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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案
2014-04-22

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皖民三终字第81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福建超大农业集团系国台办指定对台农产品采购重点企业,与台湾农业界合作紧密。其下属公司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简称福建超大公司),主要从事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加工及销售。2012年3月,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简称农科院水稻所)以福建超大公司、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简称科源农科所)为被告,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植物新品种权和确认《两系杂交水稻“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诉讼,认为科源农科所未经其许可,私自与福建超大公司签订合同,将两系杂交中稻新品种“两优996”以独占许可方式许可该公司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而福建超大公司在明知该品种母本的品种权属于农科院水稻所所有的情况下,仍与科源农科所签订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故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涉案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品种权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12年7月,一审法院就上述两案作出一审判决,基本支持了农科院水稻所的诉请。福建超大公司不服,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协调当事人以及所涉及的案外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揽子解决相关纠纷,福建超大公司撤回了本案上诉。

典型意义

涉案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项目是福建超大农业集团与台湾省农会、高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设闽台现代化种业育繁推一体化集团的重点项目,也是两岸农业特别是作物良种繁育推广和创新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模式。因此,本案的处理受到了高度关注。二审法院认识到简单处理合同效力问题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变对抗为合作,促使品种权人、涉台企业及关联公司建立起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合作机制,形成了各方多赢的局面。案件得到了各方的高度评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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