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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特曼”著作权纠纷案
2014-04-22

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59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摘要

2005年9月30日,辛波特•桑登猜(简称辛波特)、采耀版权有限公司(简称采耀公司)以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圆谷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简称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四被告侵害其著作权为由,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四被告分别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以及赔偿经济损失,其中广州购书中心、上海音像出版社分别赔偿人民币10万元、30万元,上海圆谷公司、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共同赔偿人民币100万元。辛波特、采耀公司主张权利主要依赖如下证据:1.1976年3月4日的合同(即《1976年合同》)。该合同授予采耀公司总裁辛波特《巨人对詹伯A》等9部奥特曼作品的无期限的、在日本国以外的独占专权。2.1996年7月23日的《致歉信》。该信再次提到辛波特根据《1976年合同》取得的独家权利,并对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再次授权他人表示歉意。另外,2001年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日本国提起著作权确认之诉。经日本国东京地方裁判所、东京高等裁判所、日本国最高裁判所裁决,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确认辛波特享有在日本国以外的奥特曼作品的独占使用权,驳回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圆谷制作株式会社在泰国起诉采耀公司、辛波特等四被告侵害著作权,泰国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于2000年4月4日判决认定《1976年合同》真实有效,圆谷制作株式会社须根据反索赔向辛波特赔偿。圆谷制作株式会社提起上诉。泰国最高法院于2008年2月5日作出终审判决,采信了由泰国警察总署证据检验处处长任命的七名文件和伪造品核查方面的专家组成的文件审核委员会出具的鉴定意见,对《1976年合同》不予确认,支持了圆谷制作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1976年合同》的真实性不能确认,故判决驳回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辛波特与采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日本国、泰国法院判决的效力未经中国民事诉讼程序予以承认,两国判决在中国没有法律效力,不具有约束力,本案不应以日本国、泰国法院判决确认的事实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一审法院直接认定泰国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定《1976年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部分支持了辛波特、采耀公司的诉讼请求。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公司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为侵权诉讼,但实际争议的焦点在于辛波特、采耀公司是否享有相关著作权,主要涉及的是对《1976年合同》真实性的判断问题。对该问题,日本国最高法院、泰国最高法院分别作出过不同的判决,故本案十分具有典型性。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另明确,中国法院对涉及外国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能否采信,应当按照中国的相关法律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判决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并由该院依法进行审查。

(来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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