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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8)期

关于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加快认可登记项目的公告(第497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第四九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柬埔寨王国工业、科技和创新部关于外观设计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柬双方将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的认可项目。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认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外观设计授权结果,将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向柬埔寨提交的相应外观设计申请加快认可登记流程。
2022年6月9日,柬埔寨国务大臣兼工业、科技和创新部部长占蒲拉西签署并发布《柬埔寨王国关于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的公告》,正式启动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认可项目。向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申请人可根据柬方公告规定,使用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审查结果,就在柬埔寨提交的外观设计申请提出加快认可登记请求。为方便专利权人及社会公众在柬埔寨办理相关加快认可登记事宜,现将上述柬方公告的柬文原文及中、英参考译文全文转载。关于柬埔寨对中国相关外观设计认可项目的具体信息以柬埔寨工业、科技和创新部正式发布文件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柬埔寨王国关于在与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的外观设计合作框架下加快外观设计认可登记的规定和流程的公告》(柬文原文及中、英文参考译文).pdf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2年8月18日

 

WIPO将于9月29日举办《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发布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第十五版全球创新指数(GII)将于2022年9月29日星期四下午13:30至16:00(日内瓦时间)在一场以混合形式举行的活动中发布,部长、商界领袖和创新专家将出席本次活动。本次活动将包括对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主要结论进行介绍的一个演示发言和两场小组讨论。
2022年全球创新指数在COVID-19大流行病持续不绝、生产力增长放缓和其他挑战持续存在的背景下,对全球创新趋势进行追踪。
欢迎参加发布会,了解今年世界上最具创新性的经济体。全球创新指数对132个经济体的创新表现进行排名,突出各经济体在创新方面的优势和劣势。
主题:创新驱动增长的前景如何?
2022年本版全球创新指数重点关注创新对今后几十年社会生产力和福祉的影响。
报告讨论了以下问题:滞胀和低生产力增长是会继续下去,还是我们即将进入一个新时代;在这个新时代,新的创新喷发——数字时代和深度科学创新浪潮——将带动经济上行?
发布会
以混合形式举行的发布会将在瑞士日内瓦产权组织总部的产权组织会议厅举行。现场参会注册将于2022年8月30日开放。
发布会还将在产权组织网站上进行流式直播,并以阿拉伯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和中文提供同声传译。
关于全球创新指数
创新是WIPO的核心使命。自2007年以来,世界各地的决策者通过全球创新指数,进一步了解本国创新体系的优势和劣势,为政策方向提供参考。

 

