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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知識產權資訊(2024.1)期

中德專利審查高速路(PPH)試點項目延長


經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德國專利商標局共同決定,在中德PPH試點項目到期後,將該試點項目再延長三年,自2024年1月23日起,至2027年1月22日止,參與本試點項目的要求和流程繼續沿用中德PPH指南。
中德PPH試點項目延長將進一步推動中德兩國在知識產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服務中德創新主體加快專利審查進程,並深化兩局在專利審查領域的合作。
PPH是不同國家或地區間的專利快速審查通道,利用專利審查機構之間的工作共享加快專利審查進程。自2011年11月啟動首項PPH試點至今,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先後與32個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審查機構建立了PPH合作。

《歐亞專利公約專利實施細則》修正案及附錄生效


《歐亞專利公約專利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專利實施細則》)的修正案及附錄文件已於2024年1月1日開始施行。
主要修正內容涉及:為歐亞專利局(EAPO)收到的歐亞申請文件中未包含的權利要求的提交時限進行了規定,並修改了在歐亞專利行政撤銷程序中提出異議的時限。此外,作為歐亞申請實質審查的一部分,EAPO對主張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進行核查的清單得到了擴展。
歐亞專利組織行政理事會於2023年12月5日至7日舉行的第四十三屆會議(第三十次例會)通過的《專利實施細則》的第一部分“發明”和第二部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修正案及補遺文件已於2024年1月1日正式生效。
首先,新內容確定了提交權利要求書的時限。《專利實施細則》新的第211條第61款規定,當EAPO收到的歐亞申請文件(包括歐亞分案申請文件)中缺少權利要求書時,提交此類材料的時限。如未在上述期限內提交權利要求書,則歐亞申請將被視為撤回。需要注意的是,《專利實施細則》並未規定申請人在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可延長該期限。但是,如果未到期限,申請人則有權享受《專利實施細則》第37條第3款規定的繼續審查程序。
自2024年1月1日起,對於歐亞分案申請,如果錯過了《專利實施細則》第41條第5款規定的提交權利要求書的2個月期限,且該權利要求書符合《專利實施細則》第49條第6款的要求,申請人也可以繼續進行審查程序。
其次,新內容延長了提出異議的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53條第1款對歐亞發明專利授權提出異議,以及根據《專利實施細則》第116條第2款對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提出異議的期限都將延長。現在,提出這兩類異議的期限為自歐亞專利授權公布之日起3年。
工業品外觀設計方麵也有新的規定。對《專利實施細則》第二部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修正擴大了EAPO在實質審查期間對主張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進行核查的範圍,無論第三方是否有第三方對歐亞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提出了異議。特別是,EAPO將在其掌握的公開信息範圍內,和(或)該機構在對歐亞申請實質審查期間進行《專利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核查時獲得的信息範圍內,驗證所主張保護的工業品外觀設計是否符合“新穎性”的可專利性標準。此外,自2024年1月1日起,EAPO還將核查歐亞申請中主張保護的每一件工業品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實施細則》第78條第6款e、f和g項中提到的解決方案無關。
主張工業品外觀設計與在先優先權的商標相同或具有混淆性相似的情況下,也可以進行調解。
《專利實施細則》第一部分“發明”和第二部分“工業品外觀設計”的修正版本,以及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的修正案和附錄文件,均可在EAPO網站上查閱。(編譯自www.eapo.org)


阿聯酋專利申請新官費已生效


阿拉伯聯合酋長國(“阿聯酋”)內閣於2023年11月發布了2023年第112號部長決定,對阿聯酋專利申請、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的官方費用進行了調整,修改了與2021年第11號聯邦法律相關的官方費用。該決定於2023年11月15日刊登在阿聯酋《官方公報》上,這些更改已於2024年1月15日正式生效。本文中將對這些變化以及它們對在阿聯酋提交專利申請有何影響進行探討。
主要變化概述
阿聯酋專利局引入了一個新的申請人類別——中小型企業和學術機構,這看起來與該國支持創新的承諾保持了一致。屬於這一類別的阿聯酋申請人現在可享受所有服務費用減免50%的待遇。
另一項重大的變化是,引入了阿聯酋專利申請實質性審查費用的階梯式收費結構。根據申請中的權利要求總數不同,適用的收費方案有三種。此外,還引入了官方費用,允許申請人要求快速審查、對次要審查意見書(minor office action)進行複審和授權後審查。
該決定還恢複了先前被阿聯酋專利局取消的官方費用。恢複的官方費用包括年費、公布費、授權費、備案修改費、申請變更記錄費和代理人轉讓費。阿聯酋專利局此前於2019年取消了這些費用,申請人仍需每年辦理免年費手續,以維持其申請或注冊專利。自2024年1月起,申請人必須繳納官方年費以維持其申請或注冊。
更多詳細情況概述如下:
引入新的申請人類別
阿聯酋對符合中小型企業和學術機構資格的阿聯酋實體實行專利、實用新型和工業品外觀設計申請費減免。這似乎與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為非營利組織或小型組織提供的“小實體”地位相類似。
這些實體的新申請費為1000迪拉姆(約273美元),是標準申請費的50%。該決定並未對"中小型企業”的資格作出任何說明,但官方已經明確表示,隻有總部設在阿聯酋的申請人才有資格申請該類別。要申請“中小型企業”資格,總部設在阿聯酋的申請人現在需要提交任何由當地項目出具的證明,以確認其中小型企業資格或阿聯酋貿易許可證的副本。2000迪拉姆(約545美元)的標準申請費仍適用於阿聯酋的普通公司申請人和外國申請人。
逾期提交手續文件的官費
在過去幾年中,申請人可以在申請日期之後延遲提交正式文件,而無需支付官方費用。根據新製度,申請人需要支付400迪拉姆(約110美元),才能在申請日期後提交正式文件。這些文件仍需在申請日期後90天內提交,以避免失效。為避免這筆費用,申請人需要提前準備公證文件(授權書、轉讓契約),並在提交申請時提交這些文件。
階梯式實質性審查費
新變化還包括實行實質性審查費用的階梯式收費規則。對於權利要求不超過10項的申請,申請人需支付2000迪拉姆(約合545美元)的標準審查費。權利要求在11至30項之間的申請將被收取8000迪拉姆(約2180美元)的審查費,權利要求超過30項的申請,審查費為9000迪拉姆(約2452美元)。
50項權利要求的限製仍然適用,因此,如果提交的申請包含超過50項權利要求,審查員將隻對前50項權利要求進行審查。中小型企業和學術機構將享受標準審查費50%的優惠。
在審查時,如果申請人已經根據原收費規則支付了官費,則邀請申請人支付與新費用的差額。適用的官方費用將根據正式受理時的權利要求總數確定。
快速審查
申請人現在可以選擇申請阿聯酋專利申請的快速審查程序,公司和個人需支付的費用為2000迪拉姆(545美元)。使用這種途徑的申請人可以在短短6個月內出具第一份審查報告,而標準考試時間大約為12個月—18個月。此方案僅適用於第一輪審查,因此申請人可能需要更長的複審周期。
恢複已失效的申請
官方通知已確認,申請人將有9個月的時間來恢複因未能滿足官方通知規定的截止日期(如回應審查意見通知書或支付官方費用的最後期限)而失效的阿聯酋申請。申請人除需支付9個月內的每月滯納金外,還需支付5000迪拉姆(約1362美元)的恢複費。

