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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訂之複審、無效

為了保證新修改的《專利法》有效實施,更好地完善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並與國際相關規則銜接,國務院於2023年12月11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新修訂的《細則》將於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內容較多,製度調整較大,總體上是一次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優化專利法律製度的重要調整。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2001年6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此次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
為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後的重要變化,更好地服務於專利申請、保護等需求,我們特對相關內容及程序進行簡要整理、說明。今日結合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相關內容,向您介紹關於複審、無效的新規。
    複審程序涉及的修改
1. 新增審理理由
《細則》新增第十一條: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複審階段,合議組發現申請中存在弄虛作假情形的,可以對與之相關的理由和證據進行審查。
2. 複審文件形式
刪除了原來的“修改的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實踐中,修改的申請文件提交一式一份。
3. 複審決定的約束力
修改前,複審決定撤銷原駁回決定的,複審和無效審理部應當將有關的案卷返回“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修改後,複審決定撤銷原駁回決定的,複審和無效審理部應當將有關的案卷返回“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此次修改,對案件的返回處理給出了靈活的處理方式,既可以返“原審查部門”也可以返其他合適的審查部門。
審查部門應當執行複審決定,不得以同樣的事實、理由和證據作出與該複審決定意見相反的決定。
4. 複審程序的終止
刪除了關於未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的終止情形。
5. 口頭審理:
① 口審方式:線下審理、線上審理(新增)、線上審理與線下審理結合(新增)。
② 當事人確認參加:應當在口審通知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提交回執明確表示是否參加口審,逾期未提交回執的,視為不參加口審。
③ 回執的遞交時限:由“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改為“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指定的答複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
    無效程序涉及的修改
1. 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
遵循當事人處置原則,專利權人放棄專利權不妨礙他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的,由無效宣告審查決定對該權利處分行為予以確認。
2. 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的例外情形
針對已被宣告無效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不予受理,但該審查決定(無效決定)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撤銷的除外。
3. 新增無效宣告理由
《細則》新增第十一條: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無效宣告請求人可以此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同時,專利權的取得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合議組可以引入《細則》第十一條的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
4. 無效宣告代理人
將當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改為當事人委托“其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或者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代理的;委托的範圍依舊是僅限於口頭審理中陳述意見和接收當庭轉送的文件。
委托書近親屬為代理人的,應提交戶口簿、結婚證、出生證明、收養證明、公安機關證明、居(村)委會證明、生效裁判文書或人事檔案等與委托人身份關係的證明。
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具有撫養、贍養關係的親屬。
委托工作人員為代理人的,應當提交勞動合同、社保繳費記錄、工資支付記錄等足以證明與委托人有合法人事關係的證明材料;當事人為機關事業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出具的載明該工作人員的職務、工作期限的書麵證明。
委托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為代理人的,參照人民法院民事訴訟中的有關規定辦理。
5. 權屬糾紛的當事人參加無效宣告程序的形式審查
《審查指南》中新增“當事人提出中止程序請求,但專利權無效宣告程序未中止審理的,專利權權屬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參加無效宣告程序。”
所需材料:專利權權屬糾紛的當事人請求參加無效宣告程序的,應當提交參加無效宣告程序的請求書,以及權屬糾紛已被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受理的證明文件。
官方審查:經形式審查後,複審和無效審理部應當向該權屬糾紛的當事人發出是否準予參加無效宣告程序的通知書。另,複審和無效審理部應當向被準予參加無效宣告程序的權屬糾紛當事人發出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狀態通知書。
權利: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權屬糾紛當事人可以提出意見,供合議組審理無效宣告案件時參考。
6. 無效宣告的審查範圍:
合議組通常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對專利權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的情形進行審查,但不承擔全麵審查專利有效性的義務。
7. 請求人舉證:
刪除了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後起一個月後補充證據的例外情形之“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並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
8. 無效宣告程序中專利文件的修改
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修改仍是限於權利要求;但是增加了限製條件,即:針對無效宣告理由或合議組指出的缺陷進行修改。
修改方式:權利要求的刪除、技術方案的刪除、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明顯錯誤的改正。
權利要求的刪除是指從權利要求書中去掉某項或者某些項權利要求,例如獨立權利要求或者從屬權利要求。
技術方案的刪除是指從同一權利要求中並列的兩種以上技術方案中刪除一種或者一種以上技術方案。
權利要求的進一步限定是指在權利要求中補入其他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個或者多個技術特征,以縮小保護範圍。
9. 決定的送達
對於涉及權屬糾紛的無效宣告請求,合議組作出決定後,應當將審查決定送達被準予參加無效宣告程序的權屬糾紛當事人。
10. 決定的公告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11. 無效程序終止
刪除了關於未在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維持該審查決定的終止情形。
12. 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的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的特殊規定
① 定義:是指藥品上市許可申請人(又稱仿製藥申請人),作為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收錄的被仿製藥相關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案件。
② 請求書及提交材料:
仿製藥申請人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提出第四類聲明之後,即:“四類聲明:中國上市藥品專利信息登記平台收錄的被仿製藥相關專利權應當被宣告無效,或者其仿製藥未落入相關專利權保護範圍”,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應在請求書中明確標注,並附具仿製藥注冊申請受理通知書和第四類聲明文件的副本等相關證明文件;
仿製藥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後,又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實施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提出第四類聲明的,應當及時遞交表明該無效宣告請求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的相關證據,進行口審的案件,最遲在口審辯論終結前提交,不進行口審的案件最遲在無效宣告決定作出前。
專利權人就涉案專利已經根據《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實施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提起了相關訴訟或者行政裁決,也應當及時將相關訴訟或行政裁決信息告知合議組。
* 請求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證據表明其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的,按常規無效宣告請求處理。
③ 審查順序:針對同一專利權的多個涉及藥品專利糾紛早期解決機製的無效宣告請求,按照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先後排序。
④ 審查基礎:如果在先作出的審查決定係在專利權人提交的修改文本基礎上維持專利權有效,針對在後受理的無效宣告請求,可以以上述修改文本為基礎繼續審查。
⑤ 通知相關部門:應要求可發出《無效宣告請求案件審查狀態通知書》,無效宣告請求審理開始之前曾通知過有關部門的,審查決定作出後合議組應當將《審查決定》和《無效宣告審查結案通知書》送達相關部門。
13. 口頭審理:
① 口審方式:線下審理、線上審理(新增)、線上審理與線下審理結合(新增)。
② 不口審情形:對於尚未進行口頭審理的無效宣告案件,合議組在審查決定作出前收到當事人依據上述理由以書麵方式提出口頭審理請求的,合議組應當同意,但是合議組認為確無必要進行口頭審理的除外。
③ 通知方式:口頭審理通知可通過電子專利申請係統發送,也可采取郵寄、傳真、電子郵件、電話、短信等方式告知當事人。
④ 當事人確認參加:應當在口審通知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提交回執明確表示是否參加口審,逾期未答複視為不參加,當庭當事人出席的除外。(無效宣告請求人期滿未提交回執且不參加口審的,其無效宣告請求視為撤回)
⑤ 回執的遞交時限:由“收到通知書之日起7日”,改為“指定的答複期限內”。指定的答複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
⑥ 口審主持,通常由合議組組長主持,對於審理事實清楚、爭議焦點明確的簡單案件,經合議組一致同意,也可以由主審員代表合議組出席並主持。
14. 外觀設計專利無效程序的相關修改點:
① 外觀設計相同的判斷基準:
對於局部外觀設計,相同種類產品是指產品的用途和該局部的用途均相同的產品。
② 外觀設計實質相同的判斷基準:
對於局部外觀設計,判斷是否為相近種類產品,應綜合考慮產品的用途和該局部的用途。
增加實質相同的情形:其區別在於局部外觀設計要求保護部分在產品整體中的位置和/或比例關係的常規變化。
③ 整體觀察、綜合判斷:
對比時應當采用整體觀察、綜合判斷的方式。所謂整體觀察、綜合判斷是指以一般消費者為判斷主體,整體觀察涉案專利與對比設計,確定兩者的相同點和區別點,判斷其對整體視覺效果的影響,綜合得出結論。
④ 確定涉案專利:
對於局部外觀設計,應以要求保護部分的形狀、圖案、色彩為準,並考慮該部分在所示產品中的位置和比例關係。
⑤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審查
判斷時,既可以將涉案專利與一項現有設計單獨對比,也可以將涉案專利與兩項以上現有設計特征的組合進行對比。
可以用於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應當是物理上或者視覺上可自然區分的設計,具有相對獨立的視覺效果,隨意劃分的點、線、麵不屬於可用於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但是,涉案專利為局部外觀設計的,現有設計中對應部分可以視為用於組合的現有設計特征。
⑥ 與相同或相近種類產品現有設計對比
對於包括圖形用戶界麵的產品外觀設計,如果涉案專利其餘部分的設計為慣常設計,其圖形用戶界麵對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顯著的影響。
⑦ 享有優先權的條件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作為本國優先權基礎的,其在先申請不視為撤回。

