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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

2022年12月,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该《指引》旨在帮助相关市场主体正确理解第35类服务项目的内涵和外延,了解相关分类项目本意,合理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指引》中首先指出了第35类服务项目的特点在于“为他人”提供,而非为权利人自身业务需求从事的有关行为。同时针对第35类服务项目下的每一类别进行了解释,包括广告相关服务、商业管理辅助相关服务、特许经营相关服务、进出口代理服务、为他人推销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人事相关服务、办公事务相关服务、财会相关服务、寻找赞助服务及药品、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通常来说,一般类型的商品生产企业,仅以制造或者销售自己的商品为经营范围的,不从事为其他市场主体或者个人提供上述服务的,无需在第35类相关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在商标使用方面,《指引》明确指出“在店铺门头上的商标使用是为了销售自己所生产的商品的,不属于对‘为他人推销’服务的使用”,当其他市场主体以核定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作为权力基础对上述行为主张侵权时,被控侵权人即便是获得了‘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注册商标,该行为仍然可能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


在使用证据留存方面,《指引》针对第35类服务项目的无形性特质,给出了证据收集建议。


1.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服务内容。服务合同应体现服务商标标识、商标号、具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


2.合同应有对应的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等,即合同与发票、付款凭证、验收单在体现的服务商标、商品、服务金额、服务内容、时间等内容上能够一一对应。


3.注意留存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各种媒体,以及通过电子媒体、网络等途径对服务商标进行宣传的证据。


4.服务场所应统一标注商标,如门头、招牌、内部墙壁、服务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菜单、价目表、办公文具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等,应标明服务商标;委托设计公司就上述载体进行设计、制作的合同及发票,应体现服务商标。


5.同一类别有多件商标,且商标显著部分不同时,应有意识地区分使用,并留存好各商标的使用证据。


6.商标与企业字号相同时,作为商标使用时可以在商标右上角标注以作区分。


7.因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无法投入使用时,收集、整理好相关抗辩证据。


在权利的维护和行使方面,《指引》强调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原则,商标权利人应避免权利滥用或过度维权,相关当事人也应避免超过限度的使用行为。如第 35 类服务商标权利人不能因其他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存在“商业性”、“管理性”等特点就认为该等行为与第35类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 从而认为侵害其第 35 类服务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禁止其他市场主体正当提供服务。同时,相关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时,也应注意使用方式和界限, 避免超出必要限度,避免相关具体使用行为造成对他人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指引》原文详见:
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80686&colID=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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