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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4.3)期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中國仍是國際專利申請最大來源國


近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布了2023年全球知識產權申報統計數據。數據顯示,2023年,全球PCT國際專利申請總量為27.26萬件,同前一年相比下降1.8%,其中中國申請量為69610件,仍然是申請量最大的來源國。美國以55678件申請量位居位居全球第二,日本、韓國和德國則緊隨其後。
申請人方麵,中國的華為技術有限公司PCT申請量仍位居全球榜首,2023年其公布了6494件PCT申請。韓國三星電子位居第二,緊隨其後的是美國的高通公司、日本的三菱電機和中國的京東方科技。在前十位申請人中,中國的寧德時代增長最快,2023年公布的申請量增加了1533件,排名上升了84位至第八位。
在教育領域,美國加利福尼亞大學仍然是最大的申請人,在2023年公布了531件PCT申請。中國蘇州大學位居第二,其次是美國得克薩斯大學係統、中國清華大學和美國斯坦福大學。在排名前五位的教育機構中,清華大學的增幅最大,已公布的PCT申請量增長了35件。
在已公布的PCT申請中,計算機技術占比最大,為10.2%,其次是數字通信、電氣機械、醫療技術和製藥。這五個領域的PCT申請量約占2023年已公布PCT申請總量的五分之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鄧鴻森表示,在日益全球化、數字化的經濟中,對知識產權的使用在穩步增長,並隨著世界各國經濟的發展而向全球擴展。在通過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交的PCT國際專利申請中,亞洲國家目前占55.7%,而十年前僅占40.5%。


歐盟人工智能法案獲批之際,創作者要求對權利人提供更強有力的保護


2024年3月13日,歐洲議會批準了《人工智能法案》(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ct)。這項重要的立法為歐盟對人工智能平台的監管奠定了法律基礎。雖然這份長達459頁的法案解決了一些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的版權和其他知識產權問題,但歐洲創作者團體仍呼籲歐盟議會機構為知識產權權利人建立更有意義的機製,以防止他們的作品被納入人工智能平台訓練模型。此外,還有人還提出了關於報告要求的域外影響以及它們如何影響到外國司法管轄區版權法發展的問題。
《人工智能法案》的大部分條款旨在保護歐盟公民免受與使用人工智能係統相關的最嚴重安全和安保風險的影響。該法案禁止人工智能技術的若幹用途,包括無針對性地抓取圖像以創建麵部識別數據庫、工作場所和學校環境中的情緒識別以及社交評分係統。對於歐盟執法部門來說,《人工智能法案》禁止預測性監督,也禁止實時生物識別(RBI)應用,但失蹤人員調查和恐怖襲擊預防除外。新批準的人工智能監管框架還為重要基礎設施、銀行和選舉係統等領域的高風險人工智能應用創造了透明度和監督義務。


歐盟創意和文化組織希望幫助起草知識產權執法框架
盡管歐盟的《人工智能法案》承認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現有法律框架,但法律文本幾乎沒有為該法案的報告要求所產生的知識產權問題製定新規則。例如,《人工智能法案》要求通用人工智能模型報告其訓練模型中使用的數據,這些數據必須記錄在案,但“不得損害根據歐盟和國家法律尊重和保護知識產權、商業機密信息或商業秘密的需要”。高風險的人工智能應用程序同樣被要求起草監督文件,“同時不損害其自身的知識產權或商業秘密”。
《人工智能法案》對知識產權執法的“輕描淡寫”導致歐盟創作者群體呼籲歐洲議會在解決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擔憂方麵走得更遠。在歐洲議會批準《人工智能法案》的同一天,代表歐盟創意和文化部門利益的17個組織組成的廣泛聯盟發表了一份聯合聲明,該聲明對《人工智能法案》的批準表示了歡迎,但同時也要求采取進一步行動。
雖然對通用和高風險人工智能應用規定的義務“使權利人在行使其權利方麵邁出了第一步”,但這些創作者組織要求歐洲議會在圍繞《人工智能法案》的文件和報告要求起草知識產權執法框架時納入他們的觀點。聯合聲明的簽署方包括國際作家和作曲家協會聯合會(CISAC)、國際唱片業聯合會(IFPI)和國際電影製片人協會聯合會(FIAPF)。
鑒於《人工智能法案》希望人工智能平台運營商自己使其訓練數據集文件符合歐盟版權法規,歐盟創作者群體的擔憂似乎是合理的。該法案承認,在通用應用程序中訓練人工智能模型的技術可能涉及對可能受版權保護的內容進行檢索和分析,並且此類使用需要相關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授權。