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提出全面的人工智能风险管理框架


随着人工智能(AI)技术的进步,基于AI的应用已被广泛采用。与此同时,由于AI系统可能会生成人们并不需要或可能有害的结果,这引来了政策制定者越来越严格的审查。除了其他关注点外,政策制定者力求确保AI系统避免有害的偏见,而且准确、可解释并保护隐私。过去,出现在美国的这类问题会通过各种监管和州立法行动得到解决,但通常仅针对特定应用或问题。
2019年,特朗普政府发布了《关于保持美国在AI领域领导地位的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 on Maintaining American Leadership in AI)》,其中指示隶属于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ational Institute of Standards and Technology,NIST)“为联邦参与开发技术标准和相关工具”制定一个全方位的“计划,以支持使用AI技术的可靠、稳固和可信赖的系统”。2020年,国会指示NIST开发“AI风险管理框架”(AI RMF)。2022年3月17日,NIST发布了其AI RMF的初稿。
AI RMF草案
AI RMF草案使用三类分类法对AI特征进行分类:(1)技术特征;(2)社会技术(socio-technical)特征;以及(3)指导原则。通过这些特征,可以评估AI是值得信赖的还是有风险的。技术特征是指AI系统设计中的风险,包括准确性(accuracy)、可靠性(reliability)、坚固性(robustness)和弹性(resilience)/安全性(security)。社会技术特征是指会影响AI系统使用方式和社会认知的人类和系统性的制度和社会偏见,包括可解释性(explainability)、可诠释性(interpretability)、私密性(privacy)、安全性(safety)和偏见管理(managing bias)。指导原则是指AI系统应遵守的更广泛的社会规范和价值观,包括公平、问责制和透明度。
参考该框架,AI RMF草案列出了各组织可以采取的行动清单,以识别和减轻特定AI系统的相关风险。AI RMF草案将这些操作归纳成4个功能:映射(Map)、测量(Measure)、管理(Manage)和治理(Govern),这些功能应该被迭代地执行。
继在2022年3月召开关于AI RMF草案的公开研讨会之后,NIST发布了第一轮公众意见,这些意见来自包括谷歌、凯萨医疗机构(Kaiser Permanente)、劳工统计局、美国财产意外伤害保险协会、美国唱片业协会、美国商会和伯克利大学等在内的企业、政府部门和高等教育机构的各类利益相关方。NIST还计划在2022年10月19日至21日举办另一场研讨会,并在2022年底或2023年初发布AI RMF草案的最终版本。
美国对AI的现行立法和监管
迄今为止,美国关于AI的法规仅针对AI RMF草案所确定的风险中的一部分。目前,美国没有任何联邦层面的立法用以管理AI系统,但有来自联邦监管机构——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FTC)、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的监督。他们的监管范围必然是有限的。例如,FTC的规则仅限于解决歧视性和欺诈性的商业行为,EEOC则专注于在招聘和工作场所的应用中使用的AI。
在美国,至少有5个州——阿拉巴马州、科罗拉多州、伊利诺伊州、密西西比州和犹他州——已经通过了与AI相关的立法,还有十几个州正在等待立法。但到目前为止,州立法的范围也受到限制。例如,伊利诺伊州专注于监管用于就业决策的AI系统中的偏见,而阿拉巴马州的法案只是建立了一个AI咨询委员会。
即使是拟议的《欧盟AI法案(European Union AI Act)》——迄今为止提出的最全面的AI立法,也没能明确解决某些技术和社会技术风险,例如准确性、可解释性和可诠释性。而且,该法案因为缺乏根据未来发展对AI系统进行重新分类的方法而受到了批评。AI RMF为解决所有AI风险所做的努力可能会促成更全面的未来立法或监管。
AI RMF的潜在影响
尽管具有自愿性质,AI RMF本身可以通过告知普通法的注意标准(standard of care),有效地对AI系统的开发人员和用户施加法律义务。随着关于AI系统所造成损害的纠纷陆续出现,法院可能会通过AI RMF来确定是否应该采取其他措施来防止这些损害。目前,有一些使用自愿NIST框架作为注意标准的先例。2014年,NIST发布了一个自愿的网络安全框架。评论者承认它可以被采纳为注意标准。法院已经认识到它在告知注意标准方面的价值。例如,在一个有关投票权的案件中,专家证词在就适当的注意标准发表意见时援引了NIST的网络安全框架。遵守网络安全框架还是解决2020年雅虎数据安全漏洞集体诉讼的一个条件。未来,在关于AI系统的诉讼中,AI RMF很可能被类似地用于建立注意标准。
目前,AI RMF可以帮助相关组织解决适用于AI系统的各种新出现的法律要求,并为未来的全面监管做好准备。2020年发布的NIST隐私框架也起到了类似的作用。在隐私框架发布时,仅有《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E.U. 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和《加利福尼亚州消费者隐私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是有效的重要数据隐私法。从那时起,美国超过60%的州已经在考虑或通过了新的隐私法规。隐私框架帮助各组织预测并跟上了隐私法的立法浪潮。随着AI监管沿着类似的轨迹向前发展,AI RMF可能会成为相关组织跟上快速发展的法律环境的有用工具。(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修订多方诉讼程序规则和条例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于2022年5月2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多方诉讼程序规则和条例的第2022-013号备忘录通函。修订后的规则和条例已于2022年6月30日正式生效。
