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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2.2)期

修订版《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的最新变化

 

2022年2月3日,欧洲专利局(EPO)发布了2022年《欧洲专利局审查指南》修订版的预览文件,并宣布该指南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生效。虽然EPO已经对主要变化作出了高水平的总结,但本文将讨论一些最相关的变化。

 

说明书的修改

 

2021年的一个重大变化是针对修改说明书的更严格的要求。尽管EPO表示,更新要求是为了及时反映当前的业务流程,但实际上,各方现在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遵守修订后的指南。
作为意见征询过程的一部分,EPO似乎已经采纳了用户的意见——尽管可能没有达到部分人的期望,但至少在某种程度上作出了改变,并且已经对第F-IV-4.3条作出了进一步修改。例如,不要求删除(或明显地标记为未主张保护)不再包含在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中的实施例,只需要删除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主题(或标记为不属于寻求保护的主题)。
如果一个实施例包含了未作为附属权利要求寻求保护的其他特征,只要该实施例中的特征的组合被独立的权利要求的主题所涵盖,就不会被视为与权利要求不一致。
修订版指南还提供了关于不一致的示例,例如存在比独立权利要求的特征更广泛或具有不同的含义的替代特征,或者实施例包括与独立权利要求明显不相符的特征。此外,为了避免产生与权利要求不一致的情况,说明书中那些类似权利要求的条款应予以删除。
修订版指南进一步强调,就“不一致”这个问题而言,“披露(disclosure)”“示例(example)”或类似的术语是不足以替代“发明(invention)”或“实施例(embodiment)”的。然而,修订版指南还表明,在不确定实施例是否与权利要求一致的情况下,则应先认定申请人没有问题。
当然,修订版指南可能是在上诉委员会于2021年12月作出第1989/18号决定之前完成的,在该决定中上诉委员会认为《欧洲专利公约》(EPC)或其他法规中并没有要求修改必须符合权利要求的法律依据。指南修改摘要中包括一个脚注,明确说明所引入的修改旨在消除对EPO实践可能存在的误解,并且EPO已就这些修改与外部和内部用户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以澄清现有实践的应用方法。这似乎将是一个需要持续关注的主题,第1989/18号决定是否会对EPO实践产生影响还有待观察。

 

优先权

 

第A-III-6.1条引用第T 844/18号决定对优先权转让进行了澄清:如果在先申请是由联合申请人提交的,那么所有这些申请人必须是后续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成员,或已将其在优先权申请中的权利转让给后续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修订版指南还对第A-III-6.12条进行了修改,以加入EPO目前为阿尔巴尼亚和克罗地亚的知识产权局进行在先技术检索的情况。并且EPO现在在欧洲专利申请文件中包括了EPC实施细则第141(1)条中所提到的检索结果的副本,因而在中国和瑞典获得首次申请优先权的申请人无需提交该副本。
最后,关于第F-VI-1.5条的修改对部分优先权的确定提供了进一步的指导,即只有一般“其他”权利要求所涵盖的主题的一部分有权享有先前申请的优先权日期,这与EPO扩大上诉委员会在第G1/15号转介案中的命令是一致的。修订后的指南强调,如果申请的一部分(如EP-Y)已经出现在在先申请(如EP-X)中,那么后续申请(如EP-Z)就不能有效地根据该部分(如EP-Y)主张优先权。
当然,2022年扩大上诉委员会又收到关于优先权正式权利的第G1/22号和第G2/22号转介案。预计在指南的下一个修订周期(2023年3月生效)前可能无法及时发布相关决定,但有关进展将会被持续关注。

 

生物发明

 