歐盟版權法規與美國合理使用原則之間可能出現緊張關係
權利人還對《人工智能法案》對總部設在具有不同版權製度的司法管轄區的人工智能企業的報告要求的域外適用範圍提出了進一步的問題。該法案第106條規定,通用人工智能企業必須確保其報告義務符合歐盟2019年《版權指令》第4條的規定,該指令為用於科學研究的文本和數據挖掘創造了歐盟版權法的例外情況。這些企業必須遵守歐盟《版權指令》的這些規定,“無論支持這些通用人工智能模型訓練的版權相關行為發生在哪個司法管轄區。”
《人工智能法案》還規定,對非歐盟企業發生的行為廣泛適用《版權指令》是必要的,以確保公平的競爭環境,使在歐盟運營的人工智能企業無法通過適用其本國較低的版權標準而受益。評論員指出,這樣的法律框架至少與美國關於合理使用受版權保護的內容來訓練人工智能模型的判例法產生了摩擦。在去年7月的美國參議院知識產權小組委員會聽證會上,Adobe公司和Simplicity AI公司的高管們討論了對合理使用抗辯的截然不同的解釋。
截至2024年2月下旬,美國各地區法院正在審理幾起重大版權侵權訴訟,尤其是在紐約南區和加利福尼亞州北區的法院。預計在這些案件中提出的下級法院關於合理使用抗辯的裁決可能會由巡回上訴法院來處理,巡回上訴法院將會在未來幾年公布上訴裁決,並且隨著時間的推移發展人工智能生成背景下的合理使用原則。不過,這種不考慮管轄權的人工智能企業的新報告義務可能會在美國和其他地方引發進一步的侵權訴訟。今年1月,法國國民議會的一個委員會建議對歐盟的《版權指令》進行修訂,以製定一項關於生成式人工智能版權問題的國際人工智能條約,這或將進一步確立歐盟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發展初期監管人工智能和版權事務方麵的領先地位。(編譯自www.ipwatchdog.com.com)


歐專局《2023年專利指數》:數字和清潔能源技術創新推動歐洲專利申請創下新高


2024年3月19日,歐洲專利局(EPO)發布了《2023年專利指數》報告。該報告顯示,創新仍然保持強勁勢頭,去年企業和發明人提交的歐洲專利申請數量創下了曆史新高。
根據這份最新發布的報告,2023年,企業和發明人共向該機構提交了199275件專利申請,比上一年增長了2.9%,這是迄今為止的最高水平。在此之前,2022年和2021年分別增長了2.6%和4.7%。
EPO局長安東尼奧.坎普諾斯(António Campinos)表示:“我們最新的專利指數顯示,2023年全球創新仍然充滿了活力。我們受托審查的申請比以往任何時候都多,這證明了歐洲技術市場的吸引力,也體現了我們產品和服務的高質量。歐洲的中小型企業對專利的使用越來越多,中小型企業的申請比例達到了曆史最高水平。這些企業現在也可以從新的統一專利中受益,統一專利顯著改善了歐洲的創新環境,為創新者提供了一個更簡單、更具成本效益的選擇,以保護他們的發明並將其推向廣闊的歐盟市場。”
下圖描繪了2019年至2023年專利申請量穩步上升的趨勢,從中可以看出關鍵的信息點:2019年專利申請總量為181532件;2020年的申請量略微下降至180417件;2021年的數量反彈至188809件;2022年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上升至193627件;2023年的專利申請總量為199275件。

數字通信和能源技術正在興起
去年,該機構專利申請涉及的主要技術領域是數字通信(涵蓋與移動網絡相關的技術)、醫療技術和計算機技術。然而,2023年所有技術領域中增長最強勁的是電氣機械、儀器、能源(比2022年增長12.2%),其中包括與清潔能源技術相關的發明,包括電池(增長28%)。生物技術領域的專利活動(增長5.9%)也繼續進一步增長。
2023年專利申請量最大的十大技術領域

全球和歐洲趨勢
2023年歐洲專利申請量排名前五位的國家是美國、德國、日本、中國和韓國。如下圖所示,在所有申請中,約有43%來自EPO 39個成員國的企業和發明人,而57%來自歐洲以外。

