使公众误认为该地名, 从而发生产地误认的标志。


4. 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的县级以下(不含县级) 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我国公众不知晓的外国地名:如果其相应地域本身以生产某种商品或者提供某种服务而闻名,使用在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发生产地误认,则当事人应当避免将上述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5. 带有政治意义的地名:应当避免将具有一定政治意义的地名,包括红色革命根据地、重大政治事件发生地等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6. 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及其规范简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除外: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经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同意的】


7. 宗教活动地点、场所等名称:应当避免将与宗教(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基督教、天主教等以及不同教派分支)及民间信仰等活动地点、场所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8. 包含地名的国家重大事项名称:应当避免将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名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
【除外:申请人能够提供书面证明文件证明已获得相关部门授权,且不会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


9. 山川、河流、景点、建筑物等名称:应当避免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将山川、河流、景点名称、建筑物等公共资源名称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除外:一是商标所含地名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要素相互独立,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作用的。二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
《指引》同时指出:商标专用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为限,不得自行将商标中的地名部分进行更改、突出、简化、添加、变形或者拆分使用等。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权利不得滥用原则,合理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仅把相关地名作为表示地域来源的非商标意义上的善意使用应视为正当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以与其已注册商标中地名相同为由予以禁止。当事人应当避免将含有地名的商标转让给实际使用会使公众产生产地或者来源误认的受让人。

《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中对除地名外的其他标志作为商标的禁止或限制性行为进行了细化解释:
1.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常见类型包括: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2)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


2.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常见类型包括:
1)同外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除外: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上, 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
2)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等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
【除外: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国政府同意的;当事人就该商标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服务上, 在该外国已经获得注册的】


3. 应当避免将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除外: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文件,表明已经该政府间国际组织同意的;或者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


4. 应当避免将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除外:当事人提交书面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已经该官方机构授权的;或者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


5. 应当避免将与“红十字”“红新月”“红水晶”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例外:具有明确的其他含义或者特定的表现形式,不会误导公众的】


6. 应当避免将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7. 应当避免将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作为商标进行注册或者使用。
常见类型包括:
1)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品质、功能、用途、原料、内容、重量、数量、价格、工艺、技术等特点产生误认的标志;
2)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产地、来源产生误认的标志;
3)其他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标志,如“央储”。
【除外:公众基于日常生活经验等不会对标志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的】


8.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包括标志本身具有“不良影响” ,或者标志本身含义并无“不良影响”,但指定使用在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上容易产生“不良影响”后果,或者由特定申请人注册或者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情形。
常见类型包括:
1)有悖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词汇或者图案,具体包括涉及恐怖、暴力、淫秽、色情、赌博、封建迷信等不文明、低俗、格调不高或者对相关公众、特定群体产生消极负面影响或者具有贬损含义的词汇或者图案以及与上述词汇或者图案字形、发音等近似的标志;
2)具有政治上不良影响的标志:包括有损国家主权、尊严、形象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的标志;与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及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家、地区或者政治性国际组织领导人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党的重要理论成就、科学论断、政治论述等相同、近似,或者与国家战略、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重要会议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具有政治意义的事件、地点、数字等标志;与恐怖主义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组织名称或者代表符号以及其相关领导人物姓名或者代号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其他具有政治不良影响的标志。
3)对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包括与各国法定货币名称或者符号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含有不规范汉字或者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的标志;有害于民族、种族尊严或者感情的标志;有害于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的标志;与我国各党政机关、军队、 警察、军事单位、党派、政府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或者组织的名称、简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相关职务、职级、职衔、徽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我国整体发展战略关系密切的国家级新区或者国家级重点开发区域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以及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关系密切的国家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等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或者相关特有词汇;包含英雄烈士姓名、肖像或者与之相关事迹、精神、口号的标志;与政治、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等相关公众人物姓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其他对我国经济、文化、民族、宗教、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标志。


《指引》同时明确了申请注册与使用“绝对禁止”标志的法律后果:
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的注册申请会因违反《商标法》 第十条第一款被驳回,已经注册的商标,也会面临被宣告无效的法律后果。同时构成恶意商标申请的,还将面临警告、罚款等处罚,处罚信息将依法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使用未注册的本指引所述相关标志商标的,将被依法予以制止及限期改正,同时,还将面临通报、罚款等处罚。


希望我们的上述整理能够帮助申请人在设计、注册商标时有所助益。如对商标保护有任何疑问,欢迎来电详询:010-82732278
《指引》原文详见: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9/art_66_181565.html
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19/art_66_181566.html

>> 返回

该网站使用Cookies来提升您的使用体验。欲了解更多信息请查看隐私声明。如继续浏览本网站,则表示您同意我们使用Cookies。您可以随时更改您的Cookies设置。继续 / Cookie使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