经修改的第A-IV-4.1条强调,对于欧洲PCT申请,符合EPO要求的文件(即生物材料的保存者已授权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及保存的生物材料,并毫无保留且不可撤销地同意向公众提供保存材料)必须在完成国际公布的技术准备工作之前提交给国际局。
由于即将实施适用于2022年7月1日及之后提交的申请的新的世界知识产权(WIPO)序列清单标准ST.26,有几项内容(特别是A-IV-5)已被修订。与ST.25相比,新标准的变化较多,应单独给予必要的关注。修订后的指南指出,关于这一新标准要求的实践变化的详细信息将会提前在EPO的官方公报上公布。
与此相关的第A-IV-5.1条进一步澄清了关于在各种罕见情况下将序列清单作为说明书缺失部分提交的进一步说明,以及可能发生此类情况的情境或申请人被要求提交符合标准的序列清单的情况。申请人可具体参考SEQ ID NOs,这样,如果在提交的说明文件中无法识别相应的序列,则很明显可以看出此类序列缺失。
值得注意的是,修订后的指南中可以看到一些违反道德(见第G-II-4.1条)以及转基因动物作为可申请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见第G-II-5.2条)的新示例。最后,在2021对抗体说明进行了广泛的修改后,本次又在第G-II-5.6条中进行了微小的修改,新指南指出,无需对所有的6个互补决定区(CDRs)进行定义,而是对“需要绑定的CDR的数量”进行定义。

 

数学方法的技术效果

 

为了反映第G1/19号转介案的决定,新版指南对第G-II-3.3条(数学方法)和3.3.2款(模拟、设计或建模)相关内容进行了更新,确认了用于计算机实施模拟的COMVIK方法。修改中还增加了更多的示例,并且抽象的模拟与那些和物理现实交互的模拟不同。对于前者,模拟必须输出具有潜在技术效果的数据,这种效果是在以技术方式使用数据时产生的。对于后者,无论是否使用来自模拟的结果,都可以作出技术贡献。
此外,第G-II-3.5.2款(游戏的方案、规则和方法)和3.6.3款(数据检索、格式和结构)也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新的技术效果示例。第G-VII-5节(问题解决方法)增加了关于COMVIK方法和关于混合型发明第G1/19号转介案的参考内容,包括将问题解决方法应用于此类权利要求的新示例。

 

口头诉讼程序中的身份核查

 

在第E-III-8.3.1款中,关于口头诉讼程序参与者身份和授权的检查规定发生了变化,特别是与视频会议举行的口头诉讼程序有关的规定。当事各方或其代表的身份文件副本可在口头诉讼开始前两天内通过EPO在线提交选项进行提交,或在口头诉讼开始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各方提供的地址。
身份证明必须能够清楚地显示相关人员的全名和照片,但这些文件并非公共文件的一部分。陪同人员的身份可由相关代表来确认。

 

发明人/申请人所在地

 

第A-III-5.3条的修改反映了修订后的EPC实施规则第19(1)条的内容,即提交的每一份申请都必须指定发明人,如果以单独文件提交指定发明人,则必须包含发明人的姓名、国家和居住地完整地址。现明确规定,根据普遍接受的惯例,国家和居住地一项也可以是申请人(而非发明人)的国家和居住地(如公司地址)。
需要注意的是,国家和居住地必须明确,其中居住地是发明人或申请人永久居留的城市,即不是省或地区,最好包括邮政编码。

 

时限的延长

 

第E-VIII-1.6.2.3项的修改涉及EPC实施规则第134条的适用范围,即由于至少有一个EPO的申请机构无法开放接收文件而导致的期限延长。现在具体列出了一些其他的期限延长情况,其中包括实施规则第99(1)条规定的异议期、第159(1)条规定的进入欧洲阶段的期限、第51(2)条规定的支付续展费和附加费的期限届满、第51(3)条和第51(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分案申请续展期费的到期日期以及第51(3)条规定的4个月期限的开始日期以及检索的开始日期。

 

EPO作为PCT管理机构的检索和审查指南的修订

 

除上述指南外,EPO作为PCT管理机构的的检索和审查指南(EPO-PCT指南)也已修订,其中变化最大的是A部分。
特别是,第A-VI-6节包含了关于申请人申请优先权的新条款,与EPO指南第A-III章中的更改类似。同样,如果在先申请是由联合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这些申请人必须是后续专利申请的申请成员,或已将其在优先权申请中的权利转让给后续欧洲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此外,第A-VI-1.5条现在对优先权的恢复作出了进一步澄清,如果申请人在选择EPO作为受理局之前的程序中没有提出恢复优先权的请求(或请求被拒绝),那么申请人可以在国家阶段(即在将EPO作为指定局或任何其他指定局之前的程序中)提出(新的)请求。
第A-VII章是与语言有关一个新增章节,该部分就提交申请时可接受的语言、以多种语言提交的国际申请、程序和书面材料的语言提供了更详细的指导。
此外,修订后的EPO-PCT指南指出,就PCT程序而言,传送给国际局的“记录副本”被视为国际申请的真实副本(真实文本)。如果申请人与国际申请一起提交了预转换文件,那么在发生转换错误时,可将其用作备用文件。

