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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6)期

 中马(来西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试点项目延长


根据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马来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共同决定,将2018年7月1日启动的中马(来西亚)PPH试点项目,自2022年7月1日起延长五年,至2027年6月30日止。在两局提交PPH请求的有关要求和流程不变。


欧亚专利局将作为PCT国际检索和初步审查单位开展业务


近期,欧亚专利局(EAPO)对外宣布,自2022年7月1日起,该局将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下的国际检索单位(ISA)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IPEA)开展业务。
将EAPO指定为ISA和IPEA的决定是在于2021年10月举办的PCT联盟大会第53届会议上作出的。
EAPO为履行其ISA和IPEA职能而提供的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服务以及其他服务的收费标准将会在该局的门户网站上对外公布。
此外,若人们想了解EAPO作为ISA和IPEA开展业务的更多具体信息,其也可以随时访问该局的网站。(编译自www.eapo.org)


新加坡推出授权后复审程序


新加坡最近推出了一项新的授权后复审查程序。新的程序为挑战新加坡授予的专利提供了一种成本相对较低的方式。然而,由于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的被挑战一方答复审查员书面意见的时间较短,作出回应和修改的机会有限,收到授权后复审的请求对专利所有人来说将是一项极大的挑战。

简要介绍

新加坡最近引入了授权后复审程序。根据该项程序,任何人都可以对已授予的专利提出复审请求。该请求可以由专利所有人自己提出,也可以由第三方提出,还可以以代理的名义提交请求以对实际请求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该程序是单方面的,这意味着一旦请求提出,只有专利所有人参与到专利程序中来,请求人除了有机会纠正请求中的某些形式问题之外,不会起到其他的作用。不过,如果专利所有人在程序进行过程中作出修改,第三方(包括请求人)则有机会对修改提出质疑。当然,如果请求是由专利所有人自己提出的,那么请求人将作为专利所有人参与到程序中。
新加坡的专利制度在过去的10年中不断地发展变化。2014年以前,新加坡使用的是自我评估制度,根据该制度,无需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即可获得专利。2014年后,新加坡实施了肯定性审查授予机制,所有专利申请都必须接受审查,但其中一种审查选择是所谓的“外国途径”,即允许基于外国司法管辖区对专利申请的肯定性审查结果授予专利,这包括国际可专利性初步报告(IPRP)。2020年1月,新加坡对新的申请关闭了“外国途径”,直至目前,所有新提交的专利申请都必须在新加坡接受实质性审查。“外国途径”的主要好处之一是,它允许申请人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在新加坡获得专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如果“外国途径”对相应的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发布了肯定的IPRP,这将允许申请人在无需接受全面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在新加坡获得专利。
在引入该复审程序之前,在新加坡对专利提出质疑的唯一方法就是提交撤销请求。新加坡的撤销程序通常涉及专家证据,因此所需要的费用往往十分高昂。因此,新程序为在新加坡挑战专利提供了一种经济且高效的方法。然而,对于专利所有人来说,新的程序也可能会带来新的挑战,因为回应授权后复审程序中提出的异议的时间相对短暂,进行修改的机会也十分有限。

授权后复审请求的理由

请求人可基于以下一个或多个理由提出授权后复审请求:
1.新颖性、创造性或不可专利性问题;
2.充分性问题;
3.在专利说明书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所提交的申请的范围,或者在一项申请(例如分案申请)中披露的内容超出了先前申请中披露的内容;
4.在专利授予后对专利进行了修改,由此导致专利说明书披露了超出所提交申请范围的额外内容,或者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5.对说明书披露的所提交申请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了修改;
6.对专利说明书或专利申请的说明书进行了不应被允许的修改;
7.双重专利问题。

授权后复审程序

授权后复审的流程如下图所示:
 


 
 
