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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趨勢

商標惡意注冊一直是商標權利人最關注的問題之一,《商標法》自1983年3月1日施行以來,在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盡管現行《商標法》通過1993年、2001年、2013年、2019年四次修改,在不斷完善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立法措施,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龐大的商標需求與有限的商標資源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商標惡意搶注行為依然存在,特別是搶注公共資源、熱點、突發事件特有詞彙、名人姓名等頻頻出現,商標權的保護仍然困難。

為遏製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多發、易發、頻發的態勢,引導市場主體進一步樹立正確的商標注冊意識,促使商標申請行為持續回歸理性,維護商標注冊製度,優化營商環境,我國將更加嚴厲地、在全領域持續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具體體現在立法、執法等方麵:

一、修改修訂規範性文件,為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提供法律支撐

1.1 即將到來的《商標法》第五次修改將新增多項措施,繼續嚴厲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

現行《商標法》自2019年11月1日起實施,是對1983年商標法的第四次修改。相對於2013年修訂的《商標法》,現行《商標法》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定主要體現在,新增了“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同時將違反前述規定的行為,新增為法定的異議理由和無效宣告的理由;對規製惡意注冊的關口進行了前移,增加了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托人申請注冊商標屬於“不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注冊申請”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的規定。同時對代理機構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應受到的處罰做出了明確規定。

但是麵對花樣百出的商標惡意搶注的表現形式,現行商標法的內容已經不能滿足實踐發展的需要。例如: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是無效宣告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卻不是法定的異議理由,也沒有被明確認定為屬於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換句話說,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定,對於已經注冊的商標可以基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但對於尚未注冊的商標,卻不能基於這個理由提出異議。這個邏輯顯然與打擊商標惡意注冊關口前移的原則背道而馳。

在實踐中,基於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商標”作為異議理由之一,也會有審查員在異議決定書中將其作為不予注冊的依據做出異議決定的情況。

但是法律規定和審判實踐的不統一,導致審查員的審理標準不一致,這也是客觀存在的,進而造成異議未獲支持的異議人不得不再基於相同的理由提出無效宣告,這樣的製度設計是對行政資源的浪費,也切實地反應出商標維權的困難。

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1月13日發布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如果審議通過,這將是對1983年商標法的第五次修訂。征求意見稿新增了多種規製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措施,除了明確規定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申請商標注冊屬於商標惡意注冊申請,並屬於駁回和異議的理由之外,還新增了惡意搶注商標強製移轉製度;明確了惡意注冊的商標被宣告無效後應當對注冊後、宣告無效前的侵權行為承擔法律責任;明確了對商標惡意注冊的罰款數額;規定了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民事賠償等內容。從前述新增規定都可以看出,我國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措施在進一步完善,打擊力度也在不斷加強。

1.2 積極推進《商標法實施條例》、《商標審查審理指南》等配套法規製度的修訂,加強不同位階法律規範之間的銜接

在國家知識產權局於2023年2月22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中,商標局副局長李昶提到,將保持打擊商標惡意搶注和囤積行為高壓態勢,及時做好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惡意搶注商標處置。全領域係統深入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持續治理商標囤積牟利行為。

為鞏固近年來打擊商標惡意注冊工作成果,全領域深化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治理,2023年4月2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製定了《係統治理商標惡意注冊促進高質量發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以下簡稱“2023—2025治理商標惡意注冊工作方案”】,“最大限度壓縮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生存空間”是製定該方案中的指導思想之一。該方案中提出嚴格依法依規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到2025年,達成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治理取得實質性進展的主要目標。

上述內容均進一步體現了我國將嚴厲地在全領域持續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趨勢。在修改修訂規範性文件方麵,規製商標惡意注冊的具體舉措還體現在《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將進一步細化關於商標惡意注冊申請“情節嚴重”以及商標強製移轉製度中“移轉容易導致混淆”的具體情形,並在相關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的配套修改中予以落實,明確操作規則。動態修訂《商標審查審理指南》,加強對商標惡意注冊治理難點問題研究,適時製定相關政策文件,依法探索創新審查規則。

二、加大法律法規的執行力度,嚴格落實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具體措施

2023—2025治理商標惡意注冊工作方案指出,各地方知識產權局、商標局要嚴格執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規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幹規定》《商標代理監督管理規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對惡意申請注冊的商標依法從嚴予以駁回、不予核準注冊、宣告無效、不予核準轉讓、不予質押登記;將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從事商標惡意搶注的行為人及從事違法代理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案件線索轉送相關部門依法查處;對於大量惡意搶注商標並轉讓牟利的,依法不予核準。

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現行《商標法》隻概括性地規定了需要承擔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但並未規定相應罰款金額,也並未規定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是,在即將到來的第五次修訂的商標法中,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行為,不僅明確了最高不超過二十五萬元的罰款金額,還增加了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增加了民事賠償責任,包括由受到損害的特定民事主體提出的賠償損失請求,以及檢察機關就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行為在提起的公益訴訟中提出的賠償損失請求。

除了擴大不予核準注冊、宣告無效等行政措施的適用範圍,增加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行政措施和民事措施之外,對於具有明顯侵權故意的行為,進入到司法程序之後,法院突破法定的五百萬最高賠償額的情況,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加大對商標惡意注冊打擊力度的案件也有所增加。例如:2023年底,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發布規則商標惡意注冊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在某酒業公司搶注與某利口酒公司的馳名商標“野格”係列商標相近似的“YEGE”“野格狩獵者”一案中,法院判決被告賠償某利口酒公司經濟損失1000萬元。

作為一個成文法國家,我們在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立法方麵邁出了一大步,為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為當事人維權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和政策支持。作為權利人或者商標代理機構除了要理解並熟練運用新的法律條文之外,更重要的是不局限於法律條文的規定,法律條文規範社會生活,社會生活的新變化又在推動法律條文的修改,兩者相輔相成。

三、在商標使用中的注意事項

鑒於我國持續性深入嚴厲地打擊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決心,以及更加完善的規製措施,在申請商標注冊或受讓他人商標時,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供企業參考:

1. 作為商標申請人的企業要根據企業的實際生產需要及時申請注冊商標,避免自己已經投入使用的商標被他人搶注。同時,企業也要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依規約束自己的商標申請注冊行為,商標申請行為應當具有合理性、正當性,避免因涉嫌搶注被處罰。

2. 如果企業有意通過轉讓從第三方獲得商標,受讓商標時務必審查待轉讓商標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實踐中,如果轉讓人為惡意搶注人,即使後期該商標成功轉讓出去,仍存在因惡意搶注被無效的可能性。

3. 企業要提高商標使用意識,並規範保存宣傳材料、銷售合同、發票等使用證據。在主張他人搶注商標時,有機會通過使用證據維護自身權利。


四、總結

打擊商標惡意注冊是一項持續性的工作,在我國不論是在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具體措施,還是處罰金額,都體現出打擊力度更加嚴厲的趨勢,從而維護健康有序的商標注冊秩序,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法治環境,保護商標權利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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