 

总结

 

尽管EPO只发布了预览文件,但需要着重指出的是修订版指南将从2022年3月1日起适用,特别是与优先权、生物技术和计算机实施发明有关的澄清,以及根据权利要求对说明书进行修改的要求都应该在接下来的一年中引起重视。(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欧亚专利局2021年取得的主要成就

 

2021年,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欧亚专利局(EAPO)被指定为PCT国际检索和国际初步审查机构。该决定是于2021年10月7日在国际专利合作联盟大会第53届(第23届常务会议)会议上做出的。
2021年11月22日,EAPO局长索里.特莱芙列索娃(Saule Tlevlessova)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邓鸿森(Daren Tang)签署了EAPO和WIPO国际局之间关于EAPO作为PCT国际检索机构和初步审查机构的协议。
2021年3月17日,《欧亚专利公约工业品外观设计保护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在吉尔吉斯斯坦、阿塞拜疆和亚美尼亚生效。该《议定书》的生效使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律保护体系的运行成为可能。
2021年4月11日和12日,《议定书》分别在俄罗斯和哈萨克斯生效。
2021年11月30日,塔吉克斯坦成为《议定书》的缔约国。
2021年6月1日,EAPO开始受理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2021年4月12日,EAPO行政理事会在第37次(第10次特别会议)会议上通过了支持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提交和审查的主要法律法规。在该会议之后,EAPO向《议定书》缔约国专利律师开放了作为专门从事工业品外观设计业务的欧亚专利律师的资格认证和注册申请。
2021年,EAPO总共收到了92份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授予了7项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
在本报告年度,用于与欧亚工业品外观设计申请和专利有关的工作流程与发布的整套工具和技术开始进入运作。
与2020年相比,2021年EAPO参与的国际活动数量增加了约10%,达到103项。在EAPO局长的参与下,EAPO共举办了30场活动。
2021年,EAPO和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达成一致,从2022年1月1日起无限期延长目前的专利高速路(PPH)试点项目。
2021年,EAPO与白俄罗斯和俄罗斯的知识产权局签署了关于欧亚申请和专利的电子数据交换协议。截至本报告年度末,EAPO已与包括哈萨克斯坦和吉尔吉斯斯坦在内的4个《议定书》缔约国的专利局进行了有关欧亚申请和专利的全部电子数据交换。
欧亚专利申请的积极趋势已经恢复,与2020年相比申请量增长了8%。
2021年,EAPO总共收到了3643件欧亚专利申请。1996年至2021年期间提交的欧亚专利申请总计为64374件。
2021年,以电子形式提交的欧亚专利申请数量占欧亚申请总量的92%(2020年为89%)。
2021年,EAPO共授予了2416项欧亚发明专利。1996年至2021年期间共授予了39298项欧亚专利。
2021年,EAPO共向《议定书》缔约国的申请人授予了491项欧亚发明专利,占本报告年度颁发的欧亚专利总量的20.32%。
2021年,EAPO共向非缔约国的申请人授予了1925项欧亚发明专利,占本报告年度授予的欧亚专利总量的79.68%。
2021年3月1日,一个新的信息和检索来源——EAPO药品登记簿(EAPO Pharmaceutical Register)在EAPO门户网站上公开发布,该登记簿包含与具有指定国际非专利名称(INN)的活性药物成分相关的发明的欧亚专利信息。
截至本报告年度末,EAPO药品登记簿包括196个INN以及关于290项保护这些活性药物成分的欧亚专利信息。
EAPO开发的移动应用程序已成为一个与申请人和第三方进行电子互动的新元素。该应用程序允许以现代化格式访问监管法规和其他文件以及EAPO的开放信息源,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是否有来自EAPO的回复信函,申请人还可通过该应用程序提交维护欧亚专利的请求。
为了确保EAPO审查人员能够对欧亚专利申请中包含的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进行检索,该局在2021年推出了使用FASTA软件包的搜索引擎。为此,EAPO还开发了为该系统构建信息阵列的方法以及显示检索结果的方法。
2021年,EAPO还引入了使用人工智能工具和技术对欧亚申请进行自动分类的方法。根据自动分类系统选择的分类符号与专利审查员指定的分类符号对比产生的结果,自动分类系统在《国际专利分类》(IPC)一级显示出的结果一致性为80%。(编译自www.eapo.org)