首先,请求人需要提交授权后复审申请并支付官方费用。请求中必须清楚地说明需要进行复审的每一个理由,并对已说明的理由的每一项主张进行充分的论证。如果有任何理由是以在先技术文件为依据的,则必须随复审请求一起提供该文件的副本。如果文件不是英文版的,则必须提供经过验证的英文译文。
在提交了授权后复审请求后,登记官会审查该请求是否符合形式要求。新加坡专利法的新条款规定,登记官不得批准不严肃的、无理取闹的或滥用程序的复审请求。基于审查员已审查过并驳回的理由和论证重新提交的复审请求被视为属于该条款规定的范围。特别是,登记官将驳回基于审查员已经审查过的相同或等效的在先技术文件进行论证的复审请求。
一旦所提交的请求被登记官接受,它将被转发给审查员以对相关专利进行重新审查。审查员将确定专利是否提出了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复审通常仅基于请求中指定的理由。然而,审查员也可以针对请求中未提及的权利要求提出质疑,即使请求中仅提出了新颖性问题,审查员也可以考虑相关权利要求相对于在先技术文件是否缺乏创造性。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确实提出了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则会出具一份书面意见,列出已经提出的理由,并规定专利所有人在3个月内作出答复,该期限不可延长。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中没有提出请求中所述的任何理由,会出具一份肯定性的复审报告以说明该专利可保持其原有形式。
专利所有人只有一次机会对书面意见作出回应。如果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答复,则审查员将根据书面意见出具复审报告。专利所有人可以选择要求与审查员进行面谈,但面谈请求必须在书面意见发送至专利所有人之日起的两个月内提交。审查指南建议专利所有人将任何拟定的修改纳入与面试请求一起提交的待议事项中。
如果专利所有人针对书面意见提交的答复中包含任何修改,这些修改将会被公布,第三方将有两个月的时间对这些修改提出异议。在新加坡,如果专利所有人寻求修改的过程中出现不合理的延迟,登记官有权驳回授予后的修改。例如,如果专利所有人知晓在先技术文件导致其对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无效,但并没有采取行动修改该权利要求,则登记官可以拒绝专利所有人稍后进行修改的请求。此外,任何授权后修改不得增加内容或扩大专利的保护范围。虽然对清晰性的要求不是复审的理由,但任何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必须清晰简洁。
下一步,审查员将会考虑专利所有人提交的对书面意见的答复以及第三方提交的对修改内容的任何异议。在此之后,审查员将发布一份复审报告,其中陈述的内容可能涉及以下4种可能的情况:
1.专利保持其原有形式——如果专利所有人成功地反驳了书面意见中的异议,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2.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如果审查员认为专利所有人提交的修改是被允许的,并且解决了书面意见中的所有异议问题,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3.专利被有条件撤销——如果专利的某些权利要求被视为无效,但其余权利要求被认定为有效,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4.无条件撤销专利——如果发现所有权利要求无效,则会就这种情况进行说明。
如果专利以修改后的形式保留,那么专利所有人必须在设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包括修改内容在内的合并说明书。如果专利被有条件地撤销,专利所有人可以提交一份修改说明书,将权利要求限制在被认定有效的权利要求范围内。
权利所有人有权就被撤销的专利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的有效期为复审报告(包括撤销专利的决定)之日起6周内。值得注意的是,与撤销程序不同的是,在复审程序中几乎不可能援引专家证据。通常来说,上诉程序仅限于复审程序中涉及的事项。但是,法院可以允许在上诉程序中援引新的证据,例如专家证据。
请求人不能对那些不接受复审请求的决定或经复审后不撤销专利的决定提出上诉。但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复审请求。如上文所述,为了使登记官接受新的复审请求并将转发给审查员,新的复审请求必须包含以前从未考虑过的理由或论证。

