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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5)期

 

欧洲专利局:利用电解槽制氢的技术正在兴起


 近日,欧洲专利局(EPO)与国际可再生能源局(IRENA)联合发布的一项研究通过专利统计数据揭示了电解制氢领域令人兴奋的发展趋势和活力。该报告的主要发现之一是,自2005年以来,制氢技术的专利申请量平均每年增长18%。

基于可再生能源的氢气可以用作化学工业的原料,也可以用作燃料电池的燃料,其中唯一的副产品是水。例如,当与捕获的碳结合时,它还可以替代合成燃料中的化石燃料。此外,氢气是丰富的,可以在电催化剂的作用下使用可再生电力来电解水获得。这些因素使得作为绿色能源的氢气非常具有吸引力,但前提是通过电解槽生产的氢气也是绿色的。

该报告跟踪了过去15年专利申请的演变情况,并强调了几个趋势,包括:2016年,水电解技术的同族专利数量超过了利用化石能源(例如基于固体或液体煤和油的氢源)制氢技术的专利数量。2018年,基于较便宜矿物的电催化剂发明超过了基于更传统但更昂贵的电催化剂(例如使用金、银、铂或其他贵金属)的发明数量。这一趋势非常明显,中国国家专利申请量激增就证明了这一点。

光电解是一种强大的新兴技术,可以一步到位整合电力和氢气生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报告指出,这一领域的国际同族专利数量高于平均水平,其中约50%是由大学申请的。

 

国际同族专利


 社会对清洁能源的需求从未如此之大。尽管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但报告强调,仍然需要对电解槽技术进行重大创新,以进一步降低成本,满足市场需求。随着全世界都在推行重大方案,例如欧盟委员制定了专门的“氢战略”,现有情况今后可能会发生改变。

EPO致力于通过环境政策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SDG)。EPO-IRENA研究侧重于可再生能源,因此有助于实现联合国可持续发展目标7——确保人人获得可负担得起的、可靠的、可持续的现代能源。(编译自www.epo.org)

 

欧盟各机构就《数字服务法案》达成协议


 近日,欧盟共同立法者就《数字服务法案》(DSA)达成了一项协议,这项旗舰性立法将在数字领域占据主导地位,并加大打击非法内容和虚假信息的力度。

DSA是建立在2001年《电子商务指令》基础上的横向立法,为欧洲的数字单一市场确立了法律框架。该综合性法案为内容审核、平台责任、非法产品和系统性风险提供了明确的规则。

欧盟委员会主席乌尔苏拉.冯德莱恩(Ursula von der Leyen)在一份声明中说:“DSA将对欧盟所有在线服务的基本规则进行升级。它将确保在线环境仍然为安全的空间,以保护言论自由和数字企业捍卫自身权利的机会。它将实实在在地落实‘线下违法,线上也非法’的原则。”

关于这项人们期待已久的法案的最终谈判一直持续到2022年4月23日凌晨,大约持续了16个小时。

 

风险管理


 考虑到对社会的影响,DSA对欧盟超过4500万用户使用的在线平台引入了更严格的规则。

DSA将要求大型在线平台定期评估系统性风险,如虚假信息、欺骗性内容和色情报复(revenge porn)等,并在独立审查的基础上实施适当的缓解措施。

未能通过审查将导致违反规定,相应的惩罚包括高达全球营业额6%的罚款。

欧洲议会议员迪塔.查兰佐娃(Dita Charanzová)称:“谷歌、脸书和其他大型在线平台将不得不采取行动以更好地保护其用户。他们在我们的社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提供更大的透明度。”

为了应对战争等紧急情况,谈判中途还增加了危机应对机制。这将使欧盟委员会能够授权大型在线平台在危机中采取具体行动,比如撤销战争宣传。

委员会只有在成员国官方委员会以多数票通过的建议下才会触发危机机制。除非进行更新,否则危机状态将在触发后3个月自动到期。危机发生3个月后,欧盟执行机构必须向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报告根据该措施采取的任何行动。