    外文證據提交相關修改
1. 官方指定翻譯機構:
雙方當事人就委托翻譯達不成協議的,複審和無效審理部可以指定專業翻譯單位進行翻譯,所需翻譯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各承擔 50%;拒絕指定或者支付翻譯費用的,視為承認對方當事人提交的中文譯文正確。
2. 域外證據的證明手續:
域外證據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該證據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予以證明,或者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刪除了“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予以認證”的要求。
增加了當事人可以在無效宣告程序中不辦理相關的證明手續的一種情形:該證據已為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機關決定或仲裁機構裁決所確認的。
如您對上述文章或其他專利、商標、訴訟、保護等知識產權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函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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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上述新修訂內容相關的《細則》條款包括:

(新增)第十一條:申請專利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提出各類專利申請應當以真實發明創造活動為基礎,不得弄虛作假。

(原)第五十九條,刪除:專利複審委員會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技術專家和法律專家組成, 主任委員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人兼任。

(原)第六十一條第二款 刪除:修改的申請文件應當提交一式兩份。

(原)第六十二條 刪除: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將受理的複審請求書轉交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原審查部門進行審查。原審查部門根據複審請求人的請求,同意撤銷原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應當據此作出複審決定,並通知複審請求人。

第六十七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複審請求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或者專利申請存在其他明顯違反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複審請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期滿未答複的,該複審請求視為撤回;經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仍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作出駁回複審請求的複審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複審後,認為原駁回決定不符合專利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或者認為經過修改的專利申請文件消除了原駁回決定和複審通知書指出的缺陷的,應當撤銷原駁回決定,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第六十九條: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書和必要的證據一式兩份。無效宣告請求書應當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前款所稱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二十六條第四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或者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第七十三條:在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過程中,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可以修改其權利要求書,但是不得擴大原專利的保護範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在修改後的權利要求基礎上作出維持專利權有效或者宣告專利權部分無效的決定的,應當公告修改後的權利要求。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專利說明書和附圖,外觀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不得修改圖片、照片和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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