结论

授权后复审程序为相关方在新加坡质疑专利提供了一个低成本的新途径。新程序与新加坡对授权后修改的限制相结合,可能会为第三方提供攻击专利的有力手段。例如,如果一项专利是在新加坡相对较早的时期通过“外国途径”授予的(例如基于IPRP中的肯定性意见),那么若在相应案件中发现了相关现有技术,并且专利所有人未获得修改内容以克服此类现有技术的许可,则可能会对该项专利造成致命的影响。
综上所述,在授权后复审程序中,专利所有人可能仅有一次机会作出回应。因此,与审查员面谈的机会提供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选择——可以听取关于可能的应对策略的反馈。然而,专利所有人必须在短时间内制定出相应的应对策略,才能充分地利用这一机会。如此短的响应时间也许会给专利所有人带来重大的挑战。(编译自www.lexology.com)


美国专利商标局更新通用商标审查证据标准


近日,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一份新的审查指南——《对作为通用名称遭拒的商标的审查证据标准的澄清》。更新后的指南将为利益相关方澄清《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中关于审查员责任的术语。具体而言,USPTO将不再使用TMEP中的“明确证据”标准来指代以申请商标为通用名称为由作出驳回决定的审查员的责任。该指南还明确指出,审查员确定通用名称初步证据的标准与其他驳回情况相同,即必须有足够的证据支持其驳回是在适用的法律标准下作出的合理断言。(编译自www.uspto.gov)


美国司法部等撤回2019年标准必要专利政策声明


近日,美国司法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和美国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宣布撤回《2019年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2019年声明)。F/RAND指的是合理和非歧视性(RAND)条款或公平、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条款。在考虑了公众对2019年声明提交的意见和可能的修订后,三大机构得出结论,即撤回2019年声明是促进标准生态系统中竞争和创新的最佳行动方案。
2013年1月8日,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司和USPTO发布了《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2013年声明)。2019年12月19日,三大机构撤回了2013年声明并发布了2019年声明。2019年声明表明了三大机构的意见,并明确承认声明“没有法律效力”。
2021年7月,美国总统拜登发布了一项《关于促进美国经济竞争的行政命令》,指出“长期以来,公平、开放和竞争的市场一直是美国经济的基石”。他鼓励各机构审查2019年声明,以确保其能够充分促进竞争。
作为对行政命令的回应,三大机构于2021年12月6日发布了《关于受自愿F/RAND承诺约束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谈判和补救措施的政策声明草案》,并在同日发布新闻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公众提交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13日。
在对这些意见进行审查并就如何最好地合作进行磋商后,三大机构宣布撤回2019年声明。正如撤回2019年声明的通知所述,“在考虑对该声明可能进行的修订后,三大机构得出的结论是,撤回最符合创新和竞争的利益。”
商务部负责知识产权事务的副部长兼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表示:“USPTO专注于创造激励措施以产生更多创新,特别是在服务不足的社区和关键技术领域,最大限度地扩大创新的广泛影响。如果不加大对可能成为国际标准的技术的研发投资,就不可能在新行业中建立我们的全球领导地位。我们还需要美国的大型跨国公司以及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更多地参与全球标准制定组织(SDO)的工作。我支持所有能够促进创新以推动美国经济长期可持续增长的措施。”
商务部负责标准与技术的副部长兼NIST院长劳里.洛卡西奥(Laurie E. Locascio)表示:“2019年声明的撤回将加强美国公司参与制定和影响国际标准的能力,这些标准对我们国家的技术领先地位至关重要,这将促进当今和未来的全球技术市场的发展。在我们收到的众多深思熟虑的利益相关者提交的意见中,一个共同点是标准开发应采取由美国行业主导的、自愿的、基于共识的方法。这种方法能始终如一地提供最好的技术解决方案,我完全支持这一点。”
司法部反垄断司助理司法部长乔纳森.坎特(Jonathan Kanter)表示:“反垄断部门将仔细审查任何违反法律、扼杀竞争的市场参与者的机会主义行为,重点关注对中小型企业或高度集中性市场造成过度影响的滥用行为。我希望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能够鼓励人们善意获得F/RAND许可,为反垄断执法政策创造一致性,以使竞争在美国经济的这一重要部门蓬勃发展。”
坎特指出,司法部将在行使执法职责时逐案审查标准必要专利持有者或实施者的行为,以确定任何一方是否存在导致以反竞争方式利用市场力量的做法或使用了其他损害竞争的滥用程序。此外,根据拜登总统的行政命令,三大机构计划在竞争、标准制定和知识产权的重叠问题上继续酌情合作。
标准制定组织(SDO)以及基于F/RAND条款的标准必要专利的广泛有效许可有助于促进技术创新,进一步促进消费者的选择,并增强行业竞争力。
SDO可能会要求参与标准制定过程的各方自愿承诺按照F/RAND条款提供对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具体的F/RAND承诺是因SDO而异的合同义务。美国法律和法规约束这些合同义务的解释,并以其他方式管理参与SDO的各方的行为。(编译自www.uspto.gov)


