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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過渡辦法的公告(第559號)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五五九號
為保障修改後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順利實施,明確其中涉及審查業務的相關條款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生效實施前後的具體適用規則,國家知識產權局製定《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現予發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3年12月21日
相關鏈接: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74_189199.html

全文如下:

關於施行修改後的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
相關審查業務處理的過渡辦法
第一條 申請日在 2021 年 6 月 1 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後專利法的規定。申請日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不含該日)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前專利法的規定,但本辦法以下各條的特殊規定除外。申請日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後(含該日,下同)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後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日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前(不含該日)的專利申請以及根據該專利申請授予的專利權適用修改前專利法實施細則的規定,但本辦法以下各條的特殊規定除外。除另有規定外,本辦法所稱的申請日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第二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依照專利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委托專利代理機構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可以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八條的規定,自行辦理相關業務。
第三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請求恢複優先權、增加或者改正優先權要求。
第四條 首次遞交日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後的,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以援引在先申請文件的方式補交文件。
第五條 提交分案申請的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後的,申請人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無需提交有關副本。
第六條 申請人對進入日為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後的發明、實用新型國際申請,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進入中國國家階段的手續。自進入日起兩個月期限屆滿之日為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後的,申請人可以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
定,請求恢複優先權。
第七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以電子形式送達的各種文件的送達日,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
第八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條規定的期限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
第九條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對初步審查、實質審查和複審程序中的專利申請進行審查。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請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的規定為理由,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的專利權提出無效宣告請求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九條的規定進行審查。
第十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提交的、申請日在 2021 年 6 月 1日以後的局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進行審查。
第十一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申請人認為申請日在 2021 年 6 月 1 日以後的專利申請存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提出的相關請求,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四款進行審查。
第十二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申請人依照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提交的、申請日在 2021 年6 月 1 日以後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進行審查。
第十三條 對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公告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自專利權授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至第七十九條、第八十四條進行審查。專利權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三款,自新藥上市許可請求獲得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並繳納相關費用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自 2024年 1 月 20 日起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條至第八十四條進行審查。前述請求的相關專利權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前期限屆滿,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經審查認為符合補償條件的,作出給予期限補償的決定,補償期限自原專利權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計算。專利權人在收費標準發布前,依照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提出專利權期限補償請求的,可以在收費標準發布以後,依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繳納本條所稱相關費用。
第十四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專利權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依照專利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對其專利實施開放許可提出的聲明,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至第八十八條進行審查。
第十五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對專利申請和專利權有關的事項進行登記,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出版專利公報,公布或者公告有關內容。
第十六條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申請日在 2022 年 5 月 5 日以後的外觀設計國際申請,適用修改後的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四條進行審查。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2023 年 1月 11 日起施行的《關於施行修改後專利法的相關審查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五一○號公告)、《關於加入〈海牙協定〉後相關業務處理暫行辦法》(國家知識產權局第五一一號公告)同時廢止。本辦法僅涉及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與專利審查業務處理相關條款的過渡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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