2023年專利申請量排名前五十位的國家(地區)

2023年,來自該機構39個成員國的專利申請再次增加(85748件,增長1.8%)。歐洲企業在數字通信(增長10.7%)、生物技術(增長6.4%)、計算機技術(增長4.2%)和測量(增長4.0%)領域的增長均高於平均水平。


芬蘭、西班牙、英國和意大利在歐洲申請增長最多
雖然歐洲主要申請國德國去年恢複了上升趨勢(增長1.4%),但法國企業提交的申請略有減少(下降1.5%)。其他大多數歐洲國家的專利申請量都有所上升。

在專利申請量較大的歐洲國家(申請超過5000件)中,增長最快的是英國(增長4.2%)、意大利(增長3.8%)、荷蘭(增長3.5%)、瑞士(增長2.7%)和瑞典(增長2.0%)。芬蘭(增長9.2%)和西班牙(增長6.9%)的增幅更大(在申請超過1000件的歐洲國家中)。


來自中國和韓國的發明大量增加
2023年EPO專利申請量的整體增長主要得益於韓國(增長21.0%)和中國(與2022年相比增長8.8%)的大幅增長。韓國首次進入前五名,而來自中國的專利申請自2018年以來增幅超過了一倍。


華為位居申請人榜首
華為再次成為2023年EPO的主要專利申請人,其次是三星、LG公司、高通和愛立信。前10名申請人包括4家來自歐洲的企業,2家來自韓國的企業,2家來自美國的企業,以及來自中國和日本的各一家企業。


2023年名列前茅的申請人
2023年十大申請人

 

幾乎每4份來自歐洲的申請中就有1份由小企業提交
2023年,向該機構提交的專利申請中有23%是由個人發明人或中小型企業(員工人數少於250人)提交的。另外,有8%的申請來自大學和公共研究機構。作為對小型實體提供持續支持服務的一部分,該機構宣布自2024年4月1日起對微型企業、個人、非營利組織、大學和公共研究機構實行新的費用減免政策。


聚焦女性發明人
今年的專利指數還關注了女性對創新的貢獻。在去年向該機構提交的所有來自歐洲的專利申請中,27%的專利申請中至少有一位為女性發明人。在歐洲專利申請大國(每年申請超過2000件)中,西班牙(46%)、法國(33%)和比利時(32%)在2023年至少有一名女性發明人的專利申請中所占比例最高。就技術領域而言,這一比例從機械工程領域申請的14%到化學領域申請的50%不等。這些數據有助於縮小有待彌補的差距,以充分發揮女性發明人的潛力。


新統一專利的穩定應用
自2023年6月1日起,創新者還可以從新的統一專利製度中受益——這是一種可在17個歐盟成員國享有的更簡單、更具成本效益的專利保護方式,其中歐洲專利具有統一法律效力,並且權利人可以通過新的統一專利法院(UPC)執行專利或提起訴訟。事實證明,這一新製度已經受到了專利所有人的歡迎:在2023年授權的所有歐洲專利中有17.5%(提交了超過1.83萬件申請)申請了統一專利保護;在2023年下半年授權的專利中有22.3%申請了統一專利保護。來自歐洲(39個EPO成員國)的專利權人對統一專利使用率最高,為25.8%,其次是美國和中國(均為10.9%)、韓國(9.7%)和日本(4.9%)。2023年最大的統一專利申請人是強生、西門子、高通、三星和愛立信。在將歐洲專利轉化為統一專利的專利權人中,約有2/3是歐洲人。(編譯自www.epo.org)


歐洲議會可能將禁止所有新基因組植物技術專利


歐洲議會已經確認了與利用新基因組技術(NGT)生產出的植物有關的提案立場。最新的修訂內容包括將禁止所有涉及NGT植物授予專利。
歐洲議會環境、公共衛生和食品安全委員會已經通過了歐盟委員會修訂後的提案,即將禁止所有有關NGT植物的專利並會限製現有專利所造成的影響。最終的投票結果是47票讚成、31票反對以及4票棄權。上述委員會是由歐洲議會成員所組成的,其支持采用更加寬鬆的方法來對NGT植物進行分類。