 

在线内容


 DSA还针对非法内容删除制定了严格要求,而平台应根据相关条款和条件对有害但合法的内容进行审核。

对于非法内容,DSA建立了受信任的举报者类别——这是由国家官方提名的专家组,平台应及时对其意见做出反应。

新规则还包括一系列针对推广内容的透明度要求,相关内容必须清楚地标明。禁止基于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定向广告和基于政治观点和宗教信仰等敏感数据的分析。

所有平台都必须解释其如何通过推荐系统为用户定制个性化内容。大型在线平台还必须提供一个非基于研究分析的替代推荐系统。

另一个问题是如何将搜索引擎纳入DSA约束的范围。最终文本包括对谷歌等搜索引擎承担的关于非法内容的责任的个案评估,这仍有待通过法律审查予以澄清。

 

用户保护


 该法案规定,平台必须确保未成年人的隐私和安全得到高度保护,不需要进行额外的个人数据处理以确定用户是否是未成年人。委员会将发布关于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如何适用的指南。

欧盟立法者敦促对在线市场实施更严格的信息和监管要求。特别是,交易者只有在提供一些基本信息后才能获得平台的服务,平台应尽最大努力验证这些信息。在线市场还必须根据官方数据库随机检验产品的合法性。

例如,消费者将有权就违规平台造成的损害寻求赔偿,例如,因为平台没有尽最大努力核实交易者的身份。

最终文本还包括禁止使用“黑暗模式”(dark patterns),以确保用户可以在知情的情况下自由地选择,而不是被暗中操纵去做某事。

 

执法变化


 虽然成员国国家主管机构将监督那些较小的平台,但欧盟委员会将对大型的在线平台拥有专属权限。为了获得资金,欧盟执行机构将向平台收取与服务规模成比例的监管费,费用不超过其全球年度净收入的0.05%。

微型和小型企业将被免除一系列义务,例如贸易商追溯、刑事犯罪通知、透明度要求、投诉处理系统以及庭外争端解决等。

对于已成长为中型企业的公司,该豁免政策适用期限延长1年。委员会将在3年后评估DSA对中小企业的影响,并在财务上支持它们的合规工作。

DSA在生效15个月后或2024年1月1日(以较晚者为准)适用。然而,它将在4个月内适用于大型的在线平台。(编译自www.euractiv.com)

 

美国将从5月24日起颁布商标电子注册证书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商标与信息技术团队正在加快向电子注册证书过渡的进程。从5月24日起(比之前公布的早2周左右),USPTO将颁布电子注册证书。

新的日期加快了获得电子证书带来的惠益的进程,解决了近来纸张供应商断货问题。由于纸张断货,USPTO从5月10日至5月23日不再颁布注册证书。

从5月24日起,注册人仍可以要求获得其注册证书的打印演示文稿。USPTO将在《联邦注册通知》中公布这一变化。(编译自www.uspto.gov)

 

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更新审查指南


 为了进一步减少积压的专利申请,巴西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于2022年4月12日在《官方公报》上发布了第34/2022号法令,对2017年1月1日起提交的专利申请制定了新的规则。

2019年,INPI启动了声势浩大的“减少巴西专利积压计划”。该计划涵盖了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提交的可以从外国专利局获得相应专利申请的检索或审查结果的所有申请。其主要基础是发布标准化的初步审查报告,即引用的巴西以外的现有技术参考清单。INPI要求申请人提交对应专利获得批准的权利要求和(或)对其所主张的主题有利的论据。

2017年3月,该计划扩大了范围,涵盖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提交的专利申请。现在,自2017年1月1日起提交的所有申请的加快审查也要基于标准化的初步审查意见。与迄今为止实施的计划一样,这些标准化的审查意见将适用于未参与其他快速审查项目且未收到任何第三方意见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必须在90天内对初步审查意见进行答复,并提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果答复没有对可专利性要求提出论据,并且新的权利要求不能应对INPI引用的现有技术文件,则申请将被驳回。

