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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預登記“新”機製介紹

案件預登記製度(“預登記”)是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為受理原告當事人為涉外或涉港澳台主體的知識產權案件而設立的。目的是,解決在起訴期限內因客觀上這些原告無法完成其主體資質的公證認證手續的困難。結果是將涉外原告的主體資格公證認證文件的遞交時間延遲到訴訟時限後且預登記規定時限前。根據預登記製度,原告將其他齊備的起訴材料和主體資質證明的複印件,在訴訟時限前交至法院作預登記,法院審查文件並給出預登記時限,當事人在預登記時限前將其主體資質的公證認證文件提交法院,法院審查文件並正式受理該案。

本文提到的“認證”包括使領館領事認證和海牙認證。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在中國生效實施。如果原告所屬國是該公約締約國,僅需辦理該國的附加證明書(Apostille)(簡稱為“海牙認證”),無需再辦理領事認證。但是,如果原告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仍然沿用原有的領事認證程序。

針對預登記機製,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2023年6月調整擴大了預登記的適用範圍,針對不同的預登記申請理由規定了不同的預登記期限和補正期限,明確了辦理預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的初步證明文件。本文在此做如下總結:

一、新增的適用範圍

2023年6月之前,適用預登記機製的商標行政訴訟案件僅限於原告為涉外、涉港澳台的主體。調整之後, 對於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訴訟,新機製擴大了預登記的適用範圍,新增了以下兩種情況可以辦理預登記:

(1)僅由於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的;
(2)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並且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的。

二、預登記期限及補正期限

針對不同的類型的預登記申請,有不同的期限要求。

僅因原告為涉外、涉港澳台的主體提出預登記申請的,預登記期限沿用之前的製度,預登記期限仍為3個月,自預登記申請之日起算,在3個月內補交關於原告資質和授權資料的公證、認證或海牙認證原件和中文譯文。補交公證、認證文件的3個月期限可以申請延期,累計延期不超過3個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所屬國是《公約》締約國,無特殊情況法院不再受理預登記的延期申請。

僅由於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提出預登記申請的僅適用於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訴訟,預登記期限為12個月,自預登記申請之日起算,在12個月內提交引證商標最終狀態的文件,辦理正式立案,不可以申請延期。

因原告涉外、涉港澳台並且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提出預登記申請的僅適用於商標申請駁回複審行政訴訟,預登記期限為12個月,自預登記申請之日起算,在12個月內補交關於原告資質和授權資料的公證、認證原件和中文譯文,以及引證商標最終狀態的文件。不可以申請延期。

三、預登記申請時應當提交的初步證明文件

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是指,在被訴決定作出前(即被訴決定的發文日之前)引證商標已處於不穩定狀態且該引證商標的最終結論足以對案件審理產生實質性影響。基於此辦理預登記申請時,需要同時提交以下初步證據:

(1)書麵說明,說明引證商標如何影響案件結論;
(2)引證商標狀態不穩定的初步證據,例如:引證商標被撤銷或無效等程序進展情況或其他可以證明撤銷或無效引證商標等狀態的文件。

預登記屬於正式立案之前的程序,作為原告需要在預登記期限內,提交公證、認證文件和/或引證商標最終狀態的證據文件,用以辦理正式立案。未在預登記期限內辦理正式立案,視為未提出起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實施的新機製,客觀上為原告爭取了更多時間,用於等待引證商標的審理狀態,減少了當事人僅因需要繼續等待引證商標的審理狀態而提起上訴的可能性,不僅節省了司法資源,也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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