此次修订是为了应对新冠肺炎大流行带来的挑战,以确保IPOPHL的运营和服务的连续性,并在服务的可及性、弹性和成本效率方面使利益相关者受益。
下文将重点介绍对多方诉讼程序规则和条例的相关修订。
一、通过电子邮件进行的申请和服务
1.目前,电子邮件是用于诉状、动议、权利宣示、中间命令送达、通知、传票以及其他程序的申请、服务、交付和传输的主要方式。修订案已为此目的设置了指定的电子邮件地址。
2.诉状以及相关资料在电子邮件被接收之日视为已提交。另一方面,律师或代表最多有3天的时间来确认已收到提交通知,确认日期应视为收到日期。在没有确认的情况下,则发送通知的日期应视为收到日期。
二、异议和请愿书的提交要求
1.根据修改后的要求,提交异议或请愿书时,资料中必须包括异议者或请愿者以及参与提交异议或请愿书的其他各方的姓名和地址,包括电子邮件地址。
2.在异议或请愿程序中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1)关于非竞择法院(non-forumshopping)的验证和证明材料;
(2)证人宣誓书、文件或物证;
(3)异议通知书或请愿书中提及的其他英文证明文件(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的,则需要提供翻译文本);
(4)能够代表当事人签署诉状、核实证据、提供非竞择法院证明以及在案件中代表当事人的律师或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
3.此外,现在可以就涉及1项以上申请或注册的异议或请愿书提交单一诉状,前提是涉及相同的当事方,且被异议每一项申请或被主张撤销的每一项注册或专利构成的是一个明显不同的案例。异议者或请愿者必须支付与其提出异议的每一项申请或寻求撤销的每一项注册或专利相对应的适用费用。通过这种方式,异议者或请愿者只需提交一份签字人的委托书和/或授权证明,包括关于非竞择法院验证和证明材料。
三、就异议通知或延期提交异议通知的动议和请愿书采取的行动
1.在收到IPOPHL的异议或延期提交异议或请愿书的动议后,注册官将向相关方发送一份收到确认函。此后,如有需求,异议者或请愿者自确认之日起将有5天的时间可提交任何所需文件(如第二条第2款所述)。
2.在收到电子账户对账单(“e-soa”)后,异议者或请愿者将有5天的时间通过IPOPHL的在线支付服务支付适用的费用。付款证明必须在实际付款之日起3天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注册官。
3.一旦确定异议或请愿书符合要求,IPOPHL应立即向登记一方发出答复通知,并附上异议或请愿书副本。如果未获得相关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则应通过个人和/或快递服务提供中间命令、通知和其他程序的服务。如果未能使用个人和/或快递服务,则应在IPOPHL网站上发布或张贴答复通知,并应视为向被申请人提供服务。
四、答复
1.被异议人在收到答复通知副本后将有30天的时间提交经核实的答复意见,并可根据基于令人信服的理由提出动议,进而获得45天的额外时间提交答复意见。
2.答复中还应附上以下文件:
(1)非竞择法院验证和证明材料;
(2)证人宣誓书、文件或物证;
(3)异议通知书或请愿书中提及的其他英文证明文件(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的,则需要提供翻译文本);
(4)能够代表当事人签署诉状、核实证据、提供非竞择法院证明以及在案件中代表当事人的律师或代表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证明。
3.与上文类似的是,此类答复意见允许就涉及1项以上申请或注册的异议或请愿书提交单一诉状,前提是涉及相同的当事方,且被异议的每一项申请或被主张撤销的每一项注册或专利构成的是一个明显不同的案例。被异议人只需提交一份签字人的委托书和/或授权证明,包括关于非竞择法院验证和证明材料。
4.在收到IPOPHL的答复或延期提交答复意见的动议后,注册官将向相关方发送一份收到确认函。自收到IPOPHL的确认函起,被异议人将有5天的时间提交答复意见所需的任何文件(如第四条第2款所述)。
五、案件的分配;证据的出示、检查或对比
1.证据的提交、出示、检查和对比的期限不得超过案件分配给审判官之日起的45天。
2.修订案还规定,如果相关方在检查和/或对比期间未提交或出示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的原件和/或经核验的副本,则文件将不予采信。
六、决定的提交
1.现在,应在案件被视为提交待决之日起的20个公历日内发布裁决结果或最终命令。该期限可基于正当理由再延长20个公历日。这一期限短于先前条例规定的期限,此前,审判官可在自案件被视为提交待决之日起的60个公历日内提供其最终裁决。
七、提交异议的期限
1.经核实的商标异议通知必须在商标申请公布之日起30天内提交,并可根据有正当理由的动议获得45天的额外延期。
八、向局长提出申诉的期限
1.在收到IPOPHL的决定或最终命令后的15天内,一方可向局长提交申诉备忘录,并可根据有正当理由的动议再获得15天的申诉延期。
2.自收到电子账户对账单之日起,申诉人有5天的时间通过IPOPHL在线支付服务支付适用的费用。付款证明必须在实际付款之日起3天内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注册官。
3.一旦确定申诉符合要求,局长应发出命令,要求申诉人在收到该命令后15天内提交意见。如果申诉人能够根据可信服的理由提交动议,则提交意见的期限可延长15天。
4.局长应在申诉提交待决或待处置之日起的20个公历日内解决或处置该申诉,同样,如相关方以正当理由提出动议,该期限可再延长20个公历日。
结论
综上所述,经修订的规则和条例旨在简化多方诉讼程序,并使该系统、程序和记录现代化和数字化。(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美国版权局扩大公众对登记系统的使用权限


