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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林总总的欧洲检索报告

欧洲一直是中国专利“出海”的主要目的地。根据欧洲专利局(EPO)统计,来自中国的申请量连年增加,即使是在去年疫情的大背景下仍然保持近10%的增长,成为前四名中唯一一个正增长的来源国。

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有一项比较特殊的设置,就是将检索作为独立程序,安排在实质审查之前。那么大家是否知道为什么要有这样的设置?不同类型的检索报告又是在何种情况下下发?具体有哪些内容?今天我们就来一探究竟。

为什么要设置成独立程序?

欧洲检索程序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申请人提供便利,让咱们能够更早地获得对专利申请的初步评估意见,判断是否要继续申请程序。如果检索结果积极或者可以向积极方向发展,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进行一定的调整,使案件以更有利的状态进入实质审查。如果检索结果特别负面,可以考虑放弃案件,减少不必要投入;或者在条件适当的情况下,将该技术以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后续保护。

为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EPO从2014年7月起启动“早期确定性(Early Certainty)”计划,稳步加快检索报告的下发,使申请人在递交申请或主修时限后的六个月内拿到能够检索结果。伴随着检索结果,EPO还会提供一份可专利性分析意见,帮助申请人更好地对检索结果进行解读。

检索前的沟通

欧洲专利申请在初审合格后会立即进入检索阶段。为了检索工作顺利展开,EPO可能会邀请申请人进一步确认或提供信息。这里比较常见的两种通知书是:

•    选组通知(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2a(1) EPC)

欧洲专利申请有“一类一独权(a single independent claim in each category)”的要求,即每件申请中,同一类型的权利要求(产品或方法)只能设置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于不满足“一类一独权”的申请,EPO会下发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各类别下指定其中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对应的整组权利要求作为检索基础。这一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且适用10天邮寄期。

申请人在答复时可以选择希望得到检索的权利要求,可以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也可以争辩同一类别下的多个独立权利要求具有“强关联”,比如属于相互关联(interrelated )的多个产品、同一产品的不同用途、解决同一问题且不宜的在一个权利要求中体现的方案,从而符合EPC Rule 43(2)对“一类一独权”作出的例外规定。

如果得不到有效回应,EPO会选择各类下首先出现的那组权利要求进行检索,并且在后续的检索报告中对此进行说明。

•    无法有效检索通知(Invitation pursuant to Rule 63(1) EPC)

当EPO认为没有办法对申请的全部或部分做出有意义的(meaningful)检索时,可能会下发这一通知,邀请申请人进一步明确范围。比较常见的情况包括:权利要求范围不清楚(如出现并列方案)、范围过于宽泛、保护客体不恰当等。申请人可以借此机会对权利要求进行调整。这一通知书的答复期限为两个月,且适用10天邮寄期。

EPO会根据申请人的答复情况,判断是否可以进行有意义的检索,并将意见写入后续的检索报告中。如果全部权利要求都无法检索,EPO可能直接作出类似下面这样的声明。

检索报告分类

根据不同分类方式,检索报告的命名有所不同。

•    相较于欧洲本地的申请和通过巴黎公约进入欧洲的申请,PCT欧洲地区申请在国际阶段已经进行过国际检索,EPO针对这个申请在地区阶段再次进行检索被称为“补充检索”,这样的检索报告标题中会有“supplementary”字样。

•    因为单一性等问题,如果此次检索并没有覆盖到每一项权利要求,就会被称为“部分检索”,这样的检索报告标题中会有“partial”字样。

因此,我们会看到各种各样的组合,比如最简单的“欧洲检索报告(European search report)”,或者相对复杂的“补充部分欧洲检索报告(Supplementary partial European search report)”。

检索报告的内容

检索报告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传送页、检索表格和可专利性初步意见。其中,后两部分并称为“扩展检索报告”,这类检索报告传送页会出有“extended”字样。

 

一份标准的检索表格会包含检索到的相关文献(Documents considered to be relevant)、分类号(Classification)、附录(Annex to the European search report)、检索策略(Information on search strategy)几个部分。

 

 

部分检索报告的表格中还有可能出现其他栏目和附加页(Sheet B或者C)。比如,当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存在单一性问题时,往往会在Sheet B中加以说明; Sheet C则对应对不完全检索或者有意义检索的说明。

此外,如果案件存在影响检索的费用问题,检索报告中也会有所体现。

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

•    部分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是2个月,适用10天的邮寄期。

申请人需要决定是否对未检索的内容补充缴费,获得相应的检索结果;即便不同意检索报告中关于单一性或者不完全检索的意见,也需要先交费,以便在实审阶段进行争辩,获得退费。如果不缴费,EPO将根据相同内容制作欧洲检索报告或者扩展欧洲检索报告;对于未缴费的部分,申请人只能选择通过分案进行保护。
部分检索报告下发时通常会伴随可专利性的意见,但检索部门不会考虑针对可专利性意见的答复,申请人可以选择不在这个阶段进行答复,等到后面程序再作处理。

•    欧洲检索报告和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是由其后下发的通知书决定的,并不能从检索报告或者其传送通知上直接推算出来。

a.    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是检索报告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内,不适用邮寄期。检索报告公布日由Rule 69或者Rule 70(2) & 70a(2)通知书确定。

b.    补充欧洲检索报告的答复期限是Rule 70(2) & 70a(2)通知发文之日起六个月,适用10天的邮寄期。

综上,申请人可以通过对检索报告和相关通知的解读,初步判断案件的情况,及时调整策略,以便更顺利地通过后续的审查。

希望今天的分享能够对申请人在实际工作有所帮助。有任何海外专利程序方面的疑问,欢迎随时来电垂询:010-82732278

参考资料:
1.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四部分
2. Kris Loveniers, How to interpret EPO search reports, World Patent Information
Volume 54, Supplement, September 2018, Pages S23-S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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