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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材料技术领域等同判定专利侵权案
2014-04-22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知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科力远公司)拥有名称为“一种海绵状泡沫镍的制备方法”的发明专利权,在该专利的授权程序中,专利申请人陈述磁控溅射工艺条件的总结体现了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同时将原权利要求1和涉及磁控溅射具体工艺参数的原权利要求2合并修改为新的权利要求1,以体现涉案专利的创造性。科力远公司以侵犯发明专利权为由将爱蓝天高新技术材料(大连)有限公司(简称爱蓝天大连公司)、湖南凯丰新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凯丰公司)诉至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爱蓝天大连公司使用的制造方法的相应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方法特征相同或者等同,判令爱蓝天大连公司赔偿科力远公司经济损失2900余万元。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爱蓝天大连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分别为(1.1~4.7)×10-3Pa、(2.7~4.7)×10-2Pa,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及工作真空度分别为2×10-2Pa、(2.0~2.5)×10-1Pa,两者相差一个数量级(10倍),在没有直接的证据表明此大约10倍的压力变化不会影响溅射效率的情况下,不应认定两者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涉案专利磁控溅射过程中所涉及的各种参数条件,虽然都是现有技术中曾经提到过或者是从现有技术大范围中选择出的小范围,但是,为了获得最终的期望溅射效果,这些工艺参数范围要在精心计算的基础上进行大量的具体实验才能确定,因此,这些参数已经由现有技术中供所有人员参考选择的公开属性转变为专用于某种特定对象的专有属性。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所采用的真空度参数则系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从现有技术中轻易得到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轻易地以两者间可能存在简单联想来主张等同特征的适用。最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真空度参数是有明确端点的数值范围,该范围是经过专利申请人概括选择之后确定的,应当严格控制等同原则的适用,不应将与该范围差异明显的数值纳入到等同技术特征的范围内。综上,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本底真空度和工作真空度”特征既不相同也不等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判决驳回科力远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专利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对现有技术方案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优选技术方案,而且其中有明确端点数值范围的技术特征,此时应当如何确定该专利适用等同原则的范围。在本案判决中,再审法院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的准确分析,正确适用等同原则,确立了就现有技术进行优化选择而形成的专利技术方案而言,其适用等同的范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这一裁判规则,对类似案件的处理起到了案例示范作用。

(来源:最高法2013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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