2020年,美国版权局推出了在线登记系统有限试点项目。该系统将最终取代现有的纸质程序。近日,版权局向公众开放了《美国法典》第17编第205条所提及的版权相关文档的电子处理功能。
公众可先通过Login.gov创建一个企业版权系统(ECS)账户,再向版权局在线提交特定类别的文档以进行备案。
登记系统的使用是可选择的,受《联邦法规》第37编第201.4(h)条和《特别试点项目规则》约束。尽管公众仍可继续提交纸质版的登记文件,但版权局强烈鼓励公众使用电子系统。
登记系统的特征和优势包括:
-自助进行账号和组织管理;
-可在线提交《美国法典》第17编第205条提及的转让和其他文件;
-可通过Pay.gov进行在线支付;
-可在线获取数字证书和编号文件;
-可在线跟踪状态;
-可使用中央信息通信中心;
-可获取关于重要事件的通知和提醒;
-可轻松检索提交的文件;
-处理时间比纸质版本短;
-可批量上传作品索引信息。(编译自www.copyright.gov)

 

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虚拟商品商标审查指南


鉴于人们对元宇宙及其对品牌所有者影响的认识快速提升,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现涵盖虚拟商品的商标申请数量急剧增长,从2020年的6个增加到2021年的17个,而仅2022年1月至5月期间KIPO就受理了717个虚拟商品的商标申请。针对这一趋势,KIPO发布了新的涵盖虚拟商品商标申请的审查指南,以防止申请人产生混淆并提高审查的一致性。该指南已于2022年7月14日生效。
商品说明
虚拟商品现在可以在第9类下以简单的形式“虚拟XXX(商品名称)”进行指定,例如“虚拟服装”或“虚拟鞋子”。这意味着不再需要依赖以前可以接受的例如“包含虚拟服装(虚拟商品)的计算机程序”或“可下载的图像文件(虚拟服装)”等冗长的描述。
无论如何,指定虚拟商品的类型是必要的,因为诸如“虚拟商品”之类的模糊描述由于过于宽泛而无法被接受。
虚拟商品之间的关系
以前,无论属于哪个类型,所有虚拟商品都会被认为是相似的。从理论上来说,这意味着“虚拟鞋子”将与“虚拟汽车”等多种商品发生形式上的冲突。这必然有可能导致在完全不同的领域运营的品牌所有者之间发生纠纷。
根据新的指南,虚拟商品将根据其类型进行分类和比较,就像其实体商品一样。因此,正如在第25类中分别涵盖“服装”和“鞋类”的两项相似商标申请在韩国的审查实践中不会被视为冲突一样,涵盖“虚拟服装”和“虚拟鞋子”的两项申请也是如此。然而,分别涵盖“虚拟裤子”和“虚拟服装”的申请之间则会存在冲突,因为这两种商品在形式上是类似的。
实体商品和虚拟商品之间的关系
新的指南还规定,出于审查的目的,通常默认实体和虚拟商品不会被视为冲突。举例来说,一个涵盖了第9类中的“虚拟服装”的新申请不会被涵盖第25类中的“服装”的商标所影响。
然而,如果涉及虚拟商品的申请是针对与已确定的驰名/著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提出的,那么关于实体和虚拟商品的审查也将考虑随后提交的申请与驰名商标之间是否会存在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
建议
虽然有些人此前可能对虚拟商品知识产权保护持观望态度,但现在KIPO已经澄清了其在实体和虚拟商品相似性问题上的立场,如果品牌所有者希望确保其实体商品的虚拟表示得到保护,那么他们现在必须在第9类下提交申请。由于韩国是适用首次申请原则(first-to-file)的司法管辖区,所以建议相关方尽快提出此类申请。新的申请必须单独、具体指定所有感兴趣的虚拟商品,简单的指定“虚拟商品”是不够的。
除此之外,申请人还应确保为重要的或感兴趣的商标设置的任何商标服务都包括第9类,特别是考虑到虚拟商品的申请活动迅速发展的情况。(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欧盟知识产权局更新NFT和虚拟商品商标申请指南