增强现实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近年来,增强现实(AR)和虚拟现实(VR)技术迅速发展,并将改变人们生活、工作、学习和游戏的方式。无论是增强现实还是虚拟现实无疑都会使个人、企业、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和法院面对一系列全新的知识产权问题。与任何新的技术领域一样——如20世纪90年代初针对新兴互联网技术推出的网络法案——该技术领域有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而随着这一领域的不断发展,还将有更多的问题会被发现。
虽然AR和VR技术有时会重叠使用,但两种方式都提出了独有的知识产权法律问题。AR技术将现实世界作为背景,并通过数字细节对其进行增强,对新感知到的系统进行分层,并用额外的材料补充人所处的现实或环境。数字细节可以是人的5种感官(触觉、声音、味道、气味或视觉)可以感知的任何东西。最常见和最成熟的AR技术领域是视觉信息。不同于AR,VR是一种生成现实的图像、声音和其他感觉的方法,使人仿佛置身于想象世界之中。VR技术构建出的是一个完全的新世界。VR技术是元宇宙的主要技术,元宇宙将会由虚拟世界组成。
相对较早和人们熟悉的AR应用示例可以在电视体育节目中找到,例如,足球比赛中的首攻标记显示为一条穿过球场的黄色虚拟线,冰球则以虚拟的蓝色轨迹突出显示,或者在棒球比赛中在击球手旁边显示一个虚拟框以说明好球区(strike zone)的位置。另一个为人熟知的例子是电子游戏《宝可梦GO(Pokemon Go)》,该游戏制造了一场公共安全“噩梦”,因为为了到处寻找不同的宝可梦角色,游戏玩家在行走和穿过繁忙的城市街道时还低头紧盯着手中的智能手机。AR的最新应用几乎遍布所有行业,潜在的应用就像人类的想象一样拥有无限空间。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包括:
医疗保健——AR技术可以通过以3D的形式向医生显示植入物或切口的准确位置来帮助医生进行手术,如果该位置难以看到或无法可视化,AR的使用非常有帮助。AR手术模拟器可用于培训医生。
旅游——AR技术可以增强游客的体验。它可以让用户看到数百年或数千年前的展览、地标或历史遗迹的样貌,从而使博物馆或历史地标变得栩栩如生。例如,人们可以想象自己在参观罗马斗兽场,看台上坐满了罗马公民,在斗兽场的地板上进行着一场虚拟角斗士比赛。
房地产/室内设计——当买家走入空置或部分建造的房屋结构时,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屋建筑商可以使用AR技术通过3D的形式展示房屋装有家具的样子。室内设计师可以使用AR技术向客户展示重新设计的房间或浴室改建完成后的样子,仍然是以3D的形式展示,将新设计覆盖在现有房间上。
服装/时尚配饰——人们可以通过产品信息和相匹配的服饰建议虚拟试穿服装、珠宝和其他配饰。
教育和体育——AR技术可用于培训员工、教育学生和指导运动员。员工还可以使用AR技术来确保他们能够安全高效地完成工作。
娱乐——例如,娱乐业巨头迪士尼已经完全接受AR应用。其迪士尼乐园的许多游乐设施和景点都使用了AR技术。在其“爱宠大机密(Secret Life of Pets)”娱乐设施中,游客可以在视频屏幕上看到自己的宠物形象,而屏幕上的宠物会模仿游客的手势和面部表情。迪士尼还开发了AR技术,可以让游客穿着他们最喜欢的角色的AR服装拍摄纪念品快照。
游戏——游戏行业在体验次数和可能发布的与AR相关的专利数量方面处于领先地位。
随着AR技术的快速创新和商业化应用,潜在的知识产权问题看起来也在不断地产生。本文将讨论一些已经出现或在不久的将来可能会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

