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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12)期

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试点项目将于2023年正式实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支持香港特区居民更加便捷、有效地在内地保护知识产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以试点项目形式,对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的优先审查做出便利安排。
根据该试点项目,自2023年1月1日起,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据香港特区《公司条例》成立的公司和香港特区的其他法律实体或组织,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和深圳代办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使符合相关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可在内地获得优先审查。
该试点项目所适用的发明专利申请需为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处于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其技术领域属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的技术领域,相关申请分类号落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与国际专利分类参照关系表(2021)》范围。
香港特区申请人可通过当面提交或邮寄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广州代办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深圳代办处服务窗口提交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材料,但不能向两家代办处重复提交同一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请求。具体申请流程可参考广州代办处或深圳代办处网站及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
参考资料:香港特区申请人在内地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申请指南.docx


统一专利制度:欧洲合作的重大里程碑


统一专利制度将如何简化和改进欧洲专利制度以造福其用户?这个议题成为了近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高级别会议的焦点。该会议是由比利时联邦公共服务经济部(Belgium's Federal Public Service Economy)、欧洲专利局(EPO)和欧盟委员会联合举办的。该活动由知识产权记者詹姆斯.努顿(James Nurton)主持,参与者有1000多人,其中250人亲自出席了在皇家音乐厅举行的现场会议,其他人则通过远程方式参加了会议。另外还有3000名观众通过EPO、比利时经济部和欧盟委员会的社交媒体渠道关注了此次会议。
EPO局长安东尼奥.坎普诺斯(António Campinos)在开幕致辞中强调了新制度对促进欧洲创新活动的重要性。他将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描述为“自1973年签署《欧洲专利公约》以来,我们的专利制度发生的最根本的变化”。坎普诺斯指出,欧洲需要“多样化的、具有包容性的和以创新为导向的经济,以保持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未来”,并重申了一项强大的、高质量的专利制度将发挥的关键作用。
坎普诺斯还提到了新制度的好处,如提高成本效益,简化专利授予后管理程序,以及通过统一专利法院完善司法执法程序,他预测,“现金支付和文书工作的大幅减少以及法律确定性的增强”将提高“专利制度的质量”。
德国议员安吉丽卡.尼布勒(Angelika Niebler)在其讲话中谈到了欧洲议会发挥的积极作用:“我们为在欧洲引入这项统一专利制度而奋斗了这么多年。”谈到统一专利法院时,她表示:“我们需要两个支柱——专利和法院以为新制度建立一个值得信赖的环境……通过统一专利使欧洲更具韧性,就提高欧洲在全球舞台上的竞争力而言,这一点非常重要。”
瑞典司法部国际事务司司长安娜.卡琳.斯文森(Anna Carin Svensson)强调了统一专利制度本身所体现的韧性,该制度预计将在瑞典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期间开始实施,她表示:“我相信,我们不得不经历的担忧将使统一专利制度更加强大。”


 欧洲合作的重大里程碑

 
前欧盟委员会研究、科学和创新部门委员菲利普.布斯昆(Philippe Busquin)和塞西莉亚.维克斯特伦(Cecilia Wickström)曾于2009年至2019年担任欧洲议会议员,他们对统一专利制度表示赞赏,认为它是欧洲合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EPO首席经济学家扬.梅尼埃(Yann Ménière)概括介绍了该制度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对小型实体和初创企业而言。
不过,公众特别感兴趣的是5个专家小组会议,这些会议从学术界、商业协会、创新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专业和司法机构的角度对新制度进行了探讨。特别是闭幕小组会议就与会者提出的问题向发言者进行了一系列提问,这些发言者是最近被任命的统一专利法院的成员,这是他们在任命后的首次公开亮相。
发言者包括统一专利法院初审法院院长弗洛伦斯.布廷(Florence Butin)和上诉法院院长克劳斯.格拉宾斯基(Klaus Grabinski)以及另外3名统一专利法院法官。该小组会议就有史以来第一个专门处理欧洲范围内专利诉讼的法院的结构和运作提供了备受期待的战略见解。许多人认为,该机构也可能成为该领域未来的全球性中心。
海德堡大学名誉教授温弗里德.蒂尔曼(Winfried Tilmann)在其闭幕词也呼应了这种观点,他表示,欧洲“正在为向世界体系开放做出贡献:首先开放的是专利授予,现在是专利诉讼”。(编译自www.epo.org) 