在此背景下,申请人应继续关注巴西的未决专利申请,及时回复初步审查意见并提供所需的文件,以免申请被驳回。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减少专利积压计划非常成功,截至2022年5月3日,INPI已将专利申请积压量减少了83%,共处理149912件申请。(编译自www.iam-media.com)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官费上涨

 

新加坡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已公布修订后的官费表,适用于2022年5月26日或之后的付款。

这些变更会影响与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以及地理标志和其他类型知识产权相关的成本。

提交专利申请的费用将增长约6%,从之前的160新元增加到170新元。此外,请求专利检索报告或补充检索报告的费用将增加5%,从1650新元增加到1735新元。

要求提供审查报告的费用同样增长5%,人们将需要支付1420新元,而目前的费用为1350新元。授予专利的成本也将上涨5%,从200新元增至210新元。

第5年至第7年的年费将从140新元增加到165新元,增长幅度约为18%,而第8年到第10年将增长约16%,从370新元增至430新元。第11年至13年的相应年费将增长15%,从520新元增至600新元。

一旦变更生效,第14年至16年的年费将上涨约16%,从670新元增至775新元。第17年至第19年的年费从820新元增至945新元,涨幅约为15%。第20年的年费费用将以相同的百分比从970新元激增至1120新元。此后每年将产生1380新元的年费,比之前的1200新元增加15%。

在PCT费用方面,进入国家阶段的费用将从200新元增加到210新元,涨幅为5%,而之前70新元的国际申请和(或)国际申请所作的任何修订的翻译发布费将取消。

商标费用也将以类似的方式增加。如果商标类别未完全采用预先批准的数据库中的规范,申请注册商标、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费用增长约11%,从每个类别341新元增至380新元;如果商标类别完全采用预先批准的数据库中的规范,商标申请费将从每类240新元增加到280新元,上涨约17%。
在商标到期日或之前申请续展商标注册的费用从每个类别380新元增至440新元,增长约16%。延迟更新注册的费用将增加约15%,从每类商品或服务560新元增至645新元。

恢复注册的费用增长16%,为705新元,而之前每类商品或服务为610新元。此外,申请修改商标申请或注册(不包括更改名称或地址)的费用将增加约14%,从35新元增至40新元。

通过《马德里议定书》提交的指定新加坡的商标申请的费用也将受到修正案的影响,国际申请/后续指定的费用为每类380新元,比目前的341新元上涨约11%。将国际注册申请转换为国家申请的请求费用也将增加相同的幅度。此外,指定新加坡的国际商标的续展费将增加约16%,从380新元增至440新元。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存在上述涨幅,提交外观设计注册申请的费用将从之前的250新元降至200新元。

 

马来西亚


 自2022年3月17日起,马来西亚实施新的专利费用表。虽然多种费用保持不变,但某些费用有所增加,包括与审查和年费有关的费用。

例如,专利申请的加速审查成本增长约27%,从2200马来西亚林吉特涨到2800林吉特,同时新增150林吉特的延期提交“简化改进的实质审查”(modified substantive examination)请求的费用。

从第4年到第20年的大部分年份专利年费都有不同程度的上涨,第2年和第3年的年费保持不变。

例如,从第4年开始,专利年费的成本增加约5%,从420林吉特增至440林吉特。增长率在专利生命中期达到峰值。因此,第8年成本增加了约20%,从690林吉特增至830林吉特,第10年增长21%,从820林吉特涨到990林吉特。

第13年和第14年的年费分别增长约16%,第13年的成本增加到1280林吉特,第14年的成本增加到1450林吉特。第18年的涨幅较低,为9%,费用从2200林吉特涨到2400林吉特。第20年的涨幅为16%,从2500林吉特增至2900林吉特。

