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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信方达成功案例:多角度证明申请商标的显著性问题
2015-02-05

客户的一文字及图形在一服务类别上的注册申请,被商标局予以驳回,驳回理由是,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另一商标构成类似服务项目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商标包括了客户商标前面六个字母),且客户商标所含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特征。客户随后递交了驳回复审申请,商评委亦认为客户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并决定驳回申请商标

收到商评委驳回决定后,客户找到了我们寻求解决方案。我们的申请团队(安信方达)与诉讼团队(本慧统道)一起承办了此案。我们研究后认为,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并通过正反两方面,以及已经被核准注册的类似商标加以侧面证明。一方面,申请商标具有非常高的独创性;另一方面,申请商标不存在《商标法》和《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规定的由于缺乏显著特征而不得注册为商标的各种情形,并对此逐一说明。加之,商标局和商评委已经注册了多个,使用在类似服务项目上与申请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这从侧面进一步证明了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准备充分的证据后,我们向有管辖权的中级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通过我们两个团队的努力,法院支持了我们的观点,撤销了商评委的决定,使申请人的商标最终成功在中国获得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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