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将日出期的开始时间推迟到2023年3月1日


近日,欧盟统一专利法院(UPC)宣布日出期将不再从2023年1月1日开始,而是从3月开始。这也意味着UPC的启动被推迟了。UPC最初定于2023年4月1日启动。调整后,《统一专利法院协定》将于2023年6月1日生效。
根据UPC网站上的一份声明,“增加时间是为了让未来的用户做好准备,因为访问案件管理系统(CMS)和签署文件需要强认证”,即硬件设备和一个合格的电子签名。为此,用户需要找到供应商并获得必要的工具。UPC已经在其网站上公布了这方面的信息以及供应商名单。
由于这种强认证在日出期是必要的,UPC认为用户需要更多的时间来做这些准备工作。


一切按部就班


UPC发言人称,CMS在11月的试运行证明该系统运行正常。根据前述公告,进一步的准备工作也在“按部就班地进行,并符合公布的路线图”。
这包括通过《UPC议事规则(UPC Rules of Procedure)》和任命UPC法官。被任命的法官已经开始接受培训。此外,主席团已经成立,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的院长也已选出。
到2023年初,法院的所有行政管理准备工作都将完成。UPC预计不会再有任何延迟。(编译自www.juve-patent.com)

 

欧盟委员会将修订《工业品外观设计指令》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


欧盟委员会最初于20年前制定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指令》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目前正在修订中。
此次修订旨在确保外观设计保护能够适合数字时代的目的,并在降低成本和复杂性、提高速度、增强可预测性和法律确定性方面更加有利于个人设计者、中小型企业和外观设计密集型行业,也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
欧盟委员会于2022年11月28日通过了两个(一揽子)《工业品外观设计指令》和《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的提案,其中包括:
-使现有的条款现代化,以澄清范围和限制方面的权利;
-简化和改进在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流程;
-调整和优化应付费用的水平和结构;
-对程序进行协调并确保其成为国家外观设计制度的有利补充;
-允许出于维修目对符合欧盟范围内“维修条款”要求的复杂产品(如汽车)的原始外观设计进行复制。

背景介绍


这些提案是根据2020年11月通过的《知识产权行动计划》提出的,该计划旨在修订欧盟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立法。这反映了利益相关者、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要求立法现代化的呼声,并且该计划的目的是建立在对欧盟商标法改革综合评估结果的基础上的。


下一步程序


现在,这两个提案将被提交至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以便其根据普通立法程序予以通过。
当新提案被采纳时,《工业品外观设计指令》的新规则将在2年内转化为国家法律。
关于《共同体外观设计条例》,部分变更将在其生效后3个月内适用,其余的变化将在授权和实施法案颁布后(即生效后18个月)适用。
更多信息可在欧盟委员会官网进行查询。(编译自euipo.europa.eu)

 

欧盟知识产权局公布提交证据的新规则


近日,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在官方网站上发布了一份公告,自2023年2月1日起,将对以数据载体(如USB闪存驱动器、笔式驱动器或类似的存储单元)提交附件适用新的要求。
这些变化是最近公布的第EX-22-7号决定的一部分,该决定对EUIPO关于以数据载体提交证据的规则作出了几项调整,包括:
-仅接受无图层的PDF文件(即标准静态的PDF文件),不接受加密的、可执行的和/或压缩文件;
-保存在数据载体上的每个单独的文件最大不得超过20Mb。
这些更改旨在减少延迟,并在适用情况下使要求与通过用户区域的电子通信保持一致。如果用户不遵守,可能会导致证据被忽视。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能满足决定中规定的要求,该局将认为附件或附件的一部分未被提交,并且也不会邀请当事方对不足之处进行修改。
如果以数据载体提交的附件符合该决定的要求,该局将把它上传到电子文件(DAS)系统中。如果数据载体上所有文件的总容量超过1GB,该数据载体仍会被接收,但该局没有义务将数据载体内容上传到DAS系统中,因为这样做可能存在技术上的限制。


