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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意见 - 早期预防专利侵权风险

企业研发并持续推出新产品是前期投入的智力成果也是后期获取回报的重要途径。为实现产品持续开发、上市、盈利,同时尽可能降低研发成本,规避侵权风险,企业应该关注竞争对手、龙头企业以及整个行业或某一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采取必要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公众意见,也可称“第三方意见”,其为企业降低或规避侵权风险提供了早期预防应对方案。企业如果发现某件在审的发明专利申请可能阻碍其产品投入市场,可以尝试在专利申请阶段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公众意见”,指出该申请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地方,从而阻挡专利授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自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止,任何人均可以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并说明理由。


预防时机提前:
    在早期,即:专利申请阶段,尚未授权专利权之前,可以将涉案专利申请不应授权专利权的理由、证据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
    递交公众意见后,可持续跟进案件进展,关注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保护范围的调整,以及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技术方案的解释或者取舍。与此同时,根据申请人相应的申请文件的调整和审查意见的答辩,可在一定程度上预测企业产品是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以及如何降低风险,同时也为调整自身产品或未来研发方向提供参考意见。


文件要求简单:
    递交公众意见时,可以仅提交专利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理由,以及相关的证据。提交的证据不需要是中文的;外文证据并不必须进行中文翻译(但有翻译可能有助于审查员理解内容),更无需公证件、证明件等文件。此外,提出人也不需要提供身份证明。
    相比而言,如果在专利申请授权后通过无效程序打破专利壁垒的话,对文件的形式上要求更多,如需提交企业证明、需要证据的中文翻译、需要证据公证件或证明件或者其他法律完善形式(证据为专利文献的除外)。


费用节省:
递交公众意见无官方费用,也可以规避证据翻译费、证据公证费或证明费等费用发生。


递交时机灵活:
在实际操作中,公众意见可以在专利申请公开之后至专利申请下发授权通知书之前的任何时间提出。
如企业在递交公众意见之后发现新证据,可以再提出新的公众意见,不受提交次数的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众意见是在审查员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后收到的,审查员很可能不予考虑。


官方处理:
专利局会将公众意见存入该专利申请文档中供审查员在实质审查时考虑。专利局对公众意见的处理情况,不通知提出意见的公众。根据对提交公众意见后续情况的跟进,审查员对公众意见还是进行参考的,这些可以在该申请中的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体现。例如:如审查员认可公众意见及提交的证据,则其会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引用该证据。


后续跟进:
就公众意见案件,可以建立月监控,持续跟进案件进度,直至案件审结。
如您对公众可针对专利申请提出公众意见的法律规定,以及实施的策略、方式和方法感兴趣,敬请随时联系我方。我方愿意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来电详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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