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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10)期

美国专利商标局延长“患者专利”计划


为了支持2016年2月1日启动的国家抗癌登月倡议,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实施了患者专利计划,也称为癌症免疫治疗试点计划。该计划为癌症免疫治疗相关专利申请提供快速审查服务,申请人无需支付请求费。根据该计划,与癌症免疫疗法有关的专利申请将提前进行审查,以加快审查进程。患者专利的目标是将癌症免疫治疗相关专利申请所需的审查时间缩短一半,即在收到专利申请一年或更短的时间内发布最终决定。
鉴于公众对该计划仍抱有兴趣以及来自世界各地的利益相关者——独立发明人、大学、研究机构、医院、医疗中心、政府机构以及大大小小的公司——参与该项目,USPTO将患者专利计划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所有试点参数与2016年6月29日首次实施的参数相同。
要求:
-申请必须包含一项或多项关于使用免疫疗法治疗癌症的方法的权利要求;
-申请人必须使USPTO专利电子申请系统(EFS-Web)提交授权请求书。
适用于:
-任何未收到初次审查意见的申请;
-任何同时提交请求书与继续审查请求(RCE)的申请;或
-任何未被最终拒绝的申请,且所声称的癌症免疫疗法是已进入II期或III期临床试验的研究性新药(IND)申请的主题。
参加该计划无需额外的费用。(编译自www.uspto.gov)


英国知识产权局发布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


和欧洲专利局(EPO)一样,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也强调,对待人工智能创新的方式应与对待计算机/数学方法或系统一样。UKIPO于9月22日发布的《人工智能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指南》引用的许多案例对处理计算机实施发明(CII)的人而言并不陌生。
UKIPO一贯的态度是,CII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主要考量因素是“有何技术贡献”。
指南详细讨论了一些主要的案例法,更重要的是没有回避一些关于人工智能可专利性的棘手问题,例如训练方法、训练数据和“核心人工智能”的可专利性。指南还浅谈了在人工智能专利申请中需要(或不需要)披露哪些训练数据。
指南可概述如下:
-在英国,所有技术领域的人工智能发明都可获得专利。
-人工智能发明通常是计算机实施的,或在某些方面依赖计算机方法或计算机程序。英国专利法将仅涉及数学方法和(或)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外。
-当人工智能发明执行的任务或方法对现有技术作出技术贡献时,该人工智能发明不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且可授予专利。
-当人工智能发明在计算机上运行时,如果其指示包含存在于计算机之外的技术方法,有助于解决计算机之外的技术问题,解决计算机本身的技术问题,或从技术意义上定义一种新的计算机操作方式,则人工智能发明有可能作出技术贡献。
-如果人工智能发明仅以硬件形式提出申请,例如不依赖程序指令或可编程设备来实施,则人工智能发明不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
-如果人工智能发明不披露技术贡献,则该发明将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如果人工智能发明所执行的任务或方法仅与被排除的主题(例如商业方法)有关且仅此而已,只涉及处理或操纵信息或数据且仅此而已,或对于传统的计算机来说只是一个更好或编写得很好的程序且仅此而已,无论发明属于应用人工智能、“核心人工智能”还是涉及以某种方式训练人工智能发明,这些人工智能发明不太可能作出技术贡献。
-当训练数据集用于具有技术贡献的发明时,训练数据集可获得专利保护。然而,对仅以数据集的信息内容为特征的数据集可能会被排除在专利保护外。
-与任何其他发明一样,审查员应根据Eli Lilly诉Human Genome Sciences案规定的原则评估人工智能发明或数据集披露的充分性。
业内人士指出,尽管指南对待人工智能可专利性的整体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与“老的”CII系统相似,但也有一些有趣的地方。
无论如何,这些新指南提供了一个关于UKIPO实践的良好概述,并展示了在英国专利制度中保护人工智能创新的可能性。毕竟,这种可能性可以为人工智能创新提供宝贵的保护。(编译自www.mondaq.com)


