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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次修訂之與專利證書、登記簿以及專利權評價報告相關的修改

為了保證新修改的《專利法》有效實施,更好地完善中國的專利保護製度,並與國際相關規則銜接,國務院於2023年12月11日發布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新修訂的《細則》於2024年1月20日施行。本次修改內容較多,製度調整較大,總體上是一次回應創新主體需求、優化專利法律製度的重要調整。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於2001年6月15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6號公布,根據2002年12月2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0年1月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第二次修訂,此次係根據2023年12月1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決定》進行的第三次修訂。
為幫助您更好地了解《專利法實施細則》修訂後的重要變化,更好地服務於專利申請、保護等需求,我們特對相關內容及程序進行簡要整理、說明。今日結合新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相關內容,向您介紹關於專利證書的更換與更正、登記簿以及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新規。
    專利證書的更換與更正
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修改了專利證書的更換及更正條件。
1. 專利證書更換:取消因原紙質專利證書損壞,專利權人可以申請更換紙質證書的情形。
1) 適用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2) 《指南》新規:
專利權權屬糾紛經地方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調解或者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後,專利權歸還請求人的,在該調解或者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當事人可以在辦理變更專利權人手續合格後,請求專利局更換專利證書。專利權終止後,專利局不再更換專利證書。因專利權的轉移、專利權人更名發生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變更的,均不予更換專利證書。
專利局發出的原紙質專利證書破損損壞的,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換專利證書。專利局可以重新製作電子專利證書發送給當事人,更換後的證書應當與原專利證書的內容一致。
2. 專利證書更正:取消因專利證書中存在打印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請求更正證書的限定。
1) 適用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2) 《指南》新規:
專利證書中存在錯誤時,專利權人可以請求專利局更正。專利局經核實存在錯誤的,將原專利證書公告作廢,頒發更正後的專利證書。
    專利登記簿
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針對修改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新增三項登記內容。
1) 適用類型: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2) 《指南》新規:
專利局授予專利權時應當建立專利登記簿。專利登記簿登記的內容包括:專利權的授予,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專利權的無效宣告,專利權的終止,專利權的恢複,專利權期限的補償,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以及專利權人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地址的變更。
上述事項一經作出即在專利登記簿中記載,專利登記簿登記的事項以數據形式儲存於數據庫中,製作專利登記簿副本時,按照規定的格式打印而成,加蓋證件專用章後生效。
    專利權評價報告
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和《專利審查指南》,增加了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主體,新增一類請求主體;並規定申請人可以在辦理登記手續時請求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增加了請求時機。
1) 適用類型: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
2) 《指南》新規:
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或者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也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人是被控侵權人的,在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的同時應當提交相關證明文件。例如,人民法院出具的立案類通知書或其複印件,專利行政執法部門出具的立案類通知書或其複印件,調解仲裁機構出具的立案類文件或其複印件,專利權人發出的律師函或其複印件,電商平台投訴通知書或其複印件等。
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收到合格的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和請求費後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且形式審查合格的,國家知識產權局應當自公告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以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辦理轉讓、出質登記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的,必要時, 國家知識產權局可以要求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

如您對上述文章或其他專利、商標、訴訟、保護等知識產權事宜有任何疑問,歡迎來函來電。
專利相關事宜請聯係service@anxinfonda.com,電話:010-82730790。
商標/訴訟/法務事宜請聯係bhtdlaw@bhtdlaw.com,電話:010-82737958。

與上述新修訂內容相關的《細則》條款包括:

第六十二條:授予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公告後,專利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專利權人、利害關係人、被控侵權人可以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申請人可以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應當提交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寫明專利申請號或者專利號。每項請求應當限於一項專利申請或者專利權。
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不符合規定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通知請求人在指定期限內補正;請求人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未提出請求。

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專利權評價報告請求書後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但申請人在辦理專利權登記手續時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自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
對同一項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有多個請求人請求作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僅作出一份專利權評價報告。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查閱或者複製該專利權評價報告。

第一百零六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置專利登記簿,登記下列與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
(一)專利權的授予;
(二)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轉移;
(三)專利權的質押、保全及其解除;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備案;
(五)國防專利、保密專利的解密;
(六)專利權的無效宣告;
(七)專利權的終止;
(八)專利權的恢複;
(九)專利權期限的補償;
(十)專利實施的開放許可;
(十一)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
(十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的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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