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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即主动撤回申请的,能否请求退费呢?

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72号公告公布了关于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的新变化。此前小编也给大家介绍过相关情况。大家应该还记得,公告的第三条明确写明:


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可以请求退还50%的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根据此条规定,若申请人收到了《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但决定放弃该专利申请,可以提交主动撤回请求,同时请求专利局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但是任何规定都存在“局限性”,实际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千差万别,需要根据法理进行解释和判断。

 

近期,我所根据上述规定帮助申请人提交的一份主动撤回并退费请求,就遭遇了“退或不退”的尴尬。让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

 

该案递交主动撤回请求时处于“提审”状态,但尚未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收到申请人的撤回请求后,专利局下发通知书同意撤回该专利申请,但不同意退还50%的审查费,审查员给出的理由是:“不属于退一半实审费的阶段,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72号公告的规定"。经与审查员沟通,审查员认为因为没有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所以不符合公告规定的退费前提,不应予以退费。

 

我方认为审查员的理解是对规定的“机械套用”,并没有从规定制定的本意出发对规章的适用进行解读。我方以为:

 

1. 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申请人退还50%实质审查费的规定,是结合审查员实际工作量作出的评估,即对审查员未实际开展的工作“不收费”。虽然本案并不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不符合条文中写明的客观条件,但与已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且尚未答复的情形相比,审查员所付出的劳动并无不同,并未增加,甚至有可能更少。因此,从审查员的实际工作量角度出发,只要申请人早于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提出主动撤回请求,不论是否下发该通知书,请求退还50%的实质审查费均是合理的;


 
2. 申请人若已决定放弃专利申请,尽早主动撤回案件,可以节约更多的审查资源,让审查员集中力量审查其他想要获得专利权的申请,提高审查效率,是值得鼓励的。反之,如若不下发《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就不准予退费,则会引导申请人放任案件因不答复而“自然死亡”,使审查员做了更多的“无用功”,反而可能贻误其他案件的审查进程。


 
基于上述理由,我方代申请人准备、递交了意见陈述书,请审查员综合考虑退费规定制定的本意,退还申请人50%的实质审查费用。11月我方收到官方通知书,审查员认可了我方观点,同意退费。

 

本案的分歧点主要集中在“符合退还50%实审费的阶段”的界定上,我方结合规范制定的本意,充分考虑申请人意愿、审查成本、公平正义等因素,成功维护了申请人的利益。也从一个角度对新退费规定进行了释义。

 

希望我们的成功经验能够对您的专利申请工作有所借鉴和帮助。我们也在此提醒,对法律、法规、规章的适用,都要从制定的本意出发,考虑其体现的内在价值,不可机械套用,如此才能“变不可能为可能”。

 

我们也愿意用我们专业的能力为您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服务。

 

欢迎来电详询:010-82732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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