南非宪法法院将残疾例外纳入版权法


近日,南非宪法法院发布了一项非常了不起的判决。由于版权法修正案迟迟未获通过,宪法法院将修正案中的残疾条款直接“读入”到现行法律中。这是一个重大的胜利,对倡导人权和知识产权都有帮助。
法院认为,现行法律中缺乏残疾例外违反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并且侵犯了言论自由权。
法院指出:“印刷品阅读和视力障碍者也享有言论自由权,特别是《南非宪法》第16(1)(b)条规定的接受和传递信息的自由,但该权利受到授权要求的侵犯。摆在我们面前的证据表明,授权要求极大地限制了对文学作品的获取,损害了接受信息的自由,进而损害了传播信息的自由。该要求还限制印刷品阅读和视力障碍者参与其选择的文化生活。文学作品是文化生活的重要源泉。当文学作品的获取受到限制时,受这种限制影响的人享有的参与其选择的文化生活的权利也会受到损害。”
法院裁定权利受到限制只是第一步,需要足够的理由才能站得住脚(类似美国的严格审查条款)。《南非宪法》第36条规定,在一个基于人的尊严、平等和自由的开放和民主社会中,权利限制必须是合理且正当的,同时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
-权利的性质;
-限制目的的重要性;
-限制的性质和范围;
-限制与其目的之间的关系;
-限制较少的实现目标的手段。
但法院跳过了这一步,因为“相关部长没有列举任何情况来证明限制权利是正当的”。
尽管法院的意见没有很好地概述其他关于言论自由的限制(例如研究)能否以及如何在宪法挑战中胜出,但却明确了对版权进行人权分析的思路——版权是限制言论自由权利(接收和传递信息)的国家行为,为了通过宪法审查,例外情况必须合理且正当。
在信息公正与知识产权项目(PIJIP)的协调下,“全球版权用户权利专家网络”的成员提出了一些供法院分析的问题,并向政府提交了文件。南非再创造联盟(Recreate South Africa Coalition)对此案提交了简报。其成员南非视障人士组织(Blind SA)为申诉人。(编译自infojustice.org)


欧洲专利局:用于绿色应用的星载传感技术正在兴起


欧洲专利局(EPO)、欧洲航天局(ESA)和欧洲空间政策研究所(ESPI)的一项新的联合研究显示,星载传感技术和绿色应用方面的专利申请(2001-2021年)增长迅速。遥感可以被广义地定义为通过远程设备收集关于某一区域或某现象的数据。通过空间卫星进行遥感探测可以揭示长期的环境趋势,发现非法活动,监测工业和农业生产,并提供早期预警以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支持。
这项研究着重强调了将星载传感技术作为有效实施绿色政策和目标不可或缺的工具的使用情况。这包括应用遥感数据来支持减缓气候变化、预测天气、检测污染、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监测环境等。对全球专利申请统计数据的分析突显了以下主要趋势:
-与2001年相比,2020年,星载传感绿色应用的申请量增长了1800%(相比之下,所有技术领域的全球专利申请增长了400%);
-中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数量最多(主要是国内申请),而美国申请人在国际申请中占据优势;
-大多数专利申请与信号处理有关(软件而非硬件);
-欧洲的专利申请表现出停滞不前的状态,其中大多数申请来自法国、德国和英国。
 
星载传感技术在支持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方面也发挥着关键作用。通过跟踪与10个选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相关的专利活动,该研究提供了一个能够说明创新如何帮助社会实现这些目标的指标。在国际同族专利申请中,美国在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创新贡献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在持续的公共和私人投资的推动下,广泛地使用星载传感技术来应对重大社会挑战似乎将会在未来推动专利申请的持续增长。(编译自www.epo.org)