歐洲理事會即將展開談判
歐洲議會或許在近期就會采取新的提案。不過,在歐洲議會將提案提交給各歐盟成員國之前,歐洲理事會必須要先批準該項提案。
此前在2023年公開的條例幾乎沒有提及任何有關知識產權的內容。然而,新修訂的提案則明確“提到NGT植物、植物材料、其組成部分、遺傳信息和它們所包含的工藝特征,從而避免農民和育種者遇到法律不確定性、成本增加以及新的依賴路徑”。
對此,歐洲議會議員、瑞典溫和黨成員傑西卡.波爾菲亞德(Jessica Polfjärd)表示:“這項提案對於以可持續的方式加強歐洲的食品安全工作來講是至關重要的。我們終於有機會實施這種旨在擁抱創新的條例。我期待著議會和理事會能夠盡快完成談判。”


麵向未來的NGT植物
根據歐洲議會的說法,禁止NGT植物專利的目的是使歐洲的糧食係統變得更具可持續性和韌性,例如此舉可讓更廣泛的地區獲得那些隻需要較少肥料便能生長的作物。此外,歐洲議會還談到了人們對於氣候變化和開發抗蟲害作物的擔憂,而這也是要進一步放寬NGT植物監管工作的動力來源。
到2025年6月,歐盟委員會還應該向歐洲議會、歐洲理事會、歐洲經濟和社會委員會以及地區委員會提交報告。這項工作涉及下列條款,即“專利在育種者和農民獲取各種植物繁殖材料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以及所帶來的影響,以及其對於創新造成的影響和為中小型企業提供的機遇”。
此外,該項提案還建議有關各方對《生物技術指令》進行修訂,其將會禁止向所有通過經典誘變或細胞融合獲得的植物授予專利權。NGT是可用來改變生物體遺傳物質的方法,例如CRISPR/Cas,以便快速培育出具有特定理想特性的生物。


生物技術的變化
一般來講,在位於歐洲的專利局中,那些涉及生物材料的發明是有資格獲得專利保護的。就目前的提案來看,觀察人士擔心向NGT植物專利發出禁令可能會抑製人們開發相關產品的積極性,從而對歐盟NGT產品的創新工作造成損害並影響到投資業務。
不過,上述提案的讚成者則認為,此舉可以進一步調和歐洲農業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例如,歐盟委員會表示,這些變化能夠讓農民和育種者們以一種更加簡單的方式獲取所需的技術,並同時減少一些經濟層麵上的障礙。
總而言之,歐盟委員會對其提案中的目標的解釋如下:保持對人類、動物和環境健康的高度保護;促進植物和植物產品的開發和營銷工作,從而實現《歐洲綠色協議》以及“從農場到餐桌”和生物多樣性戰略中的創新與可持續發展目標;確保NGT植物、產品以及食品和飼料內部市場的有效運作;提高歐盟農業食品部門的競爭力,包括為經營者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植物分為兩類
歐盟委員會還提議要引入兩類NGT植物。“NGT 1”類植物被認為與傳統植物相當,將不會受到轉基因生物立法要求的約束。歐洲議會議員提出了有關將“NGT 1”類植物視為傳統植物同等物所需的修飾數量和次數的細則,並建議對NGT種子進行更清晰的標記。他們還提議發布“NGT 1”類中所有植物的在線公開清單。
針對“NGT 2”類的植物,歐洲議會議員同意維持現有的轉基因生物立法,並同意加快相關的風險評估程序。
根據這項提案給出的信息,歐盟委員會在2021年發表的一項研究表明,歐盟目前的轉基因生物立法並不適合覆蓋通過靶向誘變或同源轉基因而獲得的常規NGT植物。就引入所需的基因修飾來講,這兩種技術均帶來了更高的精度和速度。它們涉及從可雜交(而不是不可雜交)的物種中插入遺傳物質。(編譯自www.juve-patent.com)


韓國提高懲罰性賠償上限並出台新的不正當競爭措施

 
2024年2月20日,韓國修訂了《專利法》和《反不正當競爭和商業秘密保護法》(UCPA),規定懲罰性賠償可最高達到實際損失的5倍。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修訂,可確保對不正當競爭行為提供更有效的保護,特別是允許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在確定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時下達糾正令。此外,該修正案還引入了一些措施,規定參與不正當競爭行政調查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閱覽和複製調查記錄。該修正案將於2024年8月21日生效。


