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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案件
2014-04-22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IDC公司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终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公司)与IDC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或者费率问题进行了多次谈判,谈判期间,IDC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请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华为公司等相关产品启动337调查并发布全面禁止进口令、暂停及停止销售令。华为公司遂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IDC公司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的原则确定标准专利许可费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率应确定为0.019%。IDC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无论是从字面上理解,还是根据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和美国电信工业协会中的知识产权政策和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FRAND”义务的含义均应理解为“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义务,对于愿意支付合理使用费的善意的标准使用者,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得径直拒绝许可,既要保证专利权人能够从技术创新中获得足够的回报,同时也避免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借助标准所形成的强势地位索取高额许可费率或附加不合理条件。“FRAND”义务的核心在于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或者许可费率的确定。华为公司和IDC公司均是欧洲电信标准化协会的成员,IDC公司负有许可华为公司实施其标准必要专利的义务。关于使用费或者使用费率的问题,双方应当按照公平、合理和无歧视条款,即“FRAND”条款进行协商,协商不能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人民法院根据标准必要专利的特点,考虑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利润及其在被许可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比例、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等若干因素,综合考虑各个公司之间专利许可实际情况的差别,以及华为公司如果使用IDC公司在中国之外的标准必要专利还要另行支付使用费的情况,合理确定本案的专利许可使用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首例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在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上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使用了新的案由,为今后民事案由的修改与完善提供了实证。更为重要的是,本案就如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问题,首次适用“FRAND”原则作为裁判论述的依据,并提出计算的具体参照因素。这些都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处理和专利法的修改提供有力支撑。本案的审理展示了法院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树立了我国知识产权审判良好的国际形象。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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