有关PDF文件的更多信息


新规定仅允许以数据载体提交标准、静态的PDF文件。接收方无法对静态的PDF文件进行修改,该文件的结构、内容和布局都不能被改变。新的决定进一步详细说明了什么样的文件不被视为静态文件。
从2023年2月1日起,以数据载体上接收的非静态PDF文件将被拒绝,并且不会发送任何文件存在不足的通知。
具体内容可参阅EUIPO之前的通知“如何以电子通信方式提交PDF文件”,并观看相应的网络视频“如何避免在各方程序中提交文件时出现错误”。(编译自euipo.europa.eu)

 

美国专利商标局宣布新的抗癌专利加速审查试点计划


为了进一步加快健康和医疗领域的创新,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于近期发布了一份联邦注册公告,宣布了一项新的计划:终结癌症登月加速审查试点计划(Cancer Moonshot Expedited Examination Pilot Program)。
从2023年2月1日开始,这项新计划将加速审查广泛的用于预防癌症和降低癌症死亡率的技术,以支持美国总统乔.拜登(Joe Biden)的防治癌症登月计划。与合格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可不依顺序提前申请审查,并将会被优先审查(给予特殊地位)。该计划将持续至2025年1月31日,或至USPTO接收总计1000份可授权申请的日期为止(以较早者为准)。
美国商务部副部长唐.格雷夫斯(Don Graves)表示:“作为一名癌症幸存者,我为各联邦机构为重新启动这项计划所做的工作感到骄傲。正如我们所知,实现拜登总统终结癌症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创新者和研究人员对新技术的开发和获取专利的能力。终结癌症登月加速审查试点计划将有助于这项工作的推进。”
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商务部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则表示:“癌症预防和治疗领域的创新是我们实现拜登总统的目标,即通过新的终结癌症登月计划,在25年内找到将癌症死亡率至少降低50%的途径。我们很高兴能够提供这项新的、广泛的试点计划,以帮助加快关键技术的专利申请,将这些解决方案推向市场并最终彻底地解决癌症问题。”
这项新计划取代了USPTO的癌症免疫治疗试点计划,该计划于2016年首次实施,并加快了与使用免疫疗法治疗癌症的方法相关的合格专利申请的审查。该计划将于2023年1月31日终止。
该公告的全部内容文可在专利相关通知(Patent Related Notices)网页上进行查阅。(编译自www.uspto.gov)


新西兰新的植物品种权法将于2023年1月24日生效


新西兰《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Plant Variety Rights Act 2022)》和《2022年植物品种权条例(Plant Variety Rights Regulations 2022)》将于2023年1月24日生效。
新西兰的《植物品种权法案(Plant Variety Rights Bill)》于2022年11月16日通过了三读,并于11月18日获得御准,成为《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
新法建立了一个新的、现代的植物品种权制度,履行了《怀唐伊条约(Treaty of Waitangi)》对毛利人的责任。此外,它还允许新西兰履行《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规定的国际贸易义务。
新法及其条例将于2023年1月24日生效,但新法第5部分(Part 5)的第3部分(Subpart 3)除外。这将包括以下关键更改:


《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将实施最新的植物品种权保护国际协定——《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所规定的扩展的专有权,包括:


-将权利扩展到繁殖材料的销售、出口、进口和处理。
-将这些权利扩展到“基本衍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ies)”。
-在某些情况下,将这些权利扩展到收获的材料。
-由于农场保存的种子不在新权利的范围内,现有的关于农场所保存种子的条款将继续适用。
-对强制许可实施公共利益测试。


