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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新规定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2014年5月1日施行)

自2014年5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新规定开始施行。下文对该规定的核心内容进行综述,以供各位客户参考。

 

新规定

新规定取消了“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属于不授予外观专利权的情形及“产品的图案应当是固定的、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的”的规定。

按照新规定,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是属于可以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寻求专利法的保护。

因而,针对“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表表盘显示的图案、手机显示屏上显示的图案、软件界面等”,现在申请人可以考虑将带有通电后显示图案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了。

然而,并不是产品通电后显示的图案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游戏界面以及与人机交互无关或者与实现产品功能无关的产品显示装置所显示的图案,例如,电子屏幕壁纸、开关机画面、网站网页的图文排版,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

人机交互是指用户通过对产品的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上显示的窗口、图标、按钮等图形进行选择等作用方式(例如通过鼠标、直接触摸等),达到收集和产生信息等不同的目的。

在产品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的界面,必须满足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的条件。包括满足该条件之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才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图形用户界面本身是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只有包括满足人机交互和实现产品功能的条件之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本身,才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

也就是说,必须把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结合,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不能就单独的图形用户界面来申请。当然授权后,保护的范围也是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的结合。

 

申请文件要求

申请文件应包括显示图形用户界面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六面视图。

如果图形用户界面为动态图案的,应至少提交显示图形用户界面一个状态的整体产品外观设计六面视图,对其余状态可仅提交关键帧(图形用户界面部分)的各视图,以唯一确定地呈现动态图案中动画的变化趋势。

在简要说明中,说明图形用户界面的用途、图形用户界面在产品中的区域、人机交互方式以及变化状态等。

 

外观设计的显著性

新规定也增加了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判断外观设计的显著性,即其与现有设计相比较是否有明显区别(“创造性”)时,图形用户界面也要作为考量因素,因此要考虑:

对于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如果涉案专利其余部分的设计为惯常设计,其图形用户界面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显著的影响。

 

针对新规定的申请策划

针对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应尽快就其提交外观设计申请,并考虑适当的申请策划。

 

如果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是常规设计,而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是有显著性(或创造性)的,可以就包括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如果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本身的设计是有显著性(或创造性)的,且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也是有显著性(或创造性)的,可以考虑两者的不同结合方式,例如:

(1) 就无图形用户界面的产品外观设计本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保护产品外观本身的创造性设计;

(2) 就图形用户界面的设计与该创造性外观设计的产品结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创造性设计和产品外观本身的创造性设计的结合;

(3) 就图形用户界面设计与一种或几种惯常外观设计的产品结合,分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以保护图形用户界面的创造性设计和一种或几种惯常产品外观的结合。

由于图形用户界面必须结合产品才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且授权后保护的范围也是图形用户界面与产品的结合,涉及图形用户界面的外观申请的策划,对未来的保护尤为重要。

 

上述新规定为申请人保护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开辟了新天地,也带来了新挑战。建议申请人尽快采取积极的行动,谨慎策划申请方案,以最大范围地保护外观设计知识产权。

 

上述内容仅供参考。欢迎就图形用户界面产品外观设计,咨询我公司。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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