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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识产权资讯(2021.5)期

美国专利商标局迎来1100万件专利里程碑

 
2021年5月,美国的第1100万件专利授予了明尼苏达州某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该专利提供了一种在患者心室内输送、定位和/或重新定位的可折叠和可膨胀支架框架的新方法。

美国商务部长吉娜•雷蒙多(Gina Raimondo)表示:“这一重要的里程碑,它提醒人们美国具有非凡而持久的创新传统,并将世世代代推动着我们的国家向前发展。”

最早的时候美国专利没有编号,只能通过专利权人的名字和发布日期来识别。后来的一场灾难性的大火,摧毁了几乎所有与这些专利相关的记录和模型,美国专利商标局一直在想办法重建火灾中丢失的记录。美国正式授予的第一份有记录的专利,可以追溯到1836年7月13日,是一项关于蒸汽机车牵引轮的发明。

2018年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1000万专利,而今美国专利迈入1100万件新时代。作为庆祝活动的一部分,美国专利商标局重新设计了美国官方专利封面(带有印章和丝带的那一页),向前期经典优雅的风格致敬。

于此同时,美国专利商标局还在向社会招募入门级专利审查员,领域涉及图形设计/艺术背景,生物医学、计算机、电气和机械工程背景的工程师,办公地点将位于总部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德里亚市。

 

欧洲专利审查中的口头审理将通过Zoom进行

 

欧洲专利局计划自今年秋天开始通过Zoom在线会议平台完成审查阶段的口头审理(Oral proceedings in examination),并规划于今年年底放弃之前采用的Skype for Business。

目前欧洲专利异议阶段的口头审理是通过Zoom完成的,自年初到现在已超过1400次。关于审查阶段口头审理的Zoom平台试点也已经开始,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进行选择。接下来,对于安排在秋季及以后的口头审理活动,官方发出的访问邀请(summonses to oral proceedings in examination)将不再指定要使用的视频会议(VICO)平台,而是在临近口头审理活动时再作说明。

 

澳大利亚考虑引入“专利箱”税收制度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提议引入“专利箱(patent box)”税收制度,对企业基于澳大利亚医疗和生物技术专利所获得的收入,按17%的优惠税率征税(对比标准的25%或30%的公司税率)。该制度的目的是鼓励生物医药公司在澳大利亚的投资、创新,在当地完成专利的开发和利用,尽量避免相关商业化活动转移到其他有优惠税收安排的司法管辖区域。

未来的一年中,联邦政府将与相关行业进行协商,并探讨该制度是否同样适用于清洁能源领域。确定后的专利箱制度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委内瑞拉短期知识产权官费优惠政策

 

为庆祝委内瑞拉专利商标局、版权局成立24周年,在2021年5月6日至2021年6月6日期间内,包括专利、商标申请在内的知识产权事务官费可享受30%-50%的减缴。

 

泰国开设商标快速审查通道

 

为了适应泰国快速增长的经济并支持本地和国际品牌在当地的保护,泰国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4月5日启动了“快速行动快速通道(Fast Action Fast Track)”计划。符合以下条件的商标申请,可在递交之日起六个月内而不是一般所需要的八到十二个月内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

- 商品或服务的总数不得超过10项;

- 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符合DIP手册要求,具体内容详见https://tmsearch.ipthailand.go.th/

- 该商标申请未经修改、转让、继承或要求证明已获得显著性。

“快速行动快速通道”计划没有额外的官方费用。

 

印度尼西亚医疗用途审查标准变化

 

印度尼西亚专利局最近更新专利审查指南,对医疗用途权利要求进行了澄清。其规定,新化合物的医疗用途应以下述方式撰写:

- 化合物X在制备治疗疾病Y的药物中的应用,瑞士型(Swiss-type);

- 用于治疗疾病Y的化合物X,目的受限产品权利要求(purpose-limited product claim, EPC2000);或者

- 化合物X用于治疗疾病Y的用途。

指南允许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第二用途)权利要求,但要求其采用目的受限产品权利要求形式撰写。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需针对特定的疾病,该新用途(待治疗的疾病)作为限制或区别特征,用于新颖性判断。而针对化合物作用机制的新用途权利要求,则会被认为过于宽泛和不清楚。此外说明书中需为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效果提升提供支持,该支持可以是临床实验数据、体内或体外动物实验数据、表明生物利用度提高、稳定性改善、副作用减少等的数据等。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提供这种支持,审查员可以要求提供实验数据。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已知化合物的新用途相关规定与现行的印尼《专利法》(Indonesian Patent Law No. 14/2016) 似乎有矛盾,该法第四条第6款(Article 4(f))规定,已知产品的新用途和/或不会显著提高产品效率的已知产品的新形式不能授予专利。审查指南的具体执行情况有待在进一步的实践中观察。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修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规则

 

菲律宾知识产权局近期发布了《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程序规则修订(Revised Rules of Procedure on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将执法权的范围扩大到数字、电子和在线平台。根据《规则》第3节,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执法可覆盖制造、生产、进口、出口、分销、交易、展示、广播、流媒体传输和许诺销售,以及包括电子、数字或在线方式在内的为向公众销售假冒和盗版商品或内容所需的准备行为。

《规则》还允许通过电子形式递交投诉。即经核实的投诉(verified complaint)可由任何权利持有人或授权代表通过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电子申请端或任何其他电子传输形式或通过互联网(即电子邮件)方式提交。而在旧规则下,投诉只能通过挂号信或物理方式提交。

在进行评估和发现侵犯知识产权的证据后,官方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 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警告,要求其遵守法律规定;

- 发出探访令(visitorial order),对被指控侵犯知识产权和/或违反任何法律规定的投诉对象的机构、商业场所和其他类似场所进行探访;

- 发布整改令(compliance order),要求个人或企业遵守法律规定,以避免受到行政诉讼;

- 进行执法监督,以核实侵权方的执行遵守情况;

- 要求有关地方政府单位和/或其他政府机构或法庭根据其职责执行菲律宾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 与适当的机构、团体或中间服务提供商协调,要求移除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或内容,或阻止对其的访问;

- 将案件提交到执法机构调查或申请搜查令;

- 将案件提交到其他有职权的政府机构,按规则或条例对侵权方的行为提出指控;

- 与适当的机构、团体或中间服务提供商协调,要求移除假冒商品或盗版商品或内容,包括与此类商品或内容相关的广告,或阻止对此类商品或内容的访问;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责令将假冒和盗版商品或内容从实际场所( physical establishment)移除;进行违章记录或提交到其他政府部门取消侵权方的许可证和执照;或者
- 确保遵守法律规定的其他必要行动。

 

新加坡制定策略,提升全球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中心地位

 

新加坡近期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2030 (SIPS 2030)》。这是一个为期十年的计划,旨在加强新加坡作为全球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中心(a global intangible assets (IA)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hub)的地位,并保持新加坡作为一流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

《SIPS 2030》主要围绕一下内容展开:

1. 加强新加坡作为全球无形资产/知识产权中心的地位

2. 吸引和发展利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企业

3. 在无形资产/知识产权领域积累经验和技能

《SIPS 2030》是在《2013年知识产权中心总体规划(2013 IP Hub Master Plan)》的基础上建立的,由涉及十多个政府部门组成的机构间委员会领导,通过与来自法律、金融、专业服务和商业界的1000多名利益相关者在协商制定,耗时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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