新法将根据Wai 262报告的建议实施变革,包括:


-建立毛利植物品种委员会。该委员会将支持育种者和毛利“kaitiaki(自然或环境的看护人、守护神)”之间的早期接触,评估授予植物品种权对kaitiaki关系的影响,并对某些申请是否应该继续作出决定。
-对育种者在处理土著植物物种或其他对毛利人有重要意义的物种时,有新的披露要求。
-如果kaitiaki的利益受到影响,有能力拒绝授予植物品种权。


植物品种权费用将于2023年1月24日发生变化


为了配合新的《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及实施条例的生效,新的收费表将于2023年1月24日开始生效。
新的收费表源于对新西兰知识产权局(IPONZ)通过植物品种权办公室所提供服务的现行成本的审查。在这些新费用方面,考虑了若干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上一次审查植物品种权费用是在2002年,在这期间不断增加的成本导致植物品种权办公室每年出现大量赤字。
-IPONZ根据行业专业人士和联系人的反馈意见,起草了一套关于植物品种权费用的拟议修改。然后,在2022年4月13日至5月20日期间向公众征求了对这些拟议修改的意见。
-新法中的一些新规定对成本和费用有所影响。
在考虑了上述所有情况后,一套修订后的收费修改建议被提交给内阁通过。这些修改于2022年12月15日获得内阁立法委员会的批准,并将与《2022年植物品种权法》和《2022年植物品种权条例》一起生效。(编译自www.iponz.govt.nz)


新加坡:公司名称、域名和社交媒体用户名可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


申请人Floor Xpert Pte有限公司拟在第37类注册以下商标,用于与地板和维修有关的特定服务:
 
申请人声称,系争商标已经从使用中获得了显著性,但其为此而提交的证据没有让商标审查员信服。
特别是,关于获得显著性的证据被认为是不充分的,因为:(i)使用的是公司的名称“Floor Xpert Pte Ltd”,而不是系争商标;(ii)提交的证据不是关于第37类的相关服务,而只是反映了在与地板产品有关的交易中的使用。尽管申请人提交了3轮意见,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还是维持了驳回决定。于是,申请人向首席助理司法常务官(PAR)提出听证请求。
PAR指出,在评估一个标志是否获得了显著性时,应证明相关公众是否依据该标志来判断商品或服务来自某个商家,这就要求对证据进行全面的评估。
他指出,在申请注册之前,该系争商标已经使用了8年多。“Floor Xpert”一直被用作“来源标志(badge of origin)”。申请人于2010年2月建立的网页包括“floorxpert”一词。通过Facebook的公开信息,申请人将自己称为“Floor Xpert”,其Facebook页面采用了“@FloorXpert”的字样。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没有其他公司使用该系争商标作为其来源标志。PAR还考虑了客户评价、与媒体的接触以及搜索引擎优化。
PAR重新评估了审查员的结论后指出,每个案件都是针对具体事实的。在这个特定的案例中:(i)在评估从使用中获得显著性时,可以考虑系争商标各种形式的使用,以及(ii)尽管有证据显示系争商标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这些证据仍然可以用于证明该标志在申请注册的服务(即第37类的服务)上使用。
如果一家公司已经经营了相当长的时间,而且其业务对消费者的普遍影响是消费者将公司的名称视为来源标志,那么申请人的公司全称的使用应算作商标使用,特别是在系争商标纳入其公司名称的情况下。
类似的推理也适用于申请人在网页和社交媒体上的使用证据。该公司名称、网页和社交媒体的用户名称有共同点:“Floor Xpert”。申请人利用这些手段接触到新加坡的顾客,从而实现了销售。
通过审查申请人提交的Facebook帖子的相关证据,PAR注意到,其服务是作为一个整体方案提供的。其活动是针对系争商标进行的,属于特定服务的范围,或至少与之密切相关。PAR的结论是,应接受该系争商标的注册。
这一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它表明公司名称、域名和社交媒体用户名称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的证据。(编译自www.asiaip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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