恢複年費和其他官方費用
該決定恢複了2019年已經取消的官方費用。這包括公布費、授權費、申請書目詳情修改費或權利要求修改費。
阿聯酋專利申請和已授權專利的官方年費已經被恢複。官方通知已經確認,阿聯酋的申請不會因未支付官方年費而失效,但除累積的年費之外,申請人還需要支付每月的滯納金才能推進他們的申請。
18個月後公開申請
從2024年2月起,阿聯酋的申請將根據國際慣例在首次提交申請18個月後進行公開。申請人將能夠在新的電子申請係統上免費查看待決的阿聯酋申請、已授予的專利權利要求,並直接查看阿聯酋文件的認證副本(英語和阿拉伯語)。第三方也可以直接在新係統上查閱已公布的申請和授權。
提供專利信息查閱是阿聯酋專利製度的一項重大進步。迄今為止,基本專利信息僅適用於已授權專利,並且僅以阿拉伯語公布。此舉將為希望更好地了解阿聯酋申請趨勢的國際申請人和相關方創造更大的透明度和可及性。預計一旦專利數據公開,有關專利無效和專利侵權的訴訟將會增加。
對於那些希望了解阿聯酋已經公開了哪些專利的研究人員和開發人員來說,獲取專利數據也將會變得十分有價值,這樣就可以在正在進行的開發中將待公布的專利考慮在內,以避免侵權,或者有可能發現潛在的第三方權利許可機會。
新係統已於2024年1月15日啟動,預計將於2024年2月底全麵部署。(編譯自www.lexology.com)


墨西哥實施加快專利授予的新程序


近日,墨西哥專利局(IMPI)和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合作實施了一項新的程序——專利授權加速計劃(APG),該程序旨在根據對美國相應申請的審查情況加快墨西哥專利申請的授權速度。
與現有的專利審查高速路計劃(PPH)和平行專利授權計劃(PPG)相結合,APG是IMPI和USPTO之間為通過交換工作成果來簡化和加快程序而共同努力的結果。就APG而言,即使實質性審查已經開始,申請人也可以提出申請,這與PPH在實質性審查未開始前提交申請的要求不同。
該程序僅適用於以電子方式申請的專利申請,因此,如果專利申請還在進行實體審查,則需要向IMPI提出電子申請請求。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以下要求:
(1)墨西哥專利申請必須有在USPTO的相應專利申請,申請且已經獲得授權並被公布。
(2)根據《巴黎公約》,墨西哥專利申請應主張相關美國申請的優先權,或應共享優先權主張。
(3)墨西哥專利申請中的所有權利要求都應與美國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充分一致,這意味著格式更改或不同的實踐變化是被允許的,但墨西哥專利申請的權利要求範圍應與美國專利申請的範圍相同或更窄,如有必要,申請人可以與APG請求一起提交一份修正案,以滿足這一要求。刪除權利要求也是被允許的。
(4)專利申請公布且第三方觀察期結束。
就分案申請而言,在其初始申請得到最終解決之前,將暫停加入APG計劃。接受加入的初次專利申請的範圍不包括分案申請,因此申請人必須為每個分案申請提交請求。
如果加入請求不符合標準,可以重新申請。
擴大縮短專利審查時間的途徑對在墨西哥尋求專利保護的申請人來說是一項有利的進展,這使他們能夠簡化流程提升專利授權程序的體驗。APG計劃為擁有美國授權專利的申請人提供了一條有吸引力的途徑,為廣泛使用的PPH計劃提供了互補的選擇。因此,在墨西哥規劃專利戰略時考慮這一點十分重要。(編譯自www.lexolog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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