 

非洲两大商标体系注册程序的最新变化  为保护商标所有人带来积极信号

 

非洲有两个主要的区域商标注册体系,分别来自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上述两个体系允许申请人通过其中央办事处提交商标申请。这两个体系的最新变化为希望在非洲保护其商标的商标所有人带来了积极的信号。

 

ARIPO注册

 

ARIPO的中心办事处位于津巴布韦首都哈拉雷,该组织允许提交单一商标申请,申请一旦注册,就会在每个指定成员国生效。尽管有11个非洲国家加入了ARIPO的《商标班珠尔议定书(Banjul Protocol on Marks)》,但迄今为止,只有博茨瓦纳、马拉维、莫桑比克、纳米比亚、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及津巴布韦制定了承认和执行ARIPO注册体系的本国法规。
2021年12月,ARIPO行政委员会宣布通过了《商标班珠尔议定书》的修正案。该修正案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其中比较重要的修改如下:
现在,商标申请被受理并公布后,申请人需在12个月的固定期限内支付注册费。否则,申请将被视为已撤回。预计该法规将大大减少待注册商标的数量,并可能简化整个注册过程。
如果所有指定成员国都接受了商标申请,那么也可以要求提前公布商标申请。这项修改将有利于急需执行其商标权的所有人。
最后一点,注册处将严格遵守官方的截止日期。如果未能确保及时延期,商标申请或注册(视情况而定)将被视为在截止日期后一个月失效。同样,这项修改的目的可能是简化注册程序,减少延误和积压。
 

 

OAPI注册

 

OAPI是一个由17个国家(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乍得、科摩罗、刚果、赤道几内亚、加蓬、几内亚、几内亚比绍、科特迪瓦、马里、毛里塔尼亚、尼日尔、塞内加尔和多哥)组成的联盟,拥有共同的知识产权制度和总部设在喀麦隆首都雅温得的中央知识产权办事处。在OAPI提交的商标申请将自动覆盖其所有成员国。
OAPI商标注册制度由《班吉协定(Bangui Agreement)》及其条例组成。《班吉协定》的修正案已于2022年1月1日生效,具体修改包括:
修正案对商标的定义进行了扩展,将声音、视听和证明商标纳入其中,这使OAPI商标注册在此方面与许多其他司法管辖区保持一致。
先前涉及多个类别的申请需要分别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中提交申请,现在申请人只需提交一个多类别申请即可。这项修改将大幅降低申请成本。
修正案规定在注册前可公开商标以接受异议,异议期将从6个月缩短至3个月。这将使商标注册具有更高的确定性,并避免在注册证书颁发后发生异议的异常情况。
另一项受欢迎的修改规定,在注册前可在任何阶段对多类别商标申请进行拆分,这将使申请中被接受的商品或服务能够更快地进行公开。此前,公告会因临时性驳回意见的等待期而被推迟。
利益相关方现在也可以基于商标的在先使用提出“所有权主张(claim of ownership)”异议。如果异议成功,注册处将把相关商标转让给异议方。这项修改实际上承认了商标的普通法权利,这是该修正案的另一项重大发展。
此外,官费标准也已更新,申请费有所下降。然而,先前支付一笔费用最多可申请3个类别的规则将不再适用,因为每个类别将单独收取费用。
虽然《班吉协定》现在正式承认国际注册可指定OAPI,但并非所有OAPI成员国都已批准OAPI加入《马德里议定书》,因此OAPI指定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然有待观察。(编译自www.lexology.com)