懲罰性賠償
根據修訂後的法案,對以下行為可處以高達實際損失5倍的懲罰性賠償:
·故意侵犯專利權
·故意侵犯商業秘密;以及
·在商業提案和投標過程等業務中發生故意竊取創意的不公平競爭行為。
韓國於2019年引入了懲罰性損害賠償製度(3倍賠償)。此外,從2020年起,如果侵權人的銷售量超過權利人的生產能力,權利人能夠要求將其利潤損失與超出其生產能力的銷售額的合理預期特許權使用費相結合來索賠。這些數字是根據所謂的混合或複合計算得出的,這種計算方法已被其他司法管轄區廣泛接受,包括美國、英國、德國、法國和日本。
一直受到廣泛批評的是,在涉及專利、商業秘密或創意剽竊的案件中,司法上證明侵權存在很大的阻礙。此外,即使成功證明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計算也是另一項困難重重的任務,因此即使是不充分的賠償,也難以實現。
眾所周知,除了嚴格的侵權證明審查標準外,韓國法院最終做出的損害賠償額也相對低於其他主要司法管轄區。例如,從2016年到2020年,韓國專利侵權“索賠”的平均損害賠償額相當於47萬美元。其中賠償金額的中位數僅為8萬美元左右。相比之下,從1998年到2016年,美國的賠償額中位數為590萬美元。
新修正案有望為韓國惡意侵權的受害者提供充分的救濟。修正案將適用於自2024年8月21日起實施的侵權或不正當競爭活動。


增加韓國知識產權局的權力:糾正令
在UCPA修訂之前,包括KIPO在內的韓國各政府機構都可以對某些類型的不公平競爭案件進行調查。一旦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這些政府機構可以發出一份糾正措施“建議”。此類行政調查和“建議”構成了韓國針對不正當競爭的行政救濟製度。
然而,該“建議”並不具有合法強製力,因此很難妥善處理潛在的違規行為。根據KIPO的統計,在2017年至2023年開展行政調查的案件中,最終提出糾正措施的有15起案件,但其中1/3的案件未遵守該糾正“建議”。
現在,根據修訂後的UCPA,KIPO的資源庫中又多了一件工具。一旦發現不正當競爭行為,KIPO將有權發出“糾正令”。由於該命令具有合法的強製力,對於無正當理由不遵守該糾正命令的當事人,KIPO將處以約1.5萬美元的行政處罰。至於其他政府機構,如果發布的任何建議未得到遵守,則可請求KIPO發布糾正令。
引入這一新的糾正令製度是為了消除原有製度的缺陷,從而確保行政救濟措施的有效性。


調查記錄可作為證據使用
預計即將生效的UCPA修訂法將使受害公司受益,因為調查記錄(包括KIPO的糾正令)更容易在民事訴訟中作為有效的說服性證據。
根據修訂後的UCPA,參與不正當競爭行政調查的當事人有權要求閱覽和複製調查記錄。除非有關記錄屬於商業秘密或根據其他規則被認定為免於披露,否則調查機關(如KIPO)有義務滿足當事人的要求。此外,目前修訂的UCPA詳細規定了法院要求調查機關提交調查記錄的程序。
此前的法律僅規定法院在不正當競爭的民事訴訟中可以要求調查機關提交調查筆錄,包括行政調查中收集的所有證據。但是,程序細節方麵的規定不足。此外,參與行政調查的當事人無法直接閱覽或複製調查記錄。這種情況使得受害人很難在民事訴訟中利用行政調查結果作為證據。上述法律體係將會產生改變。


最終的思考
韓國的法律環境在不斷發展,以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隨著懲罰性賠償製度的修訂,權利人有望從惡意侵權行為中獲得更充分的賠償。
在證明不正當競爭的證據難以收集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利用行政救濟作為一種手段,通過行政機關(KIPO)的權力收集證據,並將其用在可能的民事訴訟中,通過修訂後的UCPA訴求可以更有效、更容易地得到實現。(編譯自www.managingip.com)


印度:根據《商標法》未經通知不得在注冊機構刪除商標


孟買高等法院最近認為,在沒有根據《商標法》第25條第3款發出通知的情況下,不能承認從注冊機構保存的商標注冊簿中刪除商標的行為。此外,法院還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所有人通過提出申請並繳納規定費用進行商標續展的權利也應得到承認。


