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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PTO新增"后驳回"程序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期推出新的试点项目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在发出最终驳回(Final Rejection)后为申请人提供再一次沟通的机会。
 
P3项目自2016年7月11日启动,预计至2017年1月12日或USPTO总计收到1600个申请之中的先到日为止。由此数据分析,每个领域平均有200个案件可以得到P3审查的机会。
 
早在2013年5月,USPTO曾推出类似项目AFCP2.0(After Final Consideration Pilot 2.0)并实施至今。AFCP2.0项目允许申请人在收到最终驳回后,在不请求继续审查(RCE)或异议前审查(Pre-Appeal)的情况下,提交权利要求修改请求。如果审查员拒绝申请人的AFCP2.0请求,会发出指导意见(Advisory Action)。
 
此次新推出的P3项目相对于APCP2.0项目有所改进,其审查主要针对简单修改,过于复杂的修改可能不被接受。P3项目的特色在于:
 
1.由三名审查员合议审查(a panel of examiners),合议组成员包括原审审查员;
2.可以提交权利要求修改,但是不能扩大范围,这点与AFCP2.0相同;
3.新增口头陈述(oral presentation)机会,允许申请人与合议组直接沟通。
 
P3项目没有官费。P3申请需要在收到最终驳回后的2个月内提交,其与AFCP2.0项目、Pre-Appeal项目只能择一参加。
 
递交P3申请所需文件
1. 传送文件,如Form PTO/SB/444;
2. 意见陈述,其中争辩说明和证言证据不得超过5页,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页数不计在内;
3. 声明,表示申请人可以并且愿意参会讨论。
 
关于P3会议说明
P3申请合格后USPTO会主动与申请人联系,并于10个自然日内确定会议时间。
会议全程20分钟,采用电话、视频、网络会议等方式。申请人可以使用ppt等方式展示意见,材料不受5页限制。
参会的合议组由3名审查员组成,包括原审审查员(examiner of record)、一名督管审查员(supervisory patent examiner, SPE)和一名初级审查员(primary examiner)。
 
P3审查的结果
如果合议组拒绝申请人的P3请求,会发出指导意见(Advisory Action)。
进行P3审查后,
  - 如果合议组接受权利要求修改,会发出授权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
  - 认为可以继续审查,会撤销驳回发出新的审查意见(Office Action);
  - 维持驳回的,会发出PTO-2324通知(Notice of Decision from Post-Prosecution Pilot Program P3 Conference),申请人只有在规定时间内继续提出RCE或Pre-Appeal,才可以针对该意见进行答复或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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