 

澳大利亚更新外观设计形式要求  2022年3月10日生效

 

澳大利亚外观设计注册官可通过非法律性的文书决定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求。
经过全面磋商,外观设计注册官签署了《2022年外观设计(提交文件的格式和方式)文书》和《2022年外观设计(形式要求)文书》。
上述文书规定了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形式要求。这两份文书取代了《2004年外观设计条例表2》,是对现有实践的整理。提交外观设计申请的具体要求将继续通过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的官网向用户公布。
这些文书将对2022年3月10日或之后提交的所有外观设计申请有效。
《2004年外观设计条例表2》将从2022年3月10日起被取代,但仍适用于在此日期之前提交的申请。(编译自www.ipaustralia.gov.au)

 

黑山批准《欧洲专利公约》并修订专利和版权法

 

2021年12月29日,黑山通过了《关于批准欧洲专利公约的法律(Law on Ratification of the Convention on the Grant of European Patents)》以及《专利法修正案》和《版权法修正案》。

 

《欧洲专利公约》(EPC)的批准

 

批准法律已于2022年1月8日生效。因此,黑山已满足成为欧洲专利局(EPO)正式成员的基本条件,并将在不久后向德国外交部交存批准书后正式加入该组织。EPC将于交存批准书后第3个月的第1天生效。
自黑山与EPO签署合作与拓展协议后,从2010年3月1日起欧洲专利可在黑山获得保护。
 

 

专利法修正案

 

虽然先前的《专利法》已根据EPC进行了调整,但相关条款参照了与EPO签署的合作与拓展协议。在修订后的《专利法修正案》中,这些条款直接引用了EPC内容(没有实质变化),其中最重要的是:
-已公布的欧洲专利申请在黑山对专利申请的主题提供初步保护的前提是,申请人向发明的实施者交付以黑山语撰写的专利权利要求的译文;
-如果在EPO被授予专利,那么专利所有人必须在授予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将欧洲专利记入黑山专利登记簿的请求,并同时提供黑山专利权利要求书和图纸(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书中引用了图纸)的黑山语翻译件,并支付必要的费用。否则,欧洲专利在黑山将被视为无效。
《专利法》修正案也已于2022年1月8日生效,不过该修正案将于EPC批准程序完成后正式适用。
 

 

版权法修正案

 

已于2022年1月8日生效的《版权法修正案》实现了黑山法律与欧盟2014/29号指令的统一,因为先前的修正案只纳入了欧盟法规的部分条款。
《版权法修正案》已经采用了建立版权集体管理组织(CMO)的明确程序。这些程序明确了CMO、权利所有人和用户在建立CMO、成为CMO成员、在经济部注册以及关于CMO运行的其他各个方面的权利和责任。该修正案还准确地规定了CMO和用户协会制定关税协议的方式,并为参与权利集体管理的各方之间产生的争议引入了庭外纠纷解决(调解)机制。
经济部将每年对CMO进行常规监管,如果CMO、权利所有人、用户或任何感兴趣的第三方提出要求,经济部将进行特别监管。该修正案还对CMO、其监管委员会成员以及用户构成犯罪的行为作出了规定。
市场监察局、旅游监察局、税务监察局和电子媒体机构负责监督该法的实施。现在,可依据职权或应权利所有人或权利所有人授权之人的请求启动侵权调查。一旦有关检查部门或机构正式通知权利所有人将应其请求采取措施,权利所有人可在15天内对侵权人提起法律诉讼或向主管法院申请颁发初步禁令。
调查员还可以暂时禁止生产商品、没收商品或者禁止提供服务或实施任何侵犯版权或相关权利的行为。
另一方面,该修正案赋予了电子媒体机构如下权利:
-暂时禁止视听媒体服务提供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广播、转播和有线转播内容;和
-暂时禁止电子通信网络运营商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重新传输某媒体服务提供商的内容。
相关检查机构或电子媒体机构可要求权利所有人补偿其在法庭程序最终确定前临时储存被扣押货物的费用或因不合理没收而遭受的损失。(编译自www.petosev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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