案件背景
由法官庫爾卡尼(GS Kulkarni)和普尼瓦拉(FP Pooniwalla)組成的分庭正在審理Motwane Pvt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的申訴書。訴狀顯示,該公司注冊了“MOTWANE”商標,並續展至1983年2月17日。據稱,自1976年以來,申訴人一直在其業務中持續使用上述商標,該公司的論點在於,自1983年2月17日之後,這些注冊商標仍在續展期中。如商標注冊機構的官方網站所示,這些商標在商標注冊機構一直顯示為申訴人已注冊商標的狀態。
此外,根據1999年《商標法》第25條第3款以及2017年《商標規則》第58條的規定,申訴人也未收到注冊機構有關上述商標未續展注冊而要被撤銷的通知。
此後,申訴人根據《知情權法》另外向注冊機構提出申請,要求提供關於發出撤銷通知的詳細情況。注冊機構在對這些申請的答複中稱,沒有發出、發送或交付過任何有關注冊商標的撤銷通知。在這種情況下,申訴人爭辯說,由於沒有根據《商標法》第25條第3款向他們發出通知,而且這些商標一直保留在商標注冊簿上,這就默認了申訴人通過提交適當的續展申請尋求商標續展的合法權利。


申訴意見
申訴人的律師希倫.卡莫德(Hiren Kamod)認為,因為考慮到《商標法》第25條的明確規定,電子係統生成的理由/備注是站不住腳的,申訴人有合法權利要求對相關商標進行續展注冊。他認為,申訴人沒有收到《商標法》第25第3款規定的通知,這是在對申訴人的知情權申請答複中已承認的事實。因此,申訴人的商標續展申請以及需要第一被告考慮的此類申請都是法律的要求。卡莫德爭辯說,因此不能讓申訴人的續展申請處於無法受理的境地。
在商標繼續保留在商標注冊機構登記簿的情況下,商標所有人要求商標續展的合法權利得到了法院的承認。卡莫德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商標法》第25條的規定明確要求不得拒絕申訴人的商標續展注冊。他還援引了孟買高等法院一些權利人訴商標注冊機構的案件。
另一方麵,代表商標注冊機構和印度聯邦出庭的是政府外援律師斯魯蒂.維亞斯(Shruti Vyas)。她站在商標注冊機構的立場根據提交的答辯狀對申請提出異議。她認為,申訴人在有關商標的續展注冊方麵確實存在延誤,因此不能認為申訴人的這種延誤行為完全是商標注冊機構的過錯。
她認為,如此長時間的拖延才是申訴人在本案中的致命問題。如果申請人打算申請續展商標,他們就有義務遵守規則和法律要求的程序,提交適當的申請並支付適當的費用,以便能申請商標續展。


判決——分庭觀點
 “我們發現申訴人的論點有很多實質內容。正如上文所指出的,有關商標是以申訴人名義注冊的,這一點似乎沒有爭議。但是,申訴人沒有對這些商標進行續展注冊。而第一被告沒有采取任何程序將這些商標從商標注冊簿中刪除,使得這些商標繼續保留在商標注冊機構的商標注冊簿中,但毫無疑問,申訴人存在重大延誤,即申訴人沒有采取措施續展這些商標的注冊。
然而,考慮到《商標法》第25條所規定的明確法律立場,即商標注冊機構不應采取任何措施將申請人的商標從商標注冊簿中刪除,申請人申請商標續展的權利仍然存在。這就是第25條第3款的明確規定。
法院指出,在商標注冊期滿之前,注冊機構必須以規定的方式向商標所有人發出通知,告知注冊期滿的日期,以及注冊所有人可以獲得續展注冊及其要支付的費用等情況。
此外,隻有在此類通知規定的時間到期後,注冊所有人仍沒有遵守通知中規定的條件,注冊機構才有權將其商標從注冊簿中刪除。
因此,在申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續展注冊其商標,而注冊機構未根據《商標法》第23條第3款的規定發出通知,雙方都有疏忽的情況下,不會造成任何對申請人/注冊所有人不利的結果,從而導致不承認申請人申請續展注冊商標的權利。
如果這就是第25條第3款的含義,那麼申請人當然有權繼續開展商標續展申請,在這種情況下,電子模塊不應該生成期滿1年終止續展的備注,從而不承認申請人的續展申請。
在提到另外兩起類似案件的裁決時,法官最後表示,申訴人尋求對相關商標續展注冊的合法權利仍舊有效。因此,其請求獲得法院確認。(編譯自www.monda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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