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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知识产权署二月二十七日宣布,《商标注册用货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尼斯协定》) 自今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 

 

《尼斯协定》为用于商标注册的货品和服务建立了一套国际分类制度(《国际分类》)。《国际分类》由类别列表 (共三十四个货品类别及十一个服务类别),及按照字母顺序排列的货品和服务列表所组成。由缔约方的商标当局所发出的与商标注册有关的官方文件及出版物,都必须包含商标注册所涉及的货品或服务在《国际分类》中所属的类别编号。 

 

本地的商标注册制度一直使用《尼斯协定》制订的《国际分类》。现行的《商标规则》(第 559A 章)规定,依照现行的《商标条例》(第 559 章)注册的商标所关乎的货品或服务,一般而言须按照在注册日期有效的《尼斯协定》所采用的《国际分类》而分类。《商标规则》亦规定商标注册处处长在注册商标时,须将某些订明的商标详情,包括该商标的注册所涉及的在《国际分类》中的货品或服务的类别及描述,记入注册记录册。因此现时的商标政策、法例及常规并不会因《尼斯协定》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有所变更。 

(来源:香港知识产权署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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