元宇宙增加了不同数字环境和物理世界之间边界的渗透性。人们可以想象自己走进了一个空间,在那里通过现实生活中的实时信息与虚拟对象互动。这是技术向前迈进的一大步,并且创造了无数的商业机会。但在这个新的世界里,人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品牌和知识产权呢?
考虑到不同知识产权所提供的保护,商标可能是最引人关注并且会为企业带来获取商业利益最新机会的知识产权。许多世界上知名的品牌已经申请注册其商标,以便在虚拟世界中和通过非同质化代币(NFT)使用。从路易威登(Louis Vuitton)、古驰(Gucci)、华伦天奴(Valentino)、耐克(Nike)和阿迪达斯(Adidas)等时尚品牌,到肯德基(KFC)和麦当劳(McDonald's)等快餐供应商,很多品牌都已为在元宇宙世界中使用其标志性商标做好准备。
NFT本质上是以区块链技术驱动的数字资产。NFT是一种独特的、不可分割的代币,通常与一件物品(即可收藏的物品、数字艺术品或游戏内资产)相关联,使用区块链技术记录所有权并验证真实性。
通过NFT和虚拟商品的商标来保护品牌不仅在元宇宙领域有效,而且通常在新技术和数字内容趋势中也非常实用。最近,法国奢侈品品牌爱马仕(Hermès)对一位数码艺术家提起了诉讼,指控他创作的MetaBirkin NFT系列作品的图片侵犯了爱马仕的版权。
品牌将在元宇宙领域获得新的机会,而人们对品牌保护也有了新的需求。
欧盟知识产权局关于NFT和虚拟商品的指南
为应对包含虚拟商品和NFT相关术语的商标申请的突然增加,负责欧盟商标注册的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发布了关于虚拟商品和NFT分类方法的指南。该方法被写入2023年版指南草案“EUIPO系统用户的主要参考点”中。
EUIPO将NFT定义为“在区块链中注册的唯一数字证书,用于数字物品的验证,但是却与这些数字物品不同”。
EUIPO表示,虚拟商品和NFT属于尼斯分类的第9类。这是因为它们被视为数字内容或图像。第9类主要包括用于科学或研究目的的仪器和仪表、视听和信息技术设备以及安全和救生设备。与此类商品相关的服务将按照现有实践进行分类。
在向EUIPO提交申请时,“虚拟商品”和“NFT”这两个术语本身都是不可接受的。相反,与虚拟商品相关的物品的内容必须是具体的(例如“虚拟商品,即虚拟服装”)。对于NFT而言,NFT验证的数字物品也必须是具体的。在将于2023年发布的第12版《尼斯分类》中,术语“通过NFT验证的可下载的数字文件”将被添加到第9类中。
这些类型的申请数量的不断增长表明了NFT是品牌识别和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工具。对于品牌来说,未来如何在元宇宙中和网络上保护和控制其商标至关重要。EUIPO的指南为寻求此类保护的申请人提供了更明确的规则。(编译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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