新加坡和马来西亚的知识产权费用上涨可能反映了近期全球通货膨胀的趋势。新加坡的变化标志着自2017年以来该司法管辖区的首次知识产权费用修订。(编译自www.ip-coster.com)

 

修订后的《工业产权法》在智利生效

 智利国家工业产权局(INAPI)表示新引入的《第21355号法案》将会使获得商标和专利保护的流程变得更加高效和现代化,从而让申请人从中受益。

根据既定安排,智利经济部会于2022年5月9日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上述法案。届时,修订后的《工业产权法》将会正式生效,而这必将会成为智利创新和创业生态系统中最令人期待的里程碑之一。

《第21355号法案》对智利可追溯至1991年的监管框架进行了现代化的改造,这些变化主要体现在商标和专利事务的处理方式之上。

INAPI局长洛雷托.布雷斯基(Loreto Bresky)表示:“在INAPI的内部,我们为这个可以直接让我们用户受益的最新进展感到非常自豪,因为在人们处理其工业产权事务时,这可以为他们提供更多且更加优质的工具。”

在这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变化就是新法案引入了临时专利。换句话来讲,根据新的规定,智利的发明人、高等院校、初创企业、研究机构以及公司将可以有12个月的时间来收集所有必要的信息。INAPI的工作人员补充道:“这是一项非常有用的规定。相关企业和个人可以对申请的可专利性以及潜力进行评估和预测,同时又不会丧失优先权。这一点与美国、澳大利亚和葡萄牙的情况一样。”

同时,新引入的有关商标的概念和定义也为人们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例如申请人将可以在智利首次为自己的非传统商标提交保护申请。该法案提供的新选项之一便是三维商标申请。布雷斯基指出:“举例来讲,一个具有显著特点的新容器将可以作为商标在智利获得保护,而这势必会为人们提供更大的选择余地。”

 

INAPI将启用新的处理平台


 随着新《工业产权法》的生效,INAPI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继续为用户提供各项服务和支持。而在这些变化之中,最值得人们关注的就是该机构即将推出的全新电子处理平台。

据悉,INAPI已经对当前的平台页面进行了修改以改善用户的浏览体验,并让人们可以更加直观地访问该局的在线服务。除此之外,INAPI还会举办一系列的研讨会来帮助用户们使用新的平台,并会就新法案所带来的诸多变化进行培训。

新的平台会在《第21355号法案》于5月9日生效时同时对外推出。

由于新平台的启用会影响到INAPI官方网站的稳定性,因此为了减少系统调整所带来的不便,INAPI提醒人们需要及时关注该机构发出的最新公告。(编译自www.inapi.cl)

 

专家证人在诉讼中的职责和作用——保持独立的重要性


 专家证人在现代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就在几十年前,典型的专家证人还是执业专业人士,他们有时可能会被要求就法院或法庭需要协助才能作出决定的特定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然而,在涉及技术问题的诉讼中,由于专家证据的普遍存在以及专家证据对此类诉讼结果的重要性,催生了专门为客户提供专家证人服务的公司。

 

界限模糊——在加入诉讼团队的同时应保持独立性


 法院承认当事人指定的专家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Secretariat Consulting案中,英国上诉法院表示“专业的专家证人将被视为客户诉讼团队的一部分,这是正确的”。当事人通常会在处理争议时聘请独立专家,就技术问题提供建议。专家对其客户负有责任,例如避免利益冲突和履行保密义务。律师通常会依靠专家来帮助他们确定相关问题,并以符合专家独立观点的方式准备客户的诉讼主张。这些专家通常也会被聘请到法院或仲裁庭作证。显然,客户通常会期望专家证据有助于其案件的推进,当然前提是不能期望独立专家提供除了他们的独立意见之外的任何其他内容。