专利

AR技术的专利申请与其他技术类似,但在用户界面方面存在重要差异,主要体现在从2D到3D所需的AR硬件和运动跟踪技术上。仅就AR和VR头戴式耳机而言,已经提交并公布的美国专利申请已达数万份。主要的申请人包括人们熟知的名字:微软、英特尔、Meta、三星、谷歌、LG和索尼。还有一些规模较小、知名度较低的主要专利申请者,例如Magic Leap——一家专注于将AR和VR技术推向世界的公司。除了AR硬件组件的专利申请增加外,领一个主要的趋势是关于将AR技术用于实际应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不断增长,例如上面列出的一些方法的权利要求。
关于AR硬件和AR的某些应用或使用的专利诉讼也拉开了序幕。这些案件是由执业实体和非执业实体提起的。在硬件方面,智能手机生产商HTC的Vive耳机的专利权一直受到非执业实体的侵犯。在ESP, Inc.(ESP)诉HTC Corp.(HTC)一案(案件号No.3:17-cv-05806)中,ESP针对HTC主张3项专利,涉及使用车载光电探测器和用于虚拟现实应用的固定光源测量3D姿势和方向。HTC试图以根据《美国法典》第101条这些专利属于不合格客体为理由要求驳回此案。HTC辩称,其权利要求针对的是一个抽象的过程,即使用物体作为工具来确定自己的位置,就像几个世纪以来水手通过观察恒星来确定位置一样。法院曾表示ESP胜算不大,但是仍发现ESP的专利通过了爱丽丝测试——这可能涉及了AR专利诉讼的核心问题。ESP的权利要求通过了测试的第1步,因为光电探测器不是针对抽象的概念,而是与它们在被操纵对象(如眼镜)上的位置有关,这是改进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根据地区法院的说法,测试第2步的障碍也被克服了,因为这些权利要求包含了创造性的概念。不过,最终HTC仍提交了其知识产权并取得了胜利。在硬件方面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案件是D3D Enterprises,LLC诉Microsoft Corp案(案件号No.6-20-cv-01699)。
对于与AR技术的应用或使用相关的专利,非执业实体Lennon Image Technologies LLC(Lennon)参与了针对多个零售商(如梅西百货、布鲁明戴尔百货)的专利诉讼。这些零售商的网站上展示了试穿虚拟服装和配饰的技术。这些零售商的AR技术使用计算机的网络摄像头来捕捉人的图像,然后允许用户在图像上叠加服装、珠宝或配饰。尽管他们声称Lennon的专利与零售用途之间存在差异,但所有被告都从其网站上删除了“试穿”功能或与Lennon达成和解协议。
考虑到AR领域的专利申请数量不断增加,AR技术开发者担心这种“专利诉讼潮”可能会扼杀创新,尤其是来自非执业实体的创新。Lennon运动或许是一个完美的例子,这家非执业实体对AR专利的主张影响了服装和配饰零售行业对颇有前景的AR“试穿”应用的开发和使用。
AR专利申请热潮和潜在的诉讼风险引发了另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那就是专利说明书中究竟需要多少关于AR所主张的用途的细节或描述才能满足《美国法典》第112条关于书面描述(written description)和能够实现(enablement)的要求?专利因未能满足书面描述或不能实现而被法院宣布无效的情况越来越多。随着行业和投机者争先恐后地抢占AR世界的知识产权空间,人们可以很容易地想象出相对简单的专利,其方法的权力要求涉及AR的各种潜在应用或用途。但是这类AR方法可能非常初级,在提交专利申请时其可用的技术不具有商业上的可行性,然而,随着AR技术的不断升级,它可能会变得非常有价值。在一个快速发展的领域,技术改进的时间跨度很可能在专利的20年生命周期内。与抗体专利(antibody patents)等其他新兴技术领域不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供了能够满足第112条要求的指南,但USPTO或其他专利局并没有针对AR或VR专利的此类指南。也没有任何地区法院或联邦巡回法院裁决能够解决这一问题。

