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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机可读介质的保护

自《专利审查指南》2017年修订后,计算机可读介质权利要求为更多的客户所关注。近期,我所较为集中地收到了客户关于这方面的咨询,主要涉及收到授权通知书后或者答复通知书的过程中是否可增加计算机可读介质(Computer Readable Medium, CRM)权利要求。对于这样的问题,我们只能遗憾地告知客户,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授权后一般只能接受针对打字错误的修改,增加权利要求一般不会接受;答通知书时若增加CRM权利要求,有些审查员可能会接受,有些审查员则坚持不接受的立场,建议客户可以进行尝试。

问题的根源
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2017年4月1日以前,CRM权利要求在中国是不能保护的。2017年3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七十四号局令(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2节“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基准部分”中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情形进行了修改:
将“仅由所记录的程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修改为“仅由所记录的程序本身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通过上述修改,国知局将不能授权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的范围缩小为仅由“程序本身”限定的。也就是说,以其他形式限定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成为可授权客体。根据修改后的《专利审查指南》,诸如下列形式撰写的权利要求均属于可授权客体: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以下步骤……
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其上存储有计算机程序(指令),其特征在于,该程序(指令)被处理器执行时可实现权利要求*所述方法的步骤。(这两种形式来自国知局宣讲)

问题的解决
为了最大程度上保护申请人利益,可通过如下途径来争取对CRM类权利要求的保护:
(1)在撰写原始申请文件(包括PCT国际申请和直接向国知局提交的中国专利申请)时在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撰写CRM类内容;
(2) 对于PCT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申请,如果PCT申请中没有含CRM类权利要求,可以在进入中国时通过28/41条修改加入这类权利要求;
(3)新申请已经递交的,可利用提实审或进实审的主修机会加入CRM类权利要求;
(4)如果已经进入审查意见答复阶段,则可尝试在答复时加入CRM权利要求,争取一次审查机会;
(5)如果已经进入授权阶段,申请人有这样的需求,则建议通过分案申请加入。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原始申请的说明书中没有提过CRM相关内容的,后续通过修改在权利要求书中加入CRM权利要求也许会在审查阶段被指超范围问题。但如果申请人想尽量争取,还是可以先加上相关权利要求,等审查员的评判。
希望我方基于实践总结的小小经验,能够在申请人确定优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时有所帮助。有其他专利保护相关疑问,也欢迎来电详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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