在英国和澳大利亚,专家证人对法院或仲裁庭负有主要职责。专家在准备报告和作证时通常受特定行为规则的约束,例如:适用于英格兰和威尔士法院诉讼的《民事诉讼规则(Civil Procedure Rules)》(CPR);适用于澳大利亚大部分州的法院程序,来源于《统一民事诉讼规则(Uniform Civil Procedure Rules)》的《专家证人行为守则(Expert Witness Code of Conduct)》;或《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 Rules on the Taking of Evidence in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专家所承担的义务将取决于约束他们的行为规则的条款。但是,专家通常被要求进行合理的调查,披露并出示他们所依据的所有相关文件,并声明他们的意见是其独立观点且与他们看到的文件和其他证据相一致。专家通常还被期望(且被指示)与对方聘请的同行会面并准备联合专家报告,以透明的方式行事,作出适当的让步并提供公正的证据(即使这些证据会对聘用他的客户的案件造成不利影响)。因此,专家的主要义务是协助判决,而不是作为其聘用方的辩护人,即所谓“受雇的枪手(hired gun)”。不幸的是,许多专家似乎没有认识到这一重要区别。例如,邦德沙龙(Bond Salon)和《泰晤士报》的《2019年专家证人年度调查报告》指出,41%接受调查的专家证人表示他们遇到过其认为是“枪手”的专家。

专家选择站队的后果可能很严重,包括专家的全部证词被法院排除或他们的证词不会得到充分的重视。因此,律师和专家必须认识到专家的角色会产生潜在的相互冲突的职责和义务,并确保专家在法官眼中保持独立性。

 

英国的例证——Dana公司诉Freudenberg有限公司案


 发生在英国的Dana案[Dana UK Axle Ltd v Freudenberg FST GmbH (2021) EWHC 1413 (TCC)]可以作为上述问题的例证。该案的起因是被诉方向起诉方提供了有缺陷的汽车零件。被诉方聘请了3名专家就工程和科学问题撰写专家报告。但是,这些报告未能符合《CPR实践指南》第35条中提到的《2014年民事诉讼专家说明指南(Guidance for the Instruction of Experts in Civil Claims 2014)》(以下简称“《指南》”),原因是:
-没有详细阐述专家收到的说明材料;
-表明专家在未通知起诉方专家的情况下访问了被诉方的工厂,并且未披露访问期间收集到的信息;以及
-没有指出这些专家依据的是哪些文件以支持自己的观点和分析。
法院允许被诉方将3份专家报告作为依据,前提是提交并送达经过修改以符合CPR和《指南》的修订后的专家报告。然而,尽管被诉方提交了修改后的报告,起诉方仍坚持认为被诉方的专家报告不符合CPR和《指南》的要求,并向法院申请将被诉方所依据的所有专家报告全部排除在外。该申请获得了成功,法院同意排除所有3份报告,并特别认定:
-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向上述专家提供的大量信息从未向起诉方披露或以其他方式被认知。法院认为这严重违反了一项基本要求,即保证法院可以了解哪些信息和说明被提供给了双方专家。
-实地考察超出了报告中详述的范围。法院在听证过程中才发现这一点,并认为这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在其中2份专家报告中,专家们给出了意见,但没有指明所依据的信息。
-被诉方所聘请的专家与其内部技术专家之间可以自由交流信息,显然没有或很少受到其律师的监督。专家们获知了未与起诉方专家共享的信息。
-尽管起诉方的律师对此表示担忧,但在联合专家会议和签署专家联合声明之间的这段时间里,上述信息交流继续存在。
-在未通知起诉方的专家并且没有给他们机会获取和考虑相同信息的情况下,2名被诉方的专家进行了实地考察。
-被诉方所聘请的专家的分析和意见似乎直接受到了被诉方的影响。
换句话说,在该案例中,被诉方的专家不再只是“客户诉讼团队”的一部分,而是以片面的方式行事、为其客户提供支持,并违反了他们对法院的保持独立的义务。(编译自www.quinnemanue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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