商标与版权

AR技术中的大多数法律问题都可能涉及到商标和版权。第三方总是会有可能在AR或VR领域中侵犯商标权。然而,AR技术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可以使虚拟商标在物理空间的任何地方出现,实际上为广告商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世界,将他们的商标标识张贴在建筑物、广告牌、人们的衣物、拉什莫尔山、华盛顿纪念碑、树木、天空……基本上在任何地方都可以。因此,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法律问题。例如,在广告商和带有广告商商标的物体的所有者之间可能存在“虚假联系”。这可能会导致对实体企业、财产所有者或政府(如华盛顿纪念碑)是否赞助了虚拟广告产生混淆的可能性。
企业也可以在其竞争对手附近宣传其商标。例如,连锁快餐吉米.约翰的广告可能出现在任何赛百味餐厅的旁边,或者百事可乐可能在现实世界中的任何可口可乐商标附近展示其商标。可以想象到的是,在现实世界中喝一罐可口可乐的人看起来就像在AR世界中喝了一罐百事可乐一样。人们可以设想与此类做法相关的诉讼可能类似于过去10年中的搜索引擎关键词案件。
是否可以对现实世界中商品的商标进行扩展以保护其虚拟表现形式尚存在一些不确定性。前几年的Marvel(漫威)诉NCSoft一案可以说明这种不确定性。在该案件中,漫威指控韩国的视频游戏公司NCSoft其向玩家提供工具以为其游戏中的化身设计超级英雄服装,该行为涉嫌侵犯漫威超级英雄的商标和版权。法院驳回了漫威的商标主张,称游戏玩家在商业上并没有使用这些品牌,且玩家使用漫威超级英雄的名字也不具有侵权性质。随着时代和技术的变化,现在的AR市场已与过去大不相同。因此,许多公司和品牌,如耐克、罗布乐思、古驰、普拉达和其他公司都寻求在特别与虚拟商品相关的类别中注册其商标,以便在虚拟或增强现实环境中使用。
在版权法中,AR可能会为合理使用和衍生作品的概念增加新的维度。例如,当AR艺术家使用物理世界作为画布时,到处都会有艺术品、雕像、建筑等形式的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变形为另一个类似的对象会侵犯创作受版权保护作品的衍生作品的权利吗?还是可以算作合理使用?如果软件需要先复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然后再对其进行修改,该如何处理?这是对版权的侵犯吗?
AR技术还可以增强视觉以外的其他感觉,如听觉。放大来自通常难以听到的远方音乐会中音乐音量是否构成侵犯版权?正如人们所看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比比皆是。

法律问题与科幻电影

成为在这些领域工作的知识产权律师,或任何其他类型的律师都是一件令人兴奋的事情。这些技术可能会触及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并产生看似无穷无尽的法律、社会和道德挑战。随着企业日益关注并保护与AR应用相关的知识产权,预计将会出现大量的相关交易和诉讼案件。不过,在法律问题出现的同时,这些技术或许能够会将人们在科幻电影中看到的许多概念变成现实。(编译自www.ipwatchdo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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