 印度尼西亚发布侧重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意经济法》实施条例


印度尼西亚政府最近发布了《创意经济法》(Creative Economy Law)的实施条例,旨在通过知识产权融资等方式支持创意经济中的商业参与者。
《2022年关于实施〈2019年关于创意经济的第24号法案〉的第24号政府条例》(以下简称“GR 24/2022号条例”)已于2022年7月12日颁布,并计划于2023年7月12日正式生效。随着GR 24/2022号条例的实施,印度尼西亚政府已采取行动,支持创意经济中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业务。
新法规的重点之一是知识产权融资。本文将对GR 24/2022号条例中涉及知识产权融资的内容进行概括介绍,并探讨商业参与者和政府为获得或提供知识产权融资必须做的一些事情。
概述
GR 24/2022号条例并不是印度尼西亚第一个允许将知识产权或至少某些类型的知识产权用作抵押品的法规。《2014年第28号版权法》(以下简称“版权法”)和《2016年第13号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曾规定,版权和专利可以以信托证券的形式作为担保。然而,这两部法律仅仅规定了版权和专利可以受信托证券的约束,而关于这些知识产权信托证券的进一步规定将在相关实施条例中公布。然而,为解决这一问题的版权法或专利法的实施条例却一直没有出现。因此,GR 24/2022号条例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达到这样的目的。
GR 24/2022号条例第1条第1款将创意经济定义为基于文化遗产、科学和/或技术的由人类创造力产生的知识产权附加值的体现。GR 24/2022号条例第1条第2款将创意经济参与者定义为印度尼西亚公民个人或团体,或根据印度尼西亚法律成立的法人实体或非法人实体形式的法律实体。
知识产权融资申请
根据GR 24/2022号条例第4条第1款,政府将通过银行和非银行形式的金融机构促进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计划。GR24/2020第7条第2款规定了创意经济参与者在申请知识产权融资时必须满足的条件,具体如下:
-可提供融资方案;
-拥有创意经济业务;
-具有就创意经济产品的知识产权达成的协议;以及
-持有知识产权注册或备案证书。
根据GR 24/2022号条例第7条第2款第c项的解释,与创意经济产品的知识产权相关的协议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许可协议,该协议可用作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的抵押品。
举例来说,一名大学生可能无法仅基于她创作的论文的版权申请知识产权融资。然而,她可以根据自己创作的图书的版权申请知识产权融资,而该图书的出版权已被许可给一位出版商。
虽然版权并不是通过注册而获得的,并且一旦她的文学作品以有形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是说,一旦她头脑中的想法被书写在书页上)版权就会自动产生,但法律和人权部(MOLHR)下属的知识产权总局(DGIP)提供了一个记录版权和相关权利的系统。除非有证据证明其他可能,否则此类记录将作为版权作品或相关权利产品所有权的初步证据。根据GR 24/2022号条例第7条第2款d项的规定,此类记录也是创意经济参与者提交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申请的先决条件。
知识产权融资程序
在准予知识产权融资时,金融机构应该采用如下程序:
-核实创意经济业务;
-验证用作抵押品并且在发生争议(即创意经济参与者违反融资协议的规定)或非争议(即为履行融资协议的条款而执行)时能够执行的备案或知识产权证书;
-对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进行估值;
-向相关创意经济参与者支付相应款项;以及
-根据协议,从创意经济参与者处获得融资回报。
关于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GR 24/2022号条例的第10条要求在DGIP备案或注册知识产权,并独立和/或由其他方管理。备案要求应适用于不是通过注册方式产生的知识产权,即作品或相关权利产品以有形形式体现后自动获得的版权和相关权利。为了证明知识产权已备案,DGIP将颁发知识产权备案证书。
商业秘密也不需要注册,因为只要这些信息的经济价值持续存在并保持其机密性,那么技术或商业领域的信息就会得到永久的保护。然而,DGIP并不要求对商业秘密进行备案,只有商业秘密的许可或转让才需要向其备案。
相比之下,注册要求则适用于通过注册产生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和植物品种保护。如果DGIP认为所申请的知识产权可以根据每类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注册,则DGIP将为每项权利颁发注册证书。此外,根据GR 24/2022号条例第10条的说明,知识产权接受管理意味着该知识产权已由所有者或其他方根据协议进行了商业化。因此,拥有对上述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合法证明不足以让创意经济参与者获得知识产权融资。他们还必须将自己拥有的这些知识产权商业化。
GR 24/2022号条例第11条还进一步规定,MOLHR应向金融机构提供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数据的访问权限。迄今为止,DGIP已提供了一个关于商标、专利、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的可公开访问的数据库,名为Pangkalan Data Kekayaan Intelektual。不过,数据库中包含的信息是有限的。为了符合GR 24/2022号条例第11条的规定,DGIP必须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包括金融机构可以访问的关于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的转让和许可的信息。
除了在DGIP备案和注册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外,创意经济参与者还应在旅游和创意经济部(MOTCE)负责维护的创意经济融资系统中对金融机构批准的基于知识产权的融资进行备案。
