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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权属纠纷案
2013-04-26

苹果公司、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三终字第8、9号民事调解书)

案情摘要

2000年,唯冠集团旗下的子公司分别在多个国家、地区注册了iPad商标,其中包括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简称深圳唯冠公司)在中国大陆注册的iPad商标。2009年,苹果公司通过IP申请发展有限公司(简称IP公司)与唯冠集团旗下一家子公司——台湾唯冠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iPad商标以3.5万英镑价格转让给苹果公司。2010年4月19日,苹果公司、IP公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冠公司,主张根据IP公司与台湾唯冠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书》及相关证据,请求判令深圳唯冠公司2001年获准在计算机等商品上注册的“IPAD”商标和 “ ”商标专用权归其所有及判令深圳唯冠公司赔偿其损失400万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17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两原告的诉讼请求。苹果公司、IP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促成双方以6000万美元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苹果公司ipad产品是一款在市场上广受欢迎的产品,获得该商标对其来讲意义重大。而该案纠纷发生时,深圳唯冠公司濒临破产,涉及债权人多达数百人,最大的财产估值集中在iPad商标上。对双方来讲,调解是其解决纠纷的最佳方式。法院从这一基础出发,最终促成双方调解。该案的成功调解彻底解决双方在美国、香港以及国内的一系列纷争,向国际社会展现了我国日益成熟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司法保护状况,受到多家国内外媒体的正面评价。 

(来源:最高法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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