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的估值
GR 24/2022号条例第12条第1款规定,对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的估值应采用以下方法:
-成本估值法;
-市场估值法;
-收益估值法;和/或
-根据适用的估值标准采用的其他估值方法。
GR 24/2022号条例第12条第2款对估值人员作出了规定,即知识产权估值应由知识产权评估师、评估小组或二者共同进行。第12条第3款规定了知识产权评估师需满足的标准:
-持有印度尼西亚财政部(MOF)颁发的公共评估许可证;
-具备知识产权评估方面的能力;以及
-已在MOTCE注册。
在2022年9月1日由金融服务管理局(OJK)主办的题为“知识产权作为抵押品的前景”的网络研讨会上,MOTCE的战略政策部副部长妮娅.尼斯卡亚(Nia Niscaya)表示,目前有743名评估师能够对商业和财产进行评估,其中只有110人具有商业评估资格。目前尚不清楚有多少评估人员有能力评估知识产权。GR 24/2022号条例第12条第3款给出了建议,即具备知识产权方面能力的评估师也应在MOTCE注册。不过,截至目前,尚未有评估师在MOTCE注册。
知识产权评估能力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获得能力认证来证明。这种能力对于知识产权评估人员掌握开展以下工作所需的技能至关重要:
-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估值;
-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的市场分析;和/或
-审查已在工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利用情况分析报告。
GR 24/2022号条例也对评估小组进行了认可。评估小组是由金融机构任命的一组人员,负责评估申请知识产权融资的创意经济参与者的知识产权。根据GR 24/2022号条例第12条第6款的解释性说明,评估小组应由信贷或融资评估师和/或融资机构指定的专家组成。与知识产权评估师不同,根据条例,评估小组成员不需要具备知识产权方面的能力。
利益相关者应考虑的后续步骤
考虑到上文概述的内容,在GR 24/2022号条例正式生效之前,相关利益相关者还应该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知识产权评估师
目前,尚无法确定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能力的评估师。这的确是一个问题,因为评估师需要了解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为作为抵押品的知识产权提供准确的估值。
与其他类型的资产相比,作为无形资产和动产的知识产权的市场相对比较特殊。知识产权评估人员必须充分了解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定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如何产生以及如何授予相关对象的,每种类型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期限,某类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或持有人应被赋予什么样的权利,此类权利如何被部分或全部转让或许可,以及该类知识产权所附带的独特的商誉等,以准确地评估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分析相关市场,并审查已在工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的分析报告。
2.知识产权评估师资格认证
GR 24/2022号条例第12条第4款规定,知识产权评估能力必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通过获得能力认证来证明。因此,相关利益相关者,如MOTCE、MOF和/或DGIP,必须为知识产权评估师制定出关于能力认证的实施条例。
3.知识产权评估师注册
GR 24/2022号条例第12条第3款第c项建议知识产权评估师应在MOTCE注册。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知识产权评估师能力认证的后续程序,MOTCE必须为知识产权评估师注册做好准备。
4.访问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数据
目前,DGIP仅在其可公开访问的知识产权数据库中提供了有限的信息。它必须提供更全面的用作抵押品的知识产权的信息,以作为对金融机构的支持。
5.创意经济融资备案制度
MOTCE必须建立创意经济融资备案制度,以满足GR 24/2022号条例第13条提出的要求。
除上述内容外,相关利益相关者,如MOTCE、DGIP和MOF,也应考虑在创意经济参与者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下授权方的情况以及将知识产权用作抵押品的执行方案。
评估已执行的知识产权的潜在买家或市场也很重要,只有进行此类评估,获取所述知识产权才不会导致垄断和不公平的商业竞争行为。(编译自www.lexology.com)


哈萨克斯坦知识产权局修订官方费用


哈萨克斯坦国家知识产权局(Kazpatent)对某些官方费用进行了修订,该修正案已于2022年9月19日生效。
商标注册费现在只涵盖最多3类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像以前那样申请的所有类别。现在,每增加一个类别需支付21欧元的额外费用。
根据知识产权法修订案,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期将再延长5年(最长期限为25年,而之前的最长期限为20年)。知识产权局对第21年至第25年的保护期收取维护费,其金额与第16年至第20年的费用金额相同。
最后,Kazpatent调整了对已注册知识产权进行名称/地址变更的应缴费用,删除了“每一次变更的费用”这一措辞。知识产权权利人现在只需支付一笔费用即可对已注册知识产权的所有更改进行登记。但是,对申请进